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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刑事辩护》雷海军

内容简介:
本书讨论和探索了刑辩业务,告诉了我们“一个律师一条道“的朴素哲理,激发每一个律师自身的潜能,激励每一个律师尽力在人文和业务上走出属于自己的道路,并努力做到自我和律师的极限。
目录

序言
第一部分 人文追求
第1章 法学亦文学
第2章 从对抗走向对话
第3章 律师要做尊者
第4章 律师的困境和出路
第5章 小律师,应当奋勇有为

第二部分 刑辩技巧
第1章 刑事辩护,应有的放矢
第2章 律师是裁剪事实的魔术师?
第3章 辩护,亦应营销与合作
第4章 看守所不是律师的未来

第三部分 刑辩小说
第1章 小律师的一天
第2章 大律师的一天

第四部分 刑辩实战
第1章 拒绝明确有罪和无罪
第2章 罪轻辩护
第3章 无罪辩护

序言:
我们的未来是律师

过去是一个问号,一个惊叹号,还是没有符号,这个话语的主导权力交给我们了。
我们要让未来重新走回过去,再去重新诠释我们的经历和情感。
未来是升起来的朝阳?是黄昏的落日?我们是在谋杀自己还是出生自己?我们都需要追寻答案!
过去,我们都在思考,我们是一个伪君子还是一个伪小人,我们没有作出决定。但是我们对自己说,我们坚决不以上帝的名义为魔鬼辩护!
现在我们又开始琢磨,一个披着狼皮的羊,一个披着羊皮的狼,一个披着人皮的人,哪个应该是我的最爱?
最终,我们都选择了律师,我们无悔。在我们的世界里面,律师正从一个陌生的名词逐渐鲜活生动起来,成为一个跳跃的动词。
我们在律师业中耐心的放置独立之灵魂和自由之思想,更把我们崇高和伟大的精神放置在执业过程中,最终我们成为有文化和有涵养的民主、人权、法治的感叹号。

第一部分:人文追求

律师是尊贵的,肩负着民主、法治和人权的重任。

第1章 法学亦文学

文学是中国的哲学。律师的生活是情趣的,律师的工作也是有风格的。告别枯燥,诗意的栖居。我有很强烈的文人心结,总想把文化引入职业中,排斥枯燥的工作中。受上述心理影响,我有两个比较成熟的做法,一是上诉状可以写成讨伐状,类似于杂文,能够将批驳发挥到极限;二是代理词可以写成代理辞,讲究说理和文采,能够将花言巧语包装成法言法语。

在我看来,飞扬的是代理辞,简洁的是代理词。最初,很多律师告诉我应当是代理词,而非代理辞,言下之意,我写错别字了。后来我向他们解释我的看法,我写的是代理辞,我把代理意见写成为文学,辞藻要华丽,在法律之外,讲究文才和人情世故。不过,他们也是对的,因为他们在写代理词,那只是代理意见,只是法律看法。在我看来,代理辞在文辞之上,反驳犹如杂文,犀利无比,句句如尖刀,说理犹如教化,透入心扉,字字如珠玑。代理词长在阐述自己的观点,在于编制乖巧的文字,有些干瘪,有些狡辩,都是直来直去,缺乏感染力。

优秀的代理辞是一篇精美的文学作品,代理辞把法学融会到文学中,把争议焦点修饰为自己情感的表达。正文部分写成文学性质才是高手。法官职业,比较枯燥,压制着艺术和人文,而一份优秀的文学作品却也把法律问题和请求叙述清晰,那说服力是非常惊人的。下面是一篇典范:

“达特茅斯学院系私人之善业,存在已有半个世纪。学校的特许状由英王乔治三世核发,承认该院为法人。对董事会来说,此特许状实为一份契约,因为当初校董会是以创办一所学校为由向英王提出申请的。特许状获准后,校董会便以私人资产和私人名义开办了这所学校。新罕布什尔法院所谓该校既从事公益应属于公众之论纯系标新立异,不能成为理由:试问有谁会指派立法机构去替他管理自己的善业呢?在此之前,又有谁听说过学院、医院或救济院所接受的馈赠居然会变成了对州政府的馈赠呢?由此足以证明新罕布什尔州议会对达特茅斯学院的处理明显构成了侵占行为。

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10款的规定,各州不得制定法律去破坏契约义务。如果宪法不是一纸空文的话,那么,它在这一问题上必然会约束立法机关的权力。即使根据新罕布什尔州宪法的规定,该州亦无权在未经法院审判之前擅自对人民作判决并没收人民的财产。此外,法人的权利应与个人无异,法人的印信、文件和账本等乃是其财产,扣压其印信、文件和账本等无异于侵占其财产。

本案绝非通常的普通案件,而是非同寻常。它不是影响到达特茅斯一个学院,而且将影响到全国所有的学院和文教机构。……把这些文教机构置于时刻存在着的党争和变化不定的政见的控制下是一项危险的、极度危险的作法。如果此类特许权可以随时被夺走或损害,那么,财产也可以被剥夺和改变用途。……这样的话,所有高尚的灵魂都会离开学校而远去,学校遂成为政治角逐的舞台。

达特茅斯学院是个微不足道的教育机构,她的命运操在诸位手中。法官先生,你们可以把它毁掉,但请记住,她正揪着很多人的爱心。对于我来说,当看到母校面临四面楚歌时,就如同看到凯撒在元老院任人宰割。我并非母校的骄傲,但我仿佛听到母校在对我说:你是我的儿子。”

韦伯斯特善于使用对比和联想,借助典故将事件上升到历史高度,并将自己的情感完美的包装进辩护词,由此辩护词被其写成辩护辞,成为美国历史上的名篇。这篇辩护辞即便我们站在中国文化角度也深受其感染,可见其艺术的穿透力早已超越其所处的法律环境和制度背景的差异。韦伯斯特的这番慷慨陈词令在场的所有人为之动容,一片鸦雀无声,连不轻易动感情的马歇尔法官也热泪盈眶。

上诉状写成讨伐状,是我另外一个体会。在我看来,我有独立和自由的立场来判断一个法官的工作。律师尊敬的是法官背后的法律,而不是尊敬法官,律师对法官的尊敬来源于法律,而不是对法官权威的尊敬。假如一个法官在事实和法律上违背了律师的期待,律师就应当予以谴责和指责,将其错误揭露出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讨伐状,类似杂文,语言尖刻而犀利,有毫不留情的快感,有义正词严的庄严,值得推广。

上诉状写成讨伐状,其实也是无奈之举。二审法官习惯将“官官相护”当成是袒护,而不是爱护。


官官相护,客观上来说,实际体现的是中国文化中的官本位文化,其本身并非存在对错之分。官官相护,“护”字若只是爱护,这并无不妥当,但若是袒护,就不具备正当性了。

在中国历史上,所有的上诉案件实际都是民告官的案件,评价的标准都是官员处理是否公正,而不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充足,不再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诉讼对抗,这和西方的审级制度是完全不同的。

西方当代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文化,决定了诉讼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务,法官只是居中裁判,所有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都是当事人自己主张。当事人自己主张错误或者不主张,其导致的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和裁判者无关。客观来说,任何裁判者都无法做到清正无私廉明,所以在西方的审级设计上,考虑到了当事人的意见的充分表达,能够纠正错案,而并非刻意去体现上下级法院的特权和等级。

中国文化有很强烈的权力色彩,被告人站在法庭之上,不是受自己行为的约束和惩罚,而是感觉受到国家外加的惩罚,故对其自己的行为的形式和内容都缺乏足够的注意,都是寄希望于官员的神明裁判。当法官判决和自我预测不一致后,就会觉得委屈,回头寻找裁判者在事实和证据上的疏忽,然后指责裁判者的失误,而并非反思自己举证不足。从这个角度来看,官官相护也具有推卸本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责任的含义,认为当事人自己的疏忽不是裁判者的责任。

官官相护,本身的目标是维护权力的庄严和秩序,但也存在不利于纠正权力的错用或者滥用。中国文化在官员的权力的正确性和当事人是否委屈这个问题的取舍上,习惯性的倾向于前者,而非倾向于后者。据我所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案件,也会事先征求下级法院的意见,虽然并非会完全受下级法院的影响,但是从礼节上能够充分照顾下级法院的尊严,取得下级法院的支持,这实际就是受中国官官相护文化的影响。所以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上诉工作中,还必须做好一审法院的工作,以便减少二审法院的顾忌和压力,而专心只考虑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客观公正的进行审理。

当然,我们以更高的要求来分析这个问题,会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尽更大的注意义务,客观上主动查清所有事实,不错判任何一个被告人,但这应当就是中国文化背景下的思路,认为裁判者应当是清官,能够体察民情和民意,类似于神明裁判,这实际就是官官相护的文化的深层原因,因为官员不可能是神明,不可能不出错,于是在出错后就会互相袒护。
当然,从成本等其他方面考虑,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够做到预防官官相护的工作,从文化角度逐渐改善和改革中国文化中这些和当代诉讼制度不和谐的地方才能够从根本上维护司法公正。

其实,不管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类似问题,在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处理上,人民法院也习惯于官官相护,我个人认为,人民法院做到爱护,但不袒护,这是正常合理的,但若执意袒护,会损害当事人的人权,也不利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

正常来说,杂文能够带有文采和情感,对于律师自身的要求是很高的,其前提就是敏锐的思维和观察,能够简练的抓住焦点,围绕焦点以情感和文学的方式表达观点和主张,潜移默化的方式让法官和当事人接受律师的工作。法官一般都喜欢主宰法庭,但是法官更喜欢看一场精彩的辩论比赛,所以大律师能以自己的风采把法官变成自己的粉丝,律师做到这种程度了,法官还能不被你的意见所左右?

