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经济责任审计 |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
|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
7、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
|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
8、村民会议 | (1)村民会议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的村民群众自治的最高组织形式。 |
(2)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10天通知村民。 |
(3)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4)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
|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5)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
|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
9、村民代表会议 | (1)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
|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
(2)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
(3)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
(4)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
|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
10、村务监督机构 |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
|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
11、村规民约 | 村规民约是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的具有公约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它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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