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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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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 旧法原来的第二款与第一款有点前后倒置。因为前款是说已经赔偿的事,后款则说的是赔款之前的事。本次修订将其删除,应该是觉得这一规定有些多余。 | |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五十条 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对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 第五十七条 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 基本没有改动 | 五十一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第五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基本无改动 | 第五十二条 律师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 基本无改动。律师法在附则中对军队律师和境外律师的管理做了一点说明。但是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顾问、专利代理人的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却未作说明。实际上后面几个主体也都是法律服务提供主体,也应该得到妥善之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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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2008/1/14 22:47:49 I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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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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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带齐手续去深圳某派出所复印当事人报案材料,遭拒绝,声言无法可依。 |
TIME: 2008/1/15 19:54:37 IP: *.*.*.* |
以我之孤心 崇法之傲然。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谭仲萱律师 (755)8981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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