法学能够演变为文学,才会走向平民之家,也会帮助律师走向社会。将中国文化引进到自己的从业过程和心态里面,不能够只有法律和法学,在真空中做律师,而还应当在职业生涯中将文化和文学渗透到思维和行为之中。当然具体的文学形式,则需要结合律师自身的特点和案件的需要灵活把握。

第2章 从对抗走向对话

对抗和对话都很重要。“律师职业具有两重性:一是私人的服务利益,二是公共利益的维系者。律师不仅要对委托人负责,而且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创设律师制度的初衷就是使公民能够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来防止和约束公共权力的滥用,实现权力的制衡。”按照这样的制度设计,律师需要和当事人对话,然后和法官对抗。

罗放律师总结自己做律师的经验认为,一个优秀的律师不是凭着自己对法律的了解、凭着大无畏的精神、凭着直来直去的话语、凭着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倔强来成就自己的优秀的,一个优秀的律师是凭着广博的才华、凭着正直的人品、凭着丰富的交流技巧、凭着化解矛盾的智慧、凭着对真理的追求来征服对方和法官,最终赢得至高的荣誉。按照罗放律师的上述说法,其前半部分说的是“我反对!”因为这只需要勇气和态度,而后半部分说的是“我认为:”。

对话和对抗,其实也反映在我的心路历程之中,我的很多诉讼技巧也受此影响。回顾做律师的经历,实际我是在寻找一个答案,而不是通过律师业去诠释和加重我的反对情绪,我在寻找,我在塑造,我不善于破坏。从“反对”到“认为”,实际背后反映的是我性格的变迁,是人文的重新塑造。

我已经走过反对的岁月,不管是对中国文化说反对,还是对外国文化说反对,最终我开心辟性,打开心门,拒绝旁边人群的胡言乱语。

从个人情绪来说,“我反对!”表现出一种盲目和自大,总是敌视的态度生活,这让人很疲惫。


从个人处世态度来说,“我认为:”,这表明我开始尝试编造和塑造自己的一套逻辑和看法,从很小的方面稳定自己的看法,逐渐扩大见识,由此我变的与众不同。

在我个人看来,当一切都被反对,我们发现自己没有正确的,所以我们要珍视每一个发言的机会,开始小心翼翼的表达自己的观点。

我不太喜欢说出:“我反对!”我总是在诉讼中反复强调说:“我认为:”表达清楚自己的态度和见解,远比惯性的对别人说:“我反对!”要科学,我在“我认为:”之后加上冒号,而是不感叹号,那是因为我并不为争取说话机会而惊讶,这无须惊讶,我需要理性的表达我的内容,于是我加上冒号。

为了引起法官的注意,我们可以说:“请审判长注意的是”、“请合议庭注意:”、“本律师注意到”我们由此得到的是法庭的尊重,而不是“我反对!”后对方律师以及法官,甚至是当事人的愤怒和鄙视情绪。

我很注重话语权,很珍惜说话的机会。我个人认为,这值得很多律师学习和思考的经验。

“我反对!”被律师业当作自己的招牌语言和面孔。我不太赞成律师的狡辩技巧,总是计算着随时说出:“我不认可!”、“我反对!”我们需要诚实的说话态度,需要客观的善意去解决诉讼争议。我反对!岂能是律师的面孔?
目前的律师业有一些不良现象,就是过度表达“我反对!”这成为一种肤浅的时尚。2007年吕律师出了一本书《我反对!》。吕律师把“我反对!”和宪政联系起来,虽然是一个创举,实际也把律师的角色定性为一个造反者。

另外,律师业中一些人将“我反对!”和金钱联系在一起,甚至和怪癖联系在一起,是不是值得肯定,我们就不必过多考虑了。律师,怎么可以为反对而反对,目的只是害怕被遗忘,以怪包装,以侠自慰?律师,怎么可以小丑到以吃饭为托词呢?

说反对其实很简单的,只要律师愿意“胡说八道”。这实际就是律师业的一个潜心理,只要是“我反对!”,就会有人支持你。其实,这些不假思索的“我反对!”,在很多情况实际只是过度消费政府而已。

反政府情绪,实际并非真正的反政府,实际就是为个性而个性,看反对什么就反对什么,实际背后是炒作思维。律师都把政府当作应当被殴打的对象,玩够了反政府的味。


当前,律师需要做到“从对抗到对话”的转变。从“我反对”到“我认为”,其实是一种理念的变化。

律师应当成为一个建设者,只有这样,律师不会逐渐被边缘化。当然,正常来说,“我反对!”和“我认为:”是律师的两个方面,都是对待法官的态度和技巧,但是表达“反对”容易而诠释“认为”却很难,我们应当先做好难的事情,逐渐学会以“我认为:”的形式来表达“我反对!”。

TIME: 2008/5/9 8:38:53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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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表情

第3章 律师要做尊者

律师工作好似受罪,表面风光内心憔悴。
西装革履貌似高贵,其实生活极其琐碎。
辞去公职无路可退,地位低下自惭形秽。
为了生存甘苦百味,点头哈腰就差下跪。
刻意逢迎深夜买醉,万般无奈还得陪睡。
日不能息夜不能寐,法院一传立即到位。
为当事人鞠躬尽瘁,稍不如意投诉协会。
鞍前马后终日劳累,生活健康无暇理会。
身有病痛精神疲惫,职业偏见令人崩溃。
争抢案源不顾团队,贬低同行哪知羞愧。
为了胜诉被迫行贿,追求结果哪管错对。
不少同行处境狼狈,所挣无几还要交税。
应付摊派最怕开会,正常交往时时破费。
会见调查难越壁垒,取证辩护容易获罪。
政府管理每每越位,教育整顿常受挤兑。
不顾规律牵强附会,缺乏依据干预收费。
打击律师力度加倍,保障权益态度暧昧。
假冒律师充斥社会,两公律师并行不悖。
终年奔波辛苦遭罪,舆论导向让人心碎。
抛家舍子愧对长辈,半生蹉跎尽染血泪。

以上打油诗,虽然夸张,但也有几份真实,把律师地位和心态的卑贱描述的活灵活现。大多数律师为了追于名、求于利、因于情,他无法摆脱世俗的一切的影响,也就无法独立于这个世界上。他们不得不为了名利、地位、金钱、感情忍气吞声,不得不为五斗米折腰。

其实,每一个律师,都想生活在当事人之上,并生存在法官的头上。律师的大小,并非孤立的是律师在同行之间的大小,还包括对当事人以及法官的大小,还在于律师自身追求以及精神境界的大小。

首先,一个律师只有超越了当事人,才说明他的内心世界是高贵和自信的。

罗放律师介绍自己的执业经验说,当事人为什么选择你做他的律师?一般的来讲有这么几种原因:一是本人与这个律师很熟而相信他,二是本人与律师不是很熟但是朋友与律师熟并且又是朋友介绍的;三是承办当事人案件的司法人员介绍的;四是随便找个律师事务所然后进出随便找个律师的;五是通过打听了解这个律师而选择的;六是连对方是否是律师都没弄清楚瞎撞的。

当事人为什么要委托律师的原因也很多:一种是自己不懂法律也不十分了解律师的职业特点,但是别人已经委托了,自己也得找一个;二种是自己不懂法律但对律师职业有些了解的,认为律师对自己还是有用处的;三种是自己不懂法律,也不知道诉讼能否胜诉,但有个律师敢打包票的,试一回吧;四种是自己懂一些法律,对律师职业也有所了解,同时又觉得自己的事务没有律师参与不行;五种是自己懂法律并且对律师职业相当了解,认为找律师来处理法律事务即省事又高效的。
但有的当事人找了律师却与律师达不成委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有的当事人他找律师并不一定请律师,他反复咨询多个律师并详细地套问每个律师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后,觉得自己了解差不多了,律师不找了自己上吧;二是有的找律师他对律师分析案情不感兴趣,只是反复询问律师这个官司一定能赢吗,如果律师说不能给他以明确的承诺,他不请律师了,如果律师说一定能赢他也不请律师了,因为他认为既然一定赢的不如自己干;三是认为律师开的律师费要价太高;四是认为自己与司法人员有关系,请不请律师无所谓,只是来了解一下。

其实,罗放律师以上经验是按照自己的经验回答了这些问题:律师是否应当超越当事人呢?

当事人自己做律师,以及律师驾御当事人,是律师和当事人关系的两个极端。对于当事人来说,也存在,当事人当时是人,或者当时就不是人,律师容易被算计和利用。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如此交错的关系,如何处理呢?我的主张是控制和驾御。一个律师连当事人都无法驾御,他能够驾御什么呢?与其让当事人是律师的杀手,不如将他培养为法官的天敌。

我对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很恰当的看法,那就是律师是零距离的专家,律师是摇摆在当事人角色和代理人角色之间的“小丑”,难以有自己稳定的位置。但是,律师,是代理人,不是当事人,这意味着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是有距离的,而代理人则其实体现着一种专家责任的高度。优秀的律师是需要做到距离和高度的完美统一,在接案期间需要体现出和当事人的零距离,是当事人的亲密伙伴,是帮助当事人的,而不是来赚钱的,而办理案件过程中则需要体现一个专家的高度。

律师假如不能够为当事人当家做主,而仅仅依赖自己知道点法律常识或者知识就认为当事人心甘情愿掏出代理费,这是愚蠢的想法。

控制当事人,在背后是控制人的情感和情绪,是控制人的行为和举止,这将和后面律师必须控制和驾御法官和自我是相一致的。任何一个律师,只有征服了当事人才能够叫做律师,第一次遇见当事人就能够把咨询转变为代理机会,而非仅仅只是将当事人培训为自己案件的代理律师。

控制一个聪明的当事人之后,他就不会当时就不是人,就不会当时就抛弃你。律师,假如不想随时为当事人擦屁股,就必须有驾御的本领。通常来说,律师要能够让当事人难得聪明,也要让他难得糊涂。

当然,律师要当当事人的家并不容易,要做当事人的主可能更难,不过律师如果能做到这种份上可以说是成功的律师,但是并不是挣钱最多的律师。

其次,对于律师来说,超越当事人需要勇气,超越法官则需要智慧和才华。

很多法官不加任何掩饰的说:“律师的饭碗都是我赏的!”

