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20万元、3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40万元;丁以其一项高新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拟交60万元,其余部分拟在5年内缴足。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效益不错,公司连续5年赢利,但是未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经营到第10年时,因执行董事甲迷恋上炒股,于是挪用公司资金投资于股市,结果导致公司经营效益下降,公司连年亏损,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各股东的首期出资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3.股东甲未按照章程的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出资,应负何种责任?
4.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5.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6.对执行董事甲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和股东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应当如何保自己的权利?
7.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8.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9.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0.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案:
1.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不符合法律规定;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2.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约定其余部分在5年内缴足不合法。
3.股东甲应当足额缴纳出资,并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5.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帐薄,并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
6.甲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可以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不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8.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
9.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
甲、乙、丙、丁、戊拟募集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后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委托齐鲁证券公司承销拟发行的股票,齐鲁证券公司不仅具有证券承销资格,而且可以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该股份有限公司在募足股款后的第六十天,召开了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半数的发起人和认股认出席了创立大会。公司成立后,为扩大经营规模,向社会进一步募集资金,公司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在公司经营两年后,公司拟将发行的股票申请上市,但未被批准,于是决定收购兴华上市公司,借壳上市,在2006年1月3日持有兴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5%;在此之后,该股份公司继续买卖兴华公司的股票,于2006年2月10日持有兴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10%;2006年3月1日,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兴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30%。
问题:1、甲等五个发起人认购的股票比例至少应为多少?
2、齐鲁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应为多少?该公司委托齐鲁证券公司发行股票,是否一定发行成功?
3、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4、该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所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5、该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6、当该公司持有兴华公司5%的股票时,应当作哪些工作?
7、当该公司在2006年2月10日持有兴华公司10%股票时,应当做哪些工作?
8、为保护兴华公司股东的利益,当该公司持有兴华公司30%股票时,应履行何种法律程序?
答案:1、甲等五个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至少为35%;
2、齐鲁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为5亿元;该公司可以委托齐鲁证券公司采用包销和代销的方式发行股票,采用包销不存在发行失败问题,但是采用代销,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
3、不合法;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4、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5、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7、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8、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甲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决定不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仅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人数为9人,全部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其中有一名董事张某是万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公司为了募集资金,董事会决定发行一笔公司债券。
甲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决定不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仅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人数为9人,全部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其中有一名董事张某是万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公司为了募集资金,董事会决定发行一笔公司债券。
问题:1.该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要成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成员组成如何?
2.该公司的董事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3.张某是否可以在其他公司兼职?
4.该公司的董事任期为多长时间?
5.该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该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合法;但是不设立监事会不合法,监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必备机构,并且监事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并且要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2.该公司的董事组成人数合法,但是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不合法,其中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该公司的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5.不合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005年1月,甲、乙、丙、丁4人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2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经其他三人同意,折价3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照3:2: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合伙协议约定有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是对外签订合同的标的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合同应当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实:
(1)甲因给父亲治病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张某多次向甲索要,但甲每次都以自己除了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于是在甲同意下,张某以自己对甲的债权抵销张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2005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和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额为30万元,飞达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甲的权限限制。其他合伙人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对此合同的效力不予承认。
(3)2005年6月,乙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2005年7月,乙与其他合伙人结算后,撤资退伙。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5万元。2005年8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银行就合伙人乙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丙、丁、戊和退伙人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是新入伙人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问题:1.合伙人的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2.合伙人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和出资比例不一致,是否合法?
3.张某是否可以以自己对甲的债权抵销张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为什么?
4.甲与飞达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5.乙是否应当对A银行的债务负清偿责任?为什么?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7.假设合伙人丙因车祸死亡,其继承人是否能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答案:
1.合伙人的出资合法,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劳务出资,合伙人可以协商劳务的折价。
2.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没有约定的,重新协商,不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最后就是按照平均分配。
3.不能抵销。这样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4.买卖合同有效。合伙协议对合伙人权限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乙虽然已经退伙,但是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仍然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清偿之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6.戊的主张不成立,因为入伙人对入伙前和入伙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合伙人丙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有约定或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于2002年4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投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5年10月1日乙病故,12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一直交纳保险费,而且自己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题: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假设甲为其婆婆乙投保时,申报的年龄为60岁,而乙当时真实的年龄是70岁,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是65岁,那么该案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保险金?
答案:
1.不合理。甲不是受益人。
2.合理。因为虽然丁不是受益人,但其是受益人丙的抚养人和监护人,能代替丙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3.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具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所不问。
4.该笔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丙,丁作为其监护人,由其代替丙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
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该案中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时,已经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