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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汉语中,“渊源”来自于《三国志·管宁传》,本意为“源流,本原”;但在我国法学用语中其有特殊涵义。下面选项中,关于法的渊源表述不正确的有:( )
A、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均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也可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它是我国得普遍承认的典型判例,因此它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B、在我国普遍存在结婚进行举办婚礼的习俗,举办婚礼之后在朋友亲戚中即为结婚,但是对于没有结婚登记的“婚姻”我国法律不予认可,因此习惯在我国不是法律渊源。
C、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按照法定程序均有可能成为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国家政策本身就是我国法的渊源。
D、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答案】B
【考点】法的渊源
【解析】A项来源于200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的案例汇编前言,“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也可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以此前半部分正确。同时,考生也应该注意,判例在我国是法的非正式渊源,法的渊源包括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因此判例在我国是法的渊源。
B项前半句的案例分析正确,但“因此习惯在我国不是法律渊源”不正确。习惯在我国是法的非正式渊源,以此也是法的渊源,故B项表述错误。
C项也是在考察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表述正确。
D项考察法的渊源一般意义上两种不同解释,包括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职权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不同表现形式。
【三维点睛】本考点为2008年大纲新增考点。法的渊源包括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在我国包括:习惯、判例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