有律师对此十分认可,还由此巴结法官,并依靠法官介绍案件,专门做案件的皮条生意。

有法官说:“法庭之上,法官是上帝!”有律师由此噤若寒蝉。

罗放律师总结自己的职业生涯,感叹的说:“对于大律师我个人的观点是即不按你挣的钱多少也不能按你是否为大人物办案,我对大律师的认识和标准只有一条,那就是如果你是一个为坚持真理而敢于献身的律师你就是一个大律师。我们和大律师只差一步之遥,差的就是勇气,我们总是过多的在执业过程中考虑到收入、考虑到风险、考虑到对自己及家人是否有不利影响、考虑到是否得罪了不能得罪的人,在这种猥亵和胆怯之中,我们永远成不了大律师。”

罗放律师说的问题,其实也是“律师怕法官吗?”对这个问题,大多数律师都是不敢回答的。

有律师认为:“这是一个让人伤感而无奈的话题!老实说真的很敬佩那些敢对法官说“不”的律师,但事实证明,逞一时之勇吃亏的还是自己。”

有律师认为:“不应该怕能够依法律和事实审理案子的法官,应该怕的是胡作非为枉法裁判的法官。虽然日后的上诉甚至用案外手段可能得到比较公正的结果,但当时真的是难以面对当事人的失望与怀疑。”

有律师认为:“这是个好问题。好就好在一语道破中国目前的法治状况。但却不具有可辩性。律师当然怕法官,如果不怕,还想不想在这行混。法官多厉害呀,拿着国家发的工资,掌握这国家司法资源,挂着羊头可卖狗肉。律师行吗?自己给自己发工资,应当胜诉的案件由于已方当事人没有对方当事人有关系,或自己不如对方与法官关系深而败诉。当事人只注重结果。于是,律师便开始缺少案源,便开始没饭吃。于是,要么改行,要么对法官摇尾乞怜。于是,律师便开始怕法官了。能不怕吗?法官多牛呀,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还不用参加司考,直接就能当法官。能不怕吗?怕得厉害,好怕怕呀。”

其实这个问题的实质倒还不是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一个当事人揭示道:“律师最关键的是客户,不是法官。决定律师生存的是客户,不是法官,但是很多律师认为是法官决定律师的生存。中国人就是缺乏自主意识,让小法官都左右自己,真是悲哀。法官能够决定当事人,这是中国司法黑暗的表现,我对此十分不满。就法官,也可以决定别人的命运,他们的权力来自什么地方呢?如果律师怕法官那是律师本身悲哀,也是当事人的悲哀,法律在社会中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工具,律师是以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作为律师应该以法律为武器来维护自己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现实中出现律师怕法官的可悲是太多数律师自己所造,在这讲法规对律师来说应该不必要,希望律师明白,你们的放任,那些无良法官他们会更猖狂,只有你们每个律师能有信心,有责任地依法去维护自己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才会公正,法律才有尊严,社会才有秩序,你们的努力社会才有希望,你们才有希望。”

其实我把法官看穿了,不就是一个小法官而已吗?有什么了不起的呢?我们为什么要怕一个小法官呢?不应当只有律师尊敬法官,而法官却可以不尊敬律师。律师要能看破判决书,并能够在事实和证据上提前撰写好了判决书,迫使法官只能做打工者,不能够惯坏了法官,最终控制和驾御法官,实现法律和正义。

现在的法官从来没有品尝过被控制和驾御的感觉,所以他们很不适应,比如就有法官对我控制和驾御法官的措施很厌恶,于是说:“律师太不不自量力了,说真的,律师在我的眼里就是一个乞丐,只会在我身后摇尾求宠,只会凭三寸不烂之舌骗取当事人的钱财,其他的一无是处,律师现在简直就象一只想叼小羊的乌鸦,不知道自己是只什么样的鸟。”

有律师认为,说白了,这样的法官在权力体系中也是一个很卑微的角色,一个生活在夹缝的人除了在律师面前找点自信外,能够在谁面前找自信呢?除了在法庭上认为是自己是上帝外,还有什么地方给他们表演呢?中国的律师,居然看不到法官的弊端和缺陷,看不见法官怕什么,只看见法官手上有什么,也不考虑把这些东西拿到自己手中,十分丢人现眼。

我对此的回答是,作为一名出色的律师,不仅要在法庭上工作和表演,让自己的当事人满意,还应当有效牵制法官,促进法官遵纪守法。其次,优秀的律师不应当将工作流于表演,还应当有实质内容,能够将自己的工作成果有效的塞进判决书,并成为判决书采纳的事实和理由,如此占领判决书这个制高点才能够彻底占领审判庭那个制高点。

在我们的眼睛里面,任何法官都只是在判决书上跳舞的人而已,我们既可以让他是走钢丝,也可以让他在游泳,也可以让他就是一个木偶。有律师恐惧法官,甚至害怕走向法庭,但是律师也应该考虑让法官看见律师就颤抖,看见律师就是做噩梦。很多律师谈法治,谈来谈去就没有人谈怎么收拾法官,连一个法官都驾御不了,还谈驾御中国,简直就是玩笑!

一个律师,连法官都驾御不了,最后被法官当作皮球玩,当事人聘请这样的律师做什么呢?难道是当事人送法官一个皮球玩,等玩过瘾后判决当事人胜诉?律师只有完美的控制和驾御法官,也才能够完美的控制和驾御当事人,法官和当事人就是天生的敌人,一个律师不会让当事人收拾法官,那他是白痴,假如一个律师不会拿法官收拾当事人,那他是蠢货。

最后,一个律师能够做到驾御当事人和法官,说明律师必须首先在自我的人格和文化上要能够超越当事人和法官,人先自尊而后人尊之。律师最难的就是超越自我和过去。

当事人和法官,对于律师,不过是牛刀小试,控制和驾御他们不过是小菜一盘,因为生活在他们之下,谈什么自由和独立呢?难道律师就是独立并自由的心甘情愿的做当事人和法官的奴隶,并任凭他们的喜好裁减自己?这样的生活,和狗一样生活着有什么区别呢?在这个萎靡的人的世界,堕落和颓废携带着疯狂和迷茫在排泄着没有上帝和皇帝后的疯狂,律师不应当也缺乏自治和塑造,律师要善于塑造全新的自我,并快乐和幸福的生活和工作。对于律师来说,除独立之意志和自由之思想之外,更重要的是具备崇高的情怀和高尚的情操。

我们律师应当勇敢的仰起头,告诉自己、当事人、法官,律师是最尊贵的



第4章 律师的困境和出路

刘耀堂写了两篇文章,非常好。一篇叫《抬头做律师和低头做业务》,另外一篇是《律师为什么讨人厌—兼谈律师定位之偏差》。两篇文章,一篇从律师自身角度谈论,另一篇从律师之外的角度讨论,结合起来就是律师自己和别人都让律师只会做律师,而只会做律师导致很多问题,限制律师个人,也影响他人对律师的评价,告诉我们应当正视律师的困境和出路的问题。

前者写了一些值得反思的现象,经常有些地方上的律师抱怨说,这律师做的太累了,一年到头好象都在忙,一年要做三十多个案子,不但收入不高,而且还牺牲了健康,疏远了亲情,更缺乏成就感。大城市的律师也不例外。原因在于主要还是在于这些律师把目光仅仅盯在案子本身或案子的某个阶段,一叶障目而不见泰山,只顾低头走路而不知抬头看风景,这样难免不撞上电线杆或跌下悬崖。”由此应当“不论你现在处于谋食、谋利还是谋义、谋道的哪个阶段,也不论你现在在为生存而挣扎、为发展而困惑还是为事业而彷徨、为行业而忧虑,你都需要“抬起头来”,从同行身上学习经验,从关联领域启发灵感,开阔眼界,不断思考和探索,也许此时成功已经与你只有一步之遥了。”

段建国律师分析后感叹:“这篇文章以犀利的笔锋直指律师行业的诟病,振聋发聩。从案奴到案主,是一个质的飞跃。年轻律师刚刚出道,不明就里,尚可原谅。老律师像老牛拉车一样,只知拉车不看路的,不在少数,不乏案奴,发人深思。” 律师工作注重的是技能,实践经验很重要。但是一味低头苦干,可能会被具体事务所累,无法长远发展。

其实,对于律师的困境,刘耀堂也是深有感触。在第二篇文章中,刘耀堂在文章中介绍说,西方社会流传着很多讽刺律师的笑话,其中一则最能说明社会民众对律师的评价。一个人看到一个墓碑上刻着这样一句话:“这里埋着一位律师,一个正直的人”,此人大为惊讶,对旁边的人说:这个墓里怎么同时埋着两个人?这实际表达了“做律师不是人”的愤怒情绪。

刘耀堂同时也介绍了中国的一些现象很让人迷惑:一方面,不论是政府、企业还是民众个人,都觉得律师非常重要,而且一旦遇到法律问题往往会把律师当成救命稻草,但另一方面,不需要律师的时候又把律师骂得一无是处。我想律师可能也想不通这到底是为什么,他们觉得民众出现这种反差实属不可理喻,因此把当事人讥为“当时是人”作为回应,并与他们保持适当的距离。就拿田文昌律师为例,成名较早的他被塑造成了英雄,加上他教授的身份,民众对他的期待当然是“相当”高了。律师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高大而完美,英雄的崇高感也在律师的胸中激荡。但是,盛名之下,其实难符,期望越高往往“失望”也越大。当人们发现田文昌“竟然”为黑社会老大辩护的时候,他们“绝望”了,田律师和他所代表的律师英雄形象土崩瓦解,咒骂声、讨伐声铺天盖地而来,甚至有人说田文昌已经“堕落成了黑社会老大的帮凶”。

很多人都认为,一个律师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情况下,不能够践踏受害人的人权,只会提倡保护罪犯的人权,而从来不谈受害人的人权,并将罪犯的人权建立在践踏受害人的人权的基础上就不是一个律师,而是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思维了。一个律师通过扭曲国家机关的行为达到辩护目的,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很正常,但是对国家来说,这就不正常了。即便国家存在不当行为也不是践踏受害人的人权的理由,这样的辩护实际有让“受害人不是人”的嫌疑。

在以上两篇文章中,结合起来,我们产生这样一个疑问:律师做案件,分析案件和整理证据,都不难,怎么会让律师不会抬头做律师而只会低头做案件呢?律师只是低头做了案件,怎么又成为了坏人,让人讨厌呢?

