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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主题:在医疗事件中,如何鉴别“医疗事故”还是“刑事案件”?小奔请教各位了。。
 
《新北方》老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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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表情在医疗事件中,如何鉴别“医疗事故”还是“刑事案件”?小奔请教各位了。。

众所周知,一般刑事案件的发生是公安机关在得到消息后第一时间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审查。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将由检察院批准逮捕。。

但是,前不久在辽宁省某农村发生这样一件事情。

刚刚出生35天的婴儿被当地乡村卫生所医生注射“乙肝疫苗”后发生严重不良反映后,家属在拾获注射后的药瓶后发现,上面赫然写着“盐酸吗啡注射液”的字样。

据报道,当时当事医生在喝下二两所谓“治疗其风湿病的药酒”后,从“自家装有蔬菜的冰箱”中误将国家一级精神类处方药的“盐酸吗啡注射液”当成了“小儿乙肝疫苗”。

记者在对此事件的报道中突出强调了,“吗啡”作为国家一级精神类处方药品,为什么出现在乡村卫生所。以及事件发生后当事的“医生”,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事发三个多月,当地公安机关没有对当事医生采取任何措施,导致该医生现在还在行医。

小奔在这里要请教大家的,是这么严重的事件仅仅就是医疗纠纷吗??

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可不能以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与否所决定是否追究的啊。

导致孩子可能终生残疾的事故,绝对非常规的用药,能够以医疗责任事故进行处理吗??

类似案件又怎样区分“医疗责任事故”跟“刑事案件”呢????



「该帖子被 《新北方》老奔 在 2010-6-27 7:50:29 编辑过」
TIME: 2010/6/27 7:42:36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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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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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刑法也不懂医疗问题,只好抛砖引玉了。

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话,首先可以定性为"过失",排除故意。

过失的刑法罪名不多,可能涉及的,估计是“过失致人重伤罪”,但小孩被注射吗啡后,是否构成重伤,尚不得知。因为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伤,公安在未得到被害人家属报案的情况下,不采取措施,也并无不当。

至于村卫生院的冰箱里存有医用吗啡,这不是刑法问题,是医疗管理的行政问题,而且在农村,这个问题不严重。

排除以上2个可能后,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有权机关采不告不理的态度。

请多指教!

TIME: 2010/6/27 10:09:11  IP: *.*.*.*
bo,柏。在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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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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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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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医疗事故罪。

即严重的医疗事故可能会构成医疗事故罪,即刑事责任。

TIME: 2010/6/27 10:50:30  IP: *.*.*.*
我思故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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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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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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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帖子,应该是医疗刑责事故。  

什么是医疗事故刑事责任?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和不作为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过失。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quot;本罪所要追究的是医疗责任事故。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即客观上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2)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3) 上述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 主观上对违章是故意的,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结果是过失的,因而主观具有罪过。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医疗责任事故行为没有单独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专门设立医疗责任事故罪,对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伤病患者的合法权益非常有利。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对照刑法,构成犯罪的,应该《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第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罪。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对照刑法,构成犯罪的,应该《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

TIME: 2010/6/27 11:07:47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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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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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否构成医疗刑责事故,主要看后果。即看是否造成严重伤害。如果造成严重伤害,则构成刑责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同时,对于事故的认定,还要经过专家鉴定。

  卫生部颁发的《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在导致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这就是医疗事故的认定过程。如果没有造成伤害,就很难处理的了。
TIME: 2010/6/27 11:19:06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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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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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ying前辈分析得很清晰很透彻,学习ing……

谢谢bo,谢谢姜!欢迎大家积极讨论问题,培养法律思维,增长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

TIME: 2010/6/27 11:52:29  IP: *.*.*.*
你的困难,我来帮助;我的资源,大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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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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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究医疗刑责的前提是造成“后果”的。如果这个后果不明显,就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责。但这件事情是一件严重的医疗事故是无疑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请注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个前提条件。这就是说,如果没有构成“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所以,你的这个事情不是那么好处理的。我之所以说是一件严重的医疗事故,是因为当事医生是在“喝了酒”的情况下误用药物。它符合“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么一个前提,只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已。

TIME: 2010/6/27 12:13:52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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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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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各位大侠的指教,真的谢谢各位。。

据报道孩子的神经系统已确定严重受损了。不仅肢体发生了明显异常,而且听力也几乎丧失了,只是没有得到明确诊断。

就这个孩子的家庭状况而言,维权的路跟孩子今后的路必将同样的漫长。小奔会对此事的发展继续予以关注,有什么消息一定第一时间告知大家。。

TIME: 2010/6/27 12:20:27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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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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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看看孩子因此次医疗事故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如果严重的话,应该构成医疗事故罪,无疑!

但是如果后果不严重的话,构成一般的医疗事故!

该医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该医院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TIME: 2010/6/27 12:36:38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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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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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都是这样的,

医疗事故罪 从主观上看是属于 间接故意 或者 过失 以结果论
所以没有危害后果的发生不构成 犯罪!

后果是否达到了刑法的意义上的 严重后果  不是我们个人主观判断!
要进行司法鉴定!

他们完全可以报案!



「该帖子被 楼兰王子 在 2010-6-27 12:50:15 编辑过」
TIME: 2010/6/27 12:45:15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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