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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主题:在医疗事件中,如何鉴别“医疗事故”还是“刑事案件”?小奔请教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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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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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项、因果关系项没有任何问题,但楼主所说的“严重不良反应”具体表现为何种后果,成了本案中医务人员是否构罪的关键。

TIME: 2010/6/27 16:38:48  IP: *.*.*.*
以我之孤心 崇法之傲然。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谭仲萱律师 (755)8981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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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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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还是得让孩子做医疗鉴定,以确定造成损害的原因才能更好地维权
TIME: 2010/6/27 19:12:27  IP: *.*.*.*
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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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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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首先要看有无行医资格

这是前提条件

TIME: 2010/6/28 8:51:33  IP: *.*.*.*
己欲立先立人,己欲达先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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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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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说了很多,也都是对的。本案关键是后果,如果后果不严重就不构成犯罪,但可以构成医疗过错。我之所以说是医疗过错是因为2010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没有了医疗事故这个案由。成立不成立医疗赔偿的唯一案由就是医疗过错。
TIME: 2010/6/28 13:53:50  IP: *.*.*.*
爱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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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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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交代不清楚,不好作答。

注射吗啡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值得是什么?吗啡是一种麻醉止痛药,用于35天的婴儿轻者仅仅嗜睡而已,也不会留下什么严重的后遗症。

我认为这是一起医疗差错,是由于医生掉以轻心出现的差错,如果没有出现严重后果,有没有证据证明医生在上班时间由于饮酒导致差错发生的话,是上升不到医疗事故罪的。

TIME: 2010/6/28 17:05:10  IP: *.*.*.*
习惯了云的自由,风的飘逸,在风云变幻之间,品味风清云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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