在我看来,律师的困境也有其自身的选择的原因。律师的背后是一个“人”字,做律师实际也是做人。目前的律师业以钱比大小,数钱论英雄,少了“律”字,也少“师”字,只剩下“钱”字,失去了对律师背后“人”字的大小比较,只做律师不做人。

律师可以不说真话,但是不能说假话,这原本是现实和良心之间最正确的选择,是在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最美妙的选择,但很多律师不说真话只说假话。只讲案件的胜败,不讲事实和正义,由此律师为个案的胜败而输上律师职业的荣辱,更赌上个人品行的成败。

优秀的律师,贵于律,精于师。司法公正,是法官的良知和本职,也是律师的义务和目标。配合法官工作是律师的理想境界,但是遭遇司法不公,律师应愤起抵制,律师只要公正的判决,不要只是终审的判决。律师领取判决书不等于律师的工作已经结束,只有实现了公平正义,律师的工作才划上句号。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很多律师没有打成当事人和法律之间关系,而是打成和法官的人际和金钱关系,既未做到贵于律,也未做到精于师。

俗话说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律师为当事人辩护而获得荣耀,但是经常因为做过了头,也由此惹人讨厌。当事人尊贵,代理律师跟着出名。当事人卑贱,代理律师跟着倒霉。律师业有名客户但无名律师,很多律师只会炒作,不会营销,借代理名人案件炒作,而不是正面营销律师的服务和观点,并未独立于当事人而展现其特殊的专家地位。

很多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时,过度主张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并不考虑对受害人的人权的保护,实际造成司法对受害人的再次伤害。很多律师还狡辩说:“无耻是律师的通行证,律师应当以包括灰色手段在内的一切手段赢得官司。”有的律师只去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而忘记维护律师自身的利益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这就是只扫当事人之尘,被扬起的尘土玷污了衣袖后,却又没有接着打扫,这导致社会对律师产生各种的负面评价。一室之尘不扫,何以扫天下之尘?是激励人脚踏实地,但一个人如果只扫一室之尘,而不扫天下之尘,也是有害的。

律师之所以处于边缘化的困境,原因也在于律师只是低头做当事人的业务而不考虑社会效果,只扫一室之尘,真要寻找出路,也只有抬头看看自己到底都做了一些什么,也要扫天下之尘,要一同参与实现法治,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不应当过分追求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面对这样的困境,刘耀堂如此给出了律师的出路:“实际上,民众包括一些法律人根本没有真正了解律师的价值,在从“英雄”到“帮凶”的巨大心理落差下,民众对律师的误解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律师之所以讨人厌,并不是律师自身的问题,这是一个社会综合性问题,想在短期内彻底改变民众对律师的这种偏见是不可能的,这不仅有赖于律师自身的努力,更有赖于法治的进步和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

律师,客观来说,生存在当事人和法官的夹缝之间,日子并没有好过到那里去。在现实世界里面,当事人只是当时是人的情况并不少见,而法官做了对方当事人的律师的情况也屡屡可见,这些情况都让律师难以施展自己的才华
做律师的人都说,在中国,律师的确难做。很多律师面对律师在法官面前什么作用都没有的处境下选择不做律师。很多律师说,假如给我其他的机会,我就不做律师。但是律师还是在生存,这个生存的状态是不是有人的尊严呢?我们怎么让我们做了律师之后还是做人呢?

在我看来,律师的出路就在于律师必须树立自己的独立性和主体性,正面向当事人和权力同时挑战,律师代表当事人对抗国家这是我们给予律师的使命,但是要看见当事人事后给了律师什么,国家在此过程中给了律师什么。
律师首先要自己赢,只有律师是赢的角色和地位,我们才谈的上为当事人服务。假如我们做任何事情,结局都是让律师成为坏人,那我们应该思考我们这样做律师值得吗?

总之,律师不应当成为失败者和受伤者。所有的律师,当我们思考我们做律师之后得到了什么,我们会考虑反思我们做了什么?当我们思考和反思之后,你就会有新的启发,并能够走出自己的律师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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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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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小律师,应当奋勇有为

《华商报》在《青年律师喝下敌敌畏,自杀原因成迷》,该报道将一青年律师自杀和律师生存艰难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据《华商报》报道:“12月20日,北京律师张新在中国律师网上发帖《这是中国年轻律师的悲哀吗?》,他针对目前青年律师的生存状态,谈到刚入行律师生存的艰难。针对此帖,记者近日联系到张新,他得知宝鸡还出了年轻律师自杀的事情,相当吃惊。他说,现在年轻律师确实混得比较艰难,我是深有感触的。对了,咱们要不要在中律网上发个帖,让同行们给小白家属捐点钱?”

我们再回顾张新的文章发现,他将青年律师的悲哀归纳为以下几个原因。一是青年律师不会营销,而青年律师拒绝了老律师的忽悠以及诈骗技巧从而只去学习法律知识,导致缺乏诉讼经验以及业务;二是律师的高收入是拼搏出来的,是当事人挑选的结果,青年律师和医生那样无法被当事人接受,即便身有才华也难以施展;三是青年律师以未来和法治梦想自我陶醉,甚至认为贫穷意味着法治和正义:“中国律师最为骄傲的一代,是中国律师走向良性发展之路的中坚力量。我们体会过生存的滋味,体会过靠信用卡活着的“豪爽”,体会过有知识有能力没有舞台时的郁闷。长时间坐冷板凳,我们也不去推销痔疮栓。我们正在用我们的心血勾兑理想,酿成中国律师的品牌。”

我们在分析青年律师的困境时,非常关注一个问题:为什么青年律师没有发挥自己的优势?为什么青年律师没有优势?为什么青年律师选择逃避和怨恨,而不是奋斗?

很少有律师和张新律师那样认为高收入的律师是经过奋斗的,而大多数青年律师还没有开始实习就开始琢磨着“年收入过百万,打死也不做公务员!”这些青年律师没有勇气对人说:“我不是赚大钱的律师,我是只求一碗饭的律师。”青年律师掩埋在贪婪的陷阱下不能自救。

没有业务,不是想着去营销和挖掘。有了业务,不是想着办好,而是想着鸡鸣狗盗,甚至连咨询都想收费。这样的律师怎么可能跳跃无业务的关口呢?

很多老律师都认为,贪婪和懒惰,是青年律师的孪生顽疾。因为贪婪,而不琢磨案件和业务,对小案件和小钱熟视无睹。因为懒惰,而只知道收钱,不知道提高业务和技巧,不考虑当事人和法官对自己的评价,不考虑怎么赢得当事人和法官的尊重和支持。更可怕的是孪生环境下贪婪和懒惰,让这些青年律师看不起小业务,又没有大业务。没有业务锻炼经验和技巧,所以当事人和法官欺负他们的年轻和幼稚。因为幼稚,没有业务,由此没有收入。如此恶性循环下去,无法自拔。一个不办案件的律师怎么样去年收入过百万?一个没有业务能力的青年律师,有什么样的体制可以保证给他年收入过百万,有谁愿意满足一个懒汉的贪婪梦想?

对于同一事件,《苏州新闻报》发表了一篇《不能让青年律师的路越走越窄》的新闻报道,该报道将青年律师困难的原因归结为律师业自身的体制。《苏州新闻报》的报道的思维也是如此思维,并没有将着力点放在青年律师的奋斗和追求上,而是放在哭泣和怨恨上,去指责律师业的体制,起埋怨老律师的自私。

《苏州新闻报》只是看见了青年律师的路越走越窄,而实际这是错误的看法,正常来说,不管律师业采取提成还是工资模式,都必须淘汰一部分律师,不管是老律师还是青年律师。有律师竟然认为公司模式律师所是青年律师的出路,原因是“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各个部门,负责承揽案源、不同类型案件办理、内部行政管理、广告宣传、监督等方面业务。”这样的想法极其愚蠢,应当说目前的律师业体制限制了行政管理、广告宣传、营销专业人才的进入,假如律师所真的对这些专业人才彻底放开限制,意味着公司制度的律师所对律师的依赖程度以及招聘的数量将急剧下降。按照中国目前的几个大律师的情况来看,比如君合律师所在年收入几亿的情况下,其律师的数量也不过百人,这意味着站在业务角度来说,律师的业务养不了多少人。

在我看来,小律师的生存困境主要还是来自于律师业自身的生存环境。有一个律师介绍了一个情况。律师的生存情况确实不容乐观,不仅一些当事人在律师间玩来玩去,而且一些公司、企业也在把律师炒着玩儿,本人就刚拒绝了一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合同——据了解该公司半年就换了4家法律顾问。该公司坚决要加入合同的有两条内容:一是顾问费3个月付一次(每月800元),二是每月对律师评估一次,不合格就解约并要退回余款!试想他们的所谓评估哪会有什么公正性可言!即使律师对不合格的结论不服气,为了顾及影响,也不会找他们理论。

小案件,锻炼人,也折磨人。小案件,或者中等案件,是律师的馅饼,但是也的确是陷阱。律师很容易陷入到这样的小案件难以自拔,不做小案件没有收入和积累,做着小案件就没有机会和时间去接大案件,其实也没有机会去认识有大案件的人了。客户,由此是律师的收入来源,也是关押律师的监狱。

一天,一个女受害人第一次见面咨询我,就开始指示我应该怎么样办案件。

她说:“大律师都懂得拿出自己最有利的东西,攻击对方薄弱的环节,拒绝接受对方的一切信息,做什么律师啊?你拒绝接受对方家的一切动向,证明你不是一个过的硬的律师,最起码你把你的自尊心看的比案件重要,这不是我们要的律师。做律师不是你天天在家瞎想出来的,不利用现有的条件和资源,我也不想找你,你既听不进任何委托人的想法,也拒绝接受被告人的一切动向,这是做律师的大忌。”

后来在她的指责中我说:“我尚且不清楚你的情况,你自己都不介绍,我怎么相信和评价你嘴巴里面的对方呢?”
她回答说:“我请的律师不是来刺探我隐私的,而是对付别人的。”

假如再结合她上述对律师工作的指示来看,她应当胜任做一个律师,何必聘请律师呢?于是我说:“我做案件,从来不接受当事人的指挥。律师独立办理案件,自有分寸。你如果觉得你很聪明,那你就自己办理你的案件。”

但是这个受害人还说:“我接触过4个律师,你是态度最不好的一个,不是外行的问题,是律师责任感的问题。我们肯定选最能帮我们打胜仗的律师。你可有可无的给人打官司,做什么律师,白忙活有意思吗?”

那么我们在结合她以前的行为可以发现,他的确是到处咨询律师,而实际真正能够帮助她的律师还是我,而其接触的几个律师在过去的6个月的时间里面并没有代理她的案件,已经充足的说明她和律师的关系处理上存在严重的问题。

接触了四个律师,她怎么没有聘请一个呢?这样的人都比律师还会做律师了,还需要请一个律师,这本身已经说明这很可能会成为律师的陷阱,不但没有收费,还会白忙碌之外受到暗算。

突然发现,眼前这样一个女人,为了报复其“男友”,居然自残,加重其癍痕性下的创口逐渐从轻伤成长为重伤,毁人而不惜自毁,甚至出行都戴上面罩。我开始心生恐惧,于是拒绝代理她的案件。律师怎么可以把自己变成下一个她可能残害的人呢?

平凡的生存着,其实并非是一种耻辱,但是却磨练着情操。做律师,之所以需要沉下来,并非是因为收入和年纪问题,而是只有一个律师能够征服这样的环境和人,才谈的上脚步真实和塌实。

第二部分:刑辩技巧


寻找真相,是刑事辩护的核心内容。律师虽在刀尖上跳舞,但终能善尽职守。

第1章 刑事辩护,应有的放矢

经验都是在实践中总结的,我的刑事辩护经验也是从刑事辩护实践中总结得来的。刑事辩护,应就起诉书做到有的放矢,这个经验就是我办理刑事案件的最大体会。

在我没有接触刑事案件之前,我个人认为律师在案件事实和证据上无辩护空间,一般应当侧重以情理辩护为主。但是我个人对此也心存怀疑,原因就是法官长期听律师的情理辩护,总感觉律师是无话找话说,听的耳朵就起茧子了,不见得在每个案件中都会有效果。

刑事案件,被告人所受到的处罚,在我心里深处总认为应当是对其行为负责,我认为事实和证据才是被告人所受处罚的客观依据,我并不赞成基于情理就对被告人处罚有所区别。

我个人认为,辩护律师不应当无视起诉书,随意脱开起诉书进行辩护工作。

首先,我们要会看起诉书,要看出门道。我们可以通过起诉书的格式和行文去隐含的判断一些信息,比如主从犯。
起诉书,首先是写着几个被告人,一般来说,二人以上犯罪的案件应当有主次之分,但是起诉书一般不写主犯和从犯,这有几个原因。一是检察院干工作只求简单,简单到了违法的程度;二是写了主次,相反不见得正确,于是不写;三是让几个被告人之间互相和狗一样咬,然后利用这个局面,这是分化被告人的手段之一。当然,这不等于检察院不会在起诉书中直接确定主犯和从犯,但会透漏主从犯,一般来说顺序在前面的是主犯,顺序在后面的是从犯。

其次,我们也要看到起诉书不足的地方,借此寻找突破口。

在我辩护的几个案件中,我发现一个规律,那就是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大多数写的很笼统和模糊,我认为将起诉书不足的地方揭露出来,就足以完成了辩护工作。

在辩护工作中,我一般会仔细的阅卷,对比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分析起诉书的不足以及成因,做到有的放矢。有些案件以情理入手进行事实不清的辩护,有些案件则直接针对起诉书进行进攻性辩护,尽量做到完美无缺。
辩护工作精确的锁定住起诉书,法官也会乐意倾听和关注,因为这涉及到判决书将确定的案件事实,并影响刑期的长短,这样开展辩护工作,实际就是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避免出现错案,会受到法官的欢迎。

让法官重新进入警察的角色,增加其工作难度,一些法官见异议就退回案件的做法,也可以被利用为无罪辩护。揪出起诉书不足的地方,足以影响法官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看法,能够将湖不足的地方完善到位,比进行情理辩护更有效。

起诉书容易犯的错误,大致上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中,大多数起诉书对几名被告人的分工和作用描述的不清楚,只笼统指控几名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一些犯罪行为。

二、起诉书一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表述的不够清楚明确,比较笼统。

三、忽视犯罪形态的转化以及自首立功等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我的做法就是,关心文书各个地方透漏出来的事实,不放过任何一个部分。有检察官对此提出:“任何诉讼案件在法庭上展示的都是法律真实,是无法百分之百还原刑事犯罪的全貌的,只能立足现有证据予以概括归纳,有必要区分的话,公诉人会在法庭调查中展示的。”

其实,我个人认为这才是辩护工作的焦点,只有抓住起诉书不明确的地方稳固的进行辩护,才会实现辩护目的。辩护工作坚决不能够放过任何对案件事实的掩盖以及变相表达的地方。

对此,有位检察官认为:“起诉书一般分几个部分,被告人基本情况、案件受理情况、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部分、证据罗列部分、本院认为部分。其中上面所说的一、三点,都是在本院认为部分归纳的,被告触犯什么罪名,区分主从犯,还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都在这一部分体现。至于上面说的第二点,起诉书不是小说,犯罪事实归纳部分不要面面俱到,事无巨细,这也是检察机关内部起诉书制作规范所要求的。”

我对此是这样看待的:“被告人基本情况,案件受理情况,这些情况,是律师辩护的焦点吗?假如是,那说明连人都抓错了,那可危险了。本院认为部分归纳的,被告触犯什么罪名,区分主从犯,还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都在这一部分体现,假如如此看,那在事实部分都没有查明或者说清楚的东西,就在本院认为部分随便认为,十分不妥当。辩护律师只关心事实,在事实之上,应该怎么认为,律师自有看法,法官也自有判断,至于检察院如何认为,并不重要。”

我个人认为,起诉书还是判决书,原则上应当对案件事实无原则争议,或者可以形成裁决是否存在的事实,基于司法的客观公正,假如真存在上面的检察官所说的不可能完全还原的事实,则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会认定,这就会形成判决书和起诉书不一致的情况。

就上述起诉书的不足,刑事辩护,要先审核,后对抗,这是我的又一个经验,这是将起诉书和案卷证据结合起来分析起诉书的经验。

做好审核辩护工作,首先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熟悉起诉建议书的制作过程。我认为起诉建议书,原则上只是笼统的查明案件事实,其次,公安机关起草起诉建议书侧重完成该项工作,不可能和判决书那样权衡各个方面,由此在起诉建议书和判决书之间存在的误差就是律师需要工作的重点。

我做辩护工作,原则上先进行审核辩护工作。中国的刑事司法,本质上属于审批制司法,公安侦察后形成起诉建议书,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基本照搬起诉建议书,形成起诉书,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基本照搬起诉书的内容,只是在格式以及形式上进行一些调整,在整个刑事流程中,所有的证据基本限定在公安阶段的证据,这本质上也决定了检察院阶段以及法院阶段只是就证据以及判决书之间的认定关系进行多重审批。辩护律师只有掌握了这个潜在的规则,才能够在辩护工作中有所作为,当然我也深察此道,先进行审核辩护。

中国律师有一个非常明显的误区,就是认为法官是居中裁判,律师和检察官进行对抗式诉讼,这实际是西方的辩护思维,并不适应中国的国情。原因就在于,中国律师不具备充足的取证权,没有向法官陈列证据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如果律师盲目对外取证,容易被拉入伪证的陷阱。其实,在外国律师取伪证,也是违法行为。由于中国的证人习惯胡说八道,在法庭内外都是各怀鬼胎,由于中外证人的本质差异导致了中外律师的命运差异,并非是中国和外国司法对律师的处理方法不同。

我个人认为,刑事辩护工作很容易让律师忘记审核辩护的角度,而过度到对抗辩护,其实只有做好了审核辩护工作,才会发现对抗辩护有可为的空间,不然法官压根不会搭理律师抛开起诉书而独立门户的做法。

对抗辩护工作,说白了,就是完成补充侦察或者侦查的工作,是在起诉书的事实部分无争议的事实基础上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补充辩护工作。

当然,按照中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律师原则上不需要取证,原则上不要收取口供等证据,可以对起诉书的不足请求人民法院退回检察院进行补充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当然起诉书不足的地方不足以改变案件性质的情况下,可以以起诉书存在的不足论证辩护理由,争取从轻判决。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2008年6月1日起,起诉阶段律师就可以完全阅卷,且侦查阶段可以不受限制的进行会见,可以对外取征,会有更多的对抗资本和机会,但我个人认为,律师还是应当先做好审核辩护工作,对公安以及检察院的工作保持怀疑的心态认真审核,当发现无遗漏和不足时,继续进行监督即可。只有发现存在不足时,才提出对抗辩护的工作,促使司法机关客观司法。

当然,中国的司法也逐渐从审核司法走向对抗司法,律师业在对抗司法中有很多需要改善和改进的地方,切实维护好律师业自身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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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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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律师是裁剪事实的魔术师?


美国律师是不能说真正的事实是什么的,有一个笑话可以说明这个问题。笑话是:

在律师竭尽全力的辩护下,被告人终于被宣布无罪释放。

在法院门口,律师问被告人:“你已经获得释放,我们即将分手了。现在请你最后向我说实话,你是否真的犯了罪?”

被告人回答:“律师先生,当我在法庭上听到你为我作精彩的辩护时,我刚刚明白,我原来是清白的。”

在没有受害人的悲伤和失望情绪的渲染下,我们会为这样的辩护感觉到刺激和兴奋,毕竟仅仅因为律师出现了,这个有罪的是就被法官无可奈何的判决无罪了。在这样的笑话中,律师问了自己不明白的事情,其实在现实中律师有一套属于自己的理论来回避思考这样做的好坏。

在1949年美国戏剧《侦探故事》中,侦探麦克里痛打某犯人,并差点将他打死。刑事辩护律师塞姆斯反对侦探痛打其当事人,并警告侦探麦克里,他没有被指控谋杀就算他走运。

侦探十分恼怒,于是说:“我可以让你为我辩护。”

律师回答说:“也许我会的。那是我的工作,我的私人感受是另一码事。”

侦探嘲笑着说:“只要给钱你就会干?”

律师义正词严的反驳说:“我已经免费为别人辩护过很多次了。每个人都有请律师的权利,无论他对你我而言显得如何的十恶不赦。每个人都有权不接受专制的判决,政府部门的人尤其没有权利决定别人的命运。你没有这权利 ,我也没有这权利,甚至连美国总统都没有这权利。”

侦探警告说:“他是有罪的,这点你和我都一样清楚。”

律师狡辩说:“我不清楚。我从不允许自己去推测当事人是无辜的还是有罪的,推测的时候我是在裁决——而这不是我的本份。我的工作是为当事人辩护,而不是对他作出裁决。审判是法庭的事儿。”

其实,律师的内心都是认为自己的当事人是有罪的,其辩护为无罪只是因为收费和工作。假如我们不是律师,我们也许也会一样去思索律师是否应当这样辩护。


其实,在我看来,并非是律师放纵了罪犯,实际是国家的失误放纵了罪犯,只是律师夺取了胜利的果实为自己脸上贴金,这也导致国家不得不弥补自己的缺陷。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由于国家机关的失误导致很多证据无法继续作为证据使用,从而这个制度缺陷经常也被一些国家机关的人反复使用,从而逃脱处罚。

美国辛普森案件中,律师非常明智的说:“不是我们辩护成功,只是因为警察太笨”但我们发现尽管在刑事案件中辛普森无罪,但在民事案件中,据说辛普森赔偿款却是上亿美元。这显然互相矛盾。既然不是辛普森谋杀,他为什么要赔偿?既然已经赔偿,维护们不予以处罚?

一部《魔鬼代言人》向我们充分演绎了炫丽而富有质感的律师个人秀,很多中国人把这部略带魔幻色彩的影视世界认为是美国律师的真实生活写照。

《魔鬼代言人》向我们讲述了片中撒旦通过挑逗凯文等律师只关心胜负的虚荣和无限的贪欲来控制律师,异化法律,最终达到统治地球的阴谋。其实法律作为当今主宰社会运行的主要裁断标准,如果掌握了法律上的话语权,也就控制了界定黑白,评论正义的标准。所以撒旦才会老谋深算地说:“法律能让我们触及所有的领域,是最好的后门通行证”。因此律师作为运用法律来谋取利益的群体,他们的自身职业素养的高低和价值理念的导向决定着社会的主流诉求。

最后,《魔鬼代言人》也以尖锐的方式揭示了另外一个现象,受害人的人权遭受了严重的践踏,有了被告人的人权,而没有受害人的人权。

有律师追问,案件事实常常会与法律事实存在出入,而律师的核心任务就是根基于案件事实,复原法官裁判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需的法律事实。律师在整合法律事实时,兼顾的是当事人双方的利害权衡,考量的是法律后果的利弊。那么如果律师心目中法律的天平一旦失衡,必然导致的是案件事实的扭曲和对当事人毫无原则的顺从,而这样所导致结果将是无法想象的。

的确西方的司法制度,掩盖了一个问题,忽视保护受害人的人权,仅仅因为国家机关的失误就放过被告人,却没有任何办法惩罚国家机关的失误,直接照搬该制度文化,则中国目前的警察素质会导致打击犯罪不力的严重后果。
有律师追问,律师是裁剪事实的魔术师,但他究竟是事实的守道者,还是利益之捍卫者?我个人认为中国律师侧重事实和证据,而不是程序,是正确的。


我个人反对将美国刑事文化制度照搬到中国,我们在保护人权的概念中,要首先保护受害人的人权,然后再保护被告人的人权,而不是相反。我反对国家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成为放纵犯罪的出口。我反对国家的失误只被被告人利用,而不给国家机关重新争取获得受害人信任和委托的机会,国家必须在被告人和受害人之间保持人权的平衡和正义,而不是剥夺对受害人的人权的重视和保护。


中国文化中,对受害人给予充足的赔偿,并取得受害人的原谅,是减轻对被告人处罚的前提,这一做法是科学的,值得继承。国家不应当自以为是的排斥受害人参与到对被告人的惩罚之中。对于被告人的处罚,也可以顾及一些特殊因素,考虑被告人的特殊身份,从而减少被告人及其亲属对处罚的抵触,达到和谐的目的。中国之所以存在情理辩护,就是因为上述原因。情理辩护在中国有肥沃的土壤,说明中国的刑事辩护文化也有值得挖掘的素材。

我认为,刑事案件必须立足客观事实,在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做到罪罚一致。在任何案件中,都不是国家在处罚被告人,而是被告人自己以过去处罚其未来,而受害人就是证据,除此无他。
第3章 刑辩,亦应营销与合作

律师业爱谈“营销与管理”,这实际是站在律师所和律师业的角度看待问题。对于律师个人来说,我们应当更多的谈论“营销与合作”。

律师走出了营销的瓶颈,律师还需要走出合作的瓶颈,只有将两个结合起来的律师才算是能够营销和合作的律师。
营销与合作,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业务要透明,流程要规范,只有这样,客户才能够判断,合作伙伴才可以放心。培养信任,而不是迷信,这是我对自己的特殊要求,而培养信任的方式就是规范化和透明化。
在合作的过程中,会发现合作的需求,也会发现在各个方面做的比自己优秀的人,努力向他们学习,接受他们的营销和推广。

2007年通过开展律师业内部的合作接触了一些死刑辩护以及复核案件,在办案经验上有一些收获,但也发现全国各地的中小城市的律师对死刑辩护以及复核案件的办理思路以及认识存在一些错误观念,律师业内部需要进行跨地区以及跨专业合作。办理死刑辩护以及复核案件,有以下需要注意的地方:

刑事案件有一个特点,小案件是地域性的,而死刑案件则是全国性的。大城市的律师应当积极营销死刑辩护的一些新思维。

1、要兼顾受害人的人权保护

从立法角度来看,中国刑事程序中缺乏对受害人进行全面和及时的救济以及保护的规定,在程序立法中,将国家机关和被告人作为两端进行设计,忽视了受害人。

在死刑辩护以及复核中,全面而且及时的对受害人的民事损失进行赔偿会对案件结果有正面的帮助,在赔偿标准上应当参照民事实体以及程序立法中的标准,甚至应当超过民事标准。

通常来说,对受害人的人权进行充足而且及时的保护以及救济,是死刑辩护以及复核的前提。我不赞成在未兼顾受害人的人权的情况下,一味的要求废除死刑或者不适用死刑。很多被告人宁可把钱花在别处,也不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甚至把赔偿给受害人的钱花在别处,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

2、要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

通常来说,人民法院办理死刑案件都比较慎重,出现错案的比率非常低。律师在办理死刑辩护以及复核案件中,假如凡案件都认为是冤案错案,是不恰当的。律师通常容易陷入和司法机关的对抗,错误的认为让 一个该死的人不死是一件值得庆祝的事情。

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是否作出死刑的判决,是考虑了各种复杂因素,但是基层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上级法院可能无法感受到必须适用死刑的压力,但上级法院也不会轻易改判,因为需要顾及司法权威和下级法院的尊严。

律师在办理死刑辩护以及复核案件中,应当避免上级法院出于维护司法尊严和下级法院权威而维持下级法院判决,在没有新的事实以及没有发现新的疑点的情况下,上级法院不会轻易改判,这需要我们律师要着重审查有无新的事实和新的疑点。

3、要理性低调看待上级法院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一般更侧重实质的正义,有更强的超然性和独立性,个别案件可以不受制于自己发布的司法解释的限制。我们可以经常发现,一些律师在办理死刑案件之中以及之后,并没有理性的看待上级法院的改判,而是在新闻报纸等领域大肆渲染炒作。个别律师不能够正确看待上级法院的改判,导致法院在改判时通常需要考虑律师辩护的动机和目的,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很多案件,原本可以改判,就因为新闻报纸的过度报道而失去改判机会。

当然,律师业之间的合作也很重要,要加强律师业的内部合作。死刑案件的一审法院是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是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具体审理死刑案件。客观来说,大多数死刑的一审案件都发生全国各地的中小城市,死刑案件中的被告人大多数均在本地选择一审代理律师,大多数办理死刑案件的律师多通过熟人等渠道接触这些死刑案件,在办理技巧等方面和专业的死刑辩护律师存在一些差距。

死刑辩护方面的专业律师则存在和这些中小城市的律师沟通不足的问题,双方无法开展完美的跨专业和跨地区的合作,有很多案件在二审以及复核阶段发现,辩护的失策以及缺陷导致无法弥补的后果,已失去挽回的机会。在我的合作经验中,一般都会巧妙的回避和解决一审代理的缺陷和不足,避免在客户面前指责合作律师,能够很好的解决合作律师在客户面前的担忧和顾虑,共同顺利解决问题。

目前律师之间的合作,也实际仅限制在本所以及本地区的范围,无法整合律师业内部的资源为当事人提供中国律师业最高水平的律师服务。

我个人通过自己的合作经验发现,律师业内部开展跨专业和跨地区的合作,需要解决以下主要问题:

1、明确收费标准

律师合作要讲究互惠互利,不能够吃独食。大多数死刑案件的收费在10万到30万之间,低于10万的死刑案件,通常难以顺利合作,这需要在考虑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保证合作的律师都能够有所收获。

2、明确收费模式

我个人不赞成一些被告人及其亲属花钱买命的做法,而且我十分厌恶一些被告人及其亲属裸露的交易观念。死刑案件不适宜采取风险代理的模式,这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对律师的人格也是一种羞辱。

3、明确办案程序

我个人反对在未阅卷的情况下开展任何工作,情况紧急的也必须先仔细阅读判决书。死刑案件,一审律师应当复印完整的案卷材料,合作律师应当在阅卷之后,才能够预测案件结果或者走向。合作律师在阅卷之后,应当出具书面的委托代理方案以及策略,合作律师的工作内容应当在委托代理方案载明,并定期定时向合作律师和委托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明确办案标准

办理死刑案件,合作律师要量力而行,委托代理方案中案件结果的分析和判断要站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不宜空头承诺打包票。目前死刑政策是慎杀,但并非不杀,律师发表意见不应当损害司法权威,将出现的不利结果一概当作是司法专横的表现。合作律师在发现案件属于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考虑不代理该案。

各地律师能够做好营销角色的工作,死刑辩护的专业律师做好案头以及案卷工作,大家诚信合作,互惠互利,规范办案,共同做好死刑辩护工作。

总之,我认为律师在跨专业和跨地区合作的过程中,特别需要关注书面的委托代理方案和收费标准这两个问题,应当通过书面的形式来反映和固定工作的内容和进展,我不赞成在死刑案件中不采取书面的工作形式而依然采取口头的形式开展工作。
TIME: 2009/4/10 10:17:05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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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看守所不是律师的未来


我在做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非常注意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不是说辩护律师懦弱,而是说恰当的保护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大多数律师进看守所都是因为伪证的问题。在我所知道的一些律师伪证罪的案件中,有些律师做了不应当做的事情,没有抵抗住被告人家属的压力,而做了一些伪证,由此被告人的家属被判决缓刑或者其他刑罚,这些被告人的亲属不但没有把被告人搭救出来,相反自己也成为了被告人,这代价是很大的,对此辩护律师是有很大责任的。这些辩护律师在把被告人亲属也转变为被告人之后,也客观上失去了为被告人辩护的机会,失去了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的机会,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工作中,律师一定要保持独立的地位和清醒的头脑,要充分全面的了解和理解被告人亲属的心情,对于他们提出的一些非法要求,要善于通过沟通来避免损失。被告人的亲属不希望看见被告人受到惩罚,希望得到无罪的判决,其情可以理解,属于亲情的客观表现,但律师作为专业辩护律师,则应当保持冷静的独立思维,安抚其急切的情绪,全面提示其做法的危险性和违法性,保护好被告人的亲属。

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的过程中,要有所为,这些作为应当限制在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上,而不是全面否定司法机关的作为,把自己作为司法的对立面,同时也要有所不为,就是不应当让被告人的亲属作为辩护人来指挥律师,鉴于其亲属在专业上的不足,其指挥措施大多数属于非法和不当的。

当然,作为一个权衡和平衡,辩护律师可以满足被告人亲属的知情权,可以客观多解释辩护工作的特殊性,可以解释辩护策略和技巧,也可以适当征求其亲属的意见和建议,而非照办和照搬。


中国很多刑事辩护律师以将犯罪嫌疑人放出监狱作为目标,过于自以为是。大多数刑事律师之所以进了监狱,本质上来说不是司法机关的陷害,而是过于放肆和狂妄,失去正常的良知和判断。不管他们采取什么手段进行辩护,我都认为基于这些目的,他们早晚都会进看守所的。

我前些时间写了一篇文章评价一个被判刑的律师,启示我们律师应当依法执业,律师为自己辩护是一件很困难,也很尴尬的事情。

现在,我们回头看看马克东案件的一审判决书。马克东的供述中散见这些说法:

一、“这了一段时间,在宋鹏飞的中止审判裁决下来之前,我给赵文刚打电话,向他要50万或者70万,具体钱数我记不准了,以查证为准,我让赵文刚把钱送到我这儿来先放着,我之所以在裁决下来之前向赵文刚要钱,是因为我知道按照常规,象宋鹏飞的这种情况完全是可以做中止审判裁决的,我怕赵文刚等裁决下来之后不给我钱,赵文刚当时还不想给这钱主等裁决下来再给钱,我当时跟赵文刚说的是让他先把钱拿来,才能把事情办好,如果办不成就把钱退给他。”

二、“我看了案件的卷宗,宋鹏飞的病历,帮宋鹏飞的律师改了一下申请中止审判的申请,再没有做其他工作,也没有找任何人办,这个案子是不需要的人疏通关系,我隐瞒了这个事实的真相就是为了从赵文刚那里挣到钱。”

三、“因为赵文刚有钱,他也不懂法,我想趁机会赚点钱。代理案件,赵文刚交给我们所里律师费了,交了多少钱我不记得了,代理手续是正常办理的,赵文刚所给的100万是另外的,不是代理费,是我以疏通关系为名要的。我向当事人陷瞒事实真相就是为了挣点钱。如果赵文刚知道案件的事实情况,他肯定不会给我这笔钱的,正是因为我向他隐瞒了这些情况,并以疏通关系的名义才要来了100万元。这100万元,被我用于建别墅了,地点在白云区罗岗镇岭头,是97年开始建的,大约在2003年完工,花费180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马克东自行辩护认为,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人并不知道宋鹏飞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与委托人约定了100万元的代理费,并签约后,收了定金,被告人才进入了工作状态。碰巧案情不需要去找法院的关系也能解决问题。在签订合同之前根本就不知道该“隐瞒、虚构”什么事实,并认为,为了案件的完美,为了轰动效应和对律师行业的岐视才拘捕律师。

最后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克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该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马克东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用虚构认识审理宋鹏飞案的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人员,并可借此关系为宋鹏飞减轻罪责,需要费用的事实,隐瞒经其它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申请程序,宋鹏飞已被人民法院批准中止审判的事实真相,先后两次从被害人处获取人民币100万元。除其中5千元用于为宋鹏飞案的其它同案犯再行聘请律师外,余款被其挥霍。被告人马克东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中被告人与赵文刚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人在收取了100万元人民币的代理费后为宋鹏飞全案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服务,双方合同目的已达到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克东在与赵文刚商谈为宋鹏飞全案提供帮助时,是以宋鹏飞案件在审判机关找相关人员疏通关系、需要相关经费的名义议定需要由赵文刚支付给被告人马克东人民币100万元,并非是被告人辩称的“律师费”。而赵文刚亦是在相信被告人马克东有能力在司法机关找人疏通关系帮助宋鹏飞减轻罪责的情况下,向被告人马克东支付了相应款项。甚至被告人马克东在得知法院已作出对宋鹏飞中止审判裁定后,向赵文刚追索尚未得到的款项时,亦在隐瞒案件的相关真相。被告人马克东在得到款项后,并不是全部用于他所称的在司法机关为宋鹏飞疏通关系或为宋鹏飞案件的其他被告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除将5千元人民币支付给宋鹏飞案件的一名同案犯的辩护人外,其它款项被其挥霍。

从马克东的辩护来看,马克东对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进行了翻供, 个人认为这期间必定有其深刻的原因。

我个人需要推测,为什么聪明的马克东的供述把自己包装为一个诈骗犯呢?我发现了一些蛛丝马迹。马克东认为,其办理的案件不需要找关系就可以达到中止审理的结果,而马克东诈骗一案却没有对是不是不需要找关系做出任何认定,这显然是本案最大的疑点。

围绕这个中止审理,我个人有一些问题深入的思考下去了。这个案件到底是什么情况呢?以什么理由中止审理呢?中止的理由是不是消失了呢?这些案件现在是怎么处理的呢?这些审理案件的法官现在是什么情况呢?这些法官被处理了吗?

我个人认为马克东的自我辩护应当绕开了行贿受贿以及徇私枉法裁判的陷阱,拒绝回答该案是不是正常中止审理。但是绕开这个陷阱就必然需要掉进诈骗的陷阱,这就是悲剧的真正原因。

我们现在可以这样设想,假如马克东一开始就坚持认为,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人并不知道宋鹏飞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与委托人约定了100万元的代理费,并签约后,收了定金,被告人才进入了工作状态。碰巧案情不需要去找法院的关系也能解决问题。在签订合同之前根本就不知道该“隐瞒、虚构”什么事实,如此则会多么的美妙呢?这样认为,那就压根连诈骗也构成不了。

马克东以及其辩护律师,甚至一些所谓的法学家作出的专家论证意见,他们认为这是律师费,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但是这些人忘记了马克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实质是想重新帮助马克东完善一个虚幻的说法。

有人这样指出,马克东躲避了行贿的罪名,迎接他的是诈骗,假如他连诈骗的罪名也躲避,迎接他的是偷税漏税的罪名,这就无怪乎马克东说出了问题的实质,为了案件的完美,为了轰动效应和对律师行业的岐视才拘捕律师。

有人透漏本案更根本的原因还在于马克东辩护服务的对象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很多警察认为,是马克东放过了坏人,而坏人此后才得以祸害了很多警察,所以马克东应当是坏人的帮凶,一定要收拾了。

其实,很多人都高看了马克东,包括马克东本人也太高看了自己,没有人会和律师过不去,但是在维护司法权威以及法官的命运的压力下,马克东又算的了什么呢?

马克东不是法官,马克东见监狱,损害不了国家和法官的权威和声誉,相反会挽救司法的权威,由此以前的案件中作出的中止审理不存在行贿受贿以及徇私枉法裁判的问题,只是一个律师不是行贿就是诈骗,不是诈骗就是偷税的丑事而已。

由此,我认为马克东招致广州如此多的律师以及法学家的重视和辩护,不是因为其律师的身份,而是因为其品质。

在马克东的案件中,马克东阻止了对一些法官和司法的审判,人民法院依据马克东自身的供述判决马克东诈骗成立,其实并不意外,相反还属于铁案如山。本案件判决后,我确信马克东的背后没有任何法官违法。马克东,任凭你如何狡辩和天才,你都不是在为自己辩护,而是为法官和司法辩护。

马克东真正的悲剧在于他服务的对象和方式都有问题,这埋下了祸根,这一悲剧是大多数老律师无法回避和避免了,所以招致律师业的抵触,这也启示律师,有些钱可以赚,有些钱,还不是不要赚为好。
TIME: 2009/4/10 10:17:22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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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放律师,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2007年 月发表在《中国律师网》
第1章 小律师的一天(罗放律师著)

凌晨1:17分 某小律师的家中
“你怎么还不睡?”妻子一觉醒来发现小律师还在伏在桌子上写。
“就好了,还有几个字!”
“钱就收不到几个,人就累得要死,还不趁早改行算了。”妻子嘟咙了一句后,翻身又睡了。

凌晨1:43分 某小律师的家中
小律师终于在最后一页文件上签好名,然后上床关灯睡觉了。

早晨6:05分 某小律师的家中
“铃…铃…铃…”一阵手机铃声把小律师夫妻都吵醒了。
“谁这么缺德?不得好死!”妻子骂了一句,小律师拿起电话一看是乡下的座机,犹豫了一下还是接了。
“律师吧!我是吴强的父亲,你今天在办公室吗?我想来找你为我儿子辩护。”电话那头一个男人大声地说着。
“我在办公室,你来吧!”小律师睡意朦胧中把电话挂了。
“铃…铃…铃…”电话又响了,小律师一看还是那个号码。
“还有什么事?”小律师的睡意已经被吵得全无了。妻子也被彻底吵醒了。
“我大约十点钟到,你一定要在办公室等我!”对方一说完就挂了电话。
“下次睡觉手机给我关了。”妻子有些不高兴了。
“对不起,亲爱的,让你受累了。”小律师搂着妻子亲了一下妻子的脸。
“不要油腔滑调了,你们律师只会动嘴皮子。”妻子给了小律师一个背。

早晨6:50分 某小律师家门口
“老婆早餐已经做好了,我先走了!”小律师一边换鞋一边对妻子说。
“知道了!”妻子应了一声。
小律师推门下楼,在楼道里推出那辆除了车铃不响其余都响的自行车,出了院子。

早晨7:10分 为众律师楼
小律师开始打扫自己办公室的卫生了……

早晨7:30分 为众律师楼
小律师开始整理今天要开庭的案件材料……

上午8:00分 为众律师楼门口
小律师又推出了那辆老爷自行车,把案卷放在前面的蒌子里,骑上车往法院去了。

上午8:15分 某县法院门口
“律师,你来了!”在门口等着的当事人迎了上来,小律师把车停在了法院的自行车棚里,然后与事人一起走进了法院办公楼。

上午8:30分 法院审判庭
小律师正在参与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开庭。
上午10点23分 法院门口
“你现在先回家,等法院的判决吧!对方不愿意调解法院会判的。”小律师与当事人话别后,又骑车往律师楼方向去了。

上午10点40分 为众律师楼
“你是吴强的父亲吧?我开庭耽误了一下,让你久等了。”小律师对一个坐在自己办公室里农民模样的人说。
“没多久,我也刚到一下,早上吵到你了,我老婆不要我打电话,我怕你出去所以早上还是打了。”吴强的父亲脸上满是歉意。
“没事,你把你儿子的事简单说一下。”
“……”
“事情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吴强是见义勇为了,就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律师,人家说给公安送点礼,我儿子就可以出来,你说这行吗?”吴强的父亲有些不知所措。
“还是想信公安会查明事实的,会给你儿子公道的。”
“律师,如果我请你做律师要多少钱?”
“按我们所规定的最低收费要壹千五。”
“能少一点吗?”
“如果你能提供证明证明你家庭经济况确实不好,我们所可以考虑适当减一点。”
“那我回去和家里人商量一下再来。”吴强的父亲可能意识到自己儿子不会太严重,面对壹千多元的律师费有些犹豫了。
“可以的,你回去考虑一下再说吧!”
“那我走了!”吴强的父亲离开了办公室。
小律师抬头看了看墙上的钟,正好是中午十二点整。

下午1:00分 为众律师楼
小律师开始看一个法律援助的故意杀人的案件卷宗了……

下午2:30分 县看守所
小律师在会见一个盗窃案的被告人。
“你决定是否上诉吗?”小律师问。
“我不上诉了!”
“为什么?”
“法官说上诉要加刑的。”
“谁说的?我不是和你说得很清楚了吗?被告人上诉不加刑!”
“我不上诉了,我家也没有钱,算了!”
“你……,假如我不收你的钱呢?”
“我……,律师我这个案子我知道不公,但是我的同案犯家中都有钱有势,我要是上诉就是和他们过不去,他们都想把责任推到我身上。”
“既然你知道,那你为什么不上诉?”
“我不想家里人再为我花钱了,我家里实在是太穷了,不然我也不会为了几块钱车钱会听他们的共同去偷。”
“上不上诉是你自己的权利,作为律师我只能把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告诉你,如果你是担心没有钱的话,我可以免费为你辩护。”
被告人已经泣不成声,泪流满脸了。
“我上诉,律师如果我将来能挣到钱,我一定双倍还你。”
“好吧!你在委托书和上诉状上签个字,以后二审法院的法官来提审你,你一定要实话实说,别老担心人家会对你怎么样,明白吗?”
“我知道了!谢谢你!”

下午4:10分 县某领导办公室
“来,来,我们的大律师请坐!”领导热情地起身招呼小律师。
“这次叫你来,还是上次那个天角乡的山林争议案件,老百姓对县林权办的人所做的解释根本不相信,他们非要点名叫你去。”领导看着小律师的眼神有些求救的味道在其中。
“我去是可以,但是我有一条,在考虑国有林场利益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当地村民的利益,否则我去了没有用。”
“这个事现在弄到这个地步,就是林权办的同志没有大局意识造成的,你提的建议很好,这事就按你说的办。具体去的时间是明天, 这样可能又要占用你的休息时间了。”
“那倒没什么,那我明天听通知!我先走了。”
“好走!”领导把小律师送出门。

下午5:02分 为众律师楼
“小律师,你的电话!”内勤把电话交给了小律师。
“喂,你是律师事务所吧,我想咨询一个法律问题,你能为我解答吗?”电话那头是一个老者的声音。
“你说。”
“……”

下午5:27分 为众律师楼
“律师,老总叫我送一份合同你审查一下,晚上就要用的。”天豪公司的小李送来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小律师开始审查……

晚上6:57分 为众律师楼门口
“律师,我们到外面去随便吃点饭吧!”天豪公司的小李提议。
“不用了,我还是回家吧!谢谢了!”
“……”小李想再说什么但不是望着小律师坚决的眼神而停止了。

晚上7:12分 小律师家楼下
“铃…铃…”小律师的手机响了。
“喂,请问你找谁?我就是。”
“律师,我父亲快不行了,他想最后见你一面,有些事想向你交待一下。”电话里传来刘老女儿的哭泣声。刘老上个月刚委托小律师为其死后遗产继承提供法律服务,没想到老人就不行了。
“好,我就来。让你父亲放心!”小律师又转身推车出去了。

晚上10:24分 小律师家
“一天忙到晚,挣不到钱倒不说,连话都混不上吃。”小律师的老婆一边为小律师弄饭一边埋怨。

晚上11:00分 小律师家
小律师洗漱完毕,又坐在桌前,开始看明天要去处理的山林权属案件的资料了。
“早点睡吧!”妻子为他端上一杯热茶后说道。
“我知道,你先睡,一会儿就完。”小律师没有抬头。

晚上11:50分 小律师家
小律师看了看边上的堆满的法规大全和其他法律汇编,小律师心想“要是有个电脑上网杳就好了!”

晚上12:00分 小城
深夜小城已经睡着了,零星的灯火被这无边的黑夜吞没了,小律师家的灯光依然亮着,它照亮小律师为民为事的心,也照着中国法治前行的路。

第2章 大律师的一天

某大牌律师,因其作派豪华故被业内人士戏称为“豪华”律师,简称豪律师,豪律师在当地是一响当当人物,黑白两道皆能左右逢源,因其神通广大而被传为“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此豪律师因名声大而业务繁忙,每天都是夜以继日地工作,本文记录了豪律师某一天从凌晨到深夜的二十四小时生活。

凌晨12:30分,帝豪夜总会门口
虽是小城,但是帝豪夜总会的门口仍然是灯光通明,流光四溢,一片歌舞盛世。豪律师和一位漂亮的妹妹扶着法院执行局的裘庭长走出了夜总会的大门,三人上了豪律师的别克轿车,随着车后的一股白气冒出,车子驶上了小城的中正路。

凌晨12:40分 富丽华宾馆818房门口
“老裘,今晚好好快乐,小弟有事不奉陪了,好好乐一乐,那妞是个雏,还没开包的。”豪律师压低声音往里面努了努嘴,“帐已经买过了,你慢慢用吧!”
“嘿、嘿,还是小弟够意思,明天那个老黄的执行案件我亲自到银行划钱,下个星期一上班你来领钱,路上开车小心点!”裘庭长边说边开始关房门了,豪律师在房门关上之前递给裘一沓钱。
“小费你自己看着给吧!”豪律师挥了挥手转身走了,身后传来的是关门声。

凌晨12:45分 法院宿舍6栋402室门口
豪律师打开了虚掩的门,房内没有开灯,只是窗外透入的光的隐隐可以看见室内的轮廓。“砰”地轻轻一声,当豪律师关上门的一刹那,房内灯亮了。
“怎么等到现在才来?”一个性感的女人赤身裸体地出现在豪律师面前。
“对不起,今天有个大客户,在歌厅玩晚了。”豪律师把那女人一把揽进怀中,在女人的脸上亲了一下。
“快去洗洗休息吧!这是他的睡衣。”女人一边接过豪律师的公文包,一边递给豪律师一套睡衣。
几分钟时间,豪律师就已经出现在卧室了,那个女人已经躺在床上,满眼媚光地看着豪律师了。豪律师宽衣解带上了女人的身子……

凌晨1:30分 床上
豪律师看见对面墙上裘庭长正看着自己笑,不由得把身边的女人抱得更紧了,女人顺手关了灯抱着豪律师不放……

凌晨5:00分 法院的宿舍区大门口
豪律师转过6栋宿舍的后角,见整个宿舍区内没有人走动,便迅速闪出了那个无人值守的法院宿舍区大门,来到曲苑大街招手要了一辆三轮车。

凌晨5:20分 明理律师楼
豪律师走进自己的办公室里间的休息室,和衣躺下了……
早晨8:10分 明理律师楼
朦胧中豪律师感觉有人在吻自己的脸,睁眼一看是律师助小邵正含情脉脉地看着自己。
“也不脱衣服睡,这么大人了都不知道照顾自己。”小邵嘟着樱桃小嘴说道。
“还是你对我好!”豪律师在小邵丰满的胸前捏了一下。
“你先出去吧!给我买点早餐回来。”豪律师看了看表,推开了还想进一步的小邵坐了起来。

上午9:00分 法院民一庭
豪律师正在开庭。

上午11:00分 小城和谐大道上
“喂,卫总你好!案子刚开完庭,那老家伙还是不同意调解,看来那老家伙的房子是一时难以拆了。”豪律师一边打着手机一边开车。
“不过你放心,我已经让牛二他们去了,这两天趁晚上把那老家伙的房子扒了,到时我们就主动了。就这样了你放心吧!”豪律师挂了电话,将车转上了中正大道。

上午11:20分 富丽华宾馆818号房
“裘哥,昨夜如何?”
“不错,挺正点的,是个雏,不象上次老邢给我弄的是个假处。”
“那当然,我们是什么关系,老邢的律师所天生就是作假的料。”豪律师给裘庭长递了根烟,然后点上了火。
“还是老弟够朋友,以后老弟有什么事只管给我老裘说,只要我能办到的包你满意!”
“那太感谢裘哥了,以后老弟有什么好事一定带上老哥。”
“我送你回去吧!”豪律师为老裘打开了房门。

中午12:20分 海洋大酒店天运厅
“来,今天有幸请得纪委各位领导光临,是我的荣幸,请大家一起来干一杯!”豪律师恭敬地站着,端着酒杯对纪委吴书记满脸媚笑地说。
“好吧,今天谢谢豪律师的美酒,大家一起来吧!”吴书记坐着端起杯对部下示意,一时间酒杯撞击声四起……

下午2:00 黑山大道豪律师的车里
“吴书记,那个供电公司的华总调戏员工的案子怎样了?”
“正在查,女的说调戏了,老华不认帐,我们准备扩大调查面,顺便查查老华有没有经济问题。”
“老华会有什么经济问题,我担任他单位顾问十几年了,看着他从外线班长干到现在,不会有问题的。”豪律师一边开车一边从座位旁边拿起一个信封交给吴书记,“这是我了解情况后写的一个材料,你参考一下。”
吴书记用手拈了拈那个明显可以看出里面是个长方体东西的信封,沉思了一会说:“既然老弟都已经查明了,那我们纪委就结案吧,不过结案之前你得做好那女员工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哟,不要破坏了安定团结,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这个你放心,我已经搞得差不多了,事情平息后,让老华出点血把你们纪委的人送到国外进修、进修,你们也太辛苦了!”
“这倒是个好主意,啊,我到了!”
“吴书记走好!”
“再见”……

下午2:30分 明理律师楼
“豪律师,我儿子的事想请你做律师,行吗?”一个老板模样的人坐在豪律师对面。
“你儿子的事很麻烦,我听说了,是入室强奸幼女,一旦到法院是判刑很重的。”
“所以我才来请你,人家都说你可以在公安机关把人捞出来的。”
“这倒是本律师的能力,倒这要看你出得起多少律师费。”
“你说多少,只要我能拿得出。”
豪律师没说话,只是伸出一个手指举在那个人面前。
“一万?”
豪律师摇了摇头。
“十万?”
豪律师没有吱声。
“一百万?”
豪律师点了点头。
“能不能少点?”
“那你去找其他律师吧!他们最多收你二、三千元,努力一下给你儿子争个从轻处罚,判个三年五载的,反正你们家是做生意的,儿子以后当不当官都是无所谓的。”豪律师把当官同个字说得特别重,因为这个老板的独生子刚大学毕业,参加公务员考试入围了,这可是他这个从没出过官员家族的最高兴的事。
“。。。。。。”老板动了动嘴唇,但没有说出来。
“反正这事你也找过刑侦大队的洪大了,他已经跟你讲过严重性了,请不请律师你自己考虑,我下午还要到刘县长那汇报工作呢!”
“豪律师,一百万能保我儿子一点事都没有?”
“要是有事,我一分钱都不收你的。要不是你镇里那个镇长出面,我还真的不想办这案子,干脆点,你如果请我,给你优惠一点,九十八万,行你就到我所内勤小邵那办手续、交钱,保证让你儿子赶上面试,要不你就另请高明。”豪律师一面送客的样子。
“我这就交钱,交钱。”老板一边敬烟一边说。
“那你去办吧!”……


下午4:15分 明理律师楼
“喂,洪大吗?”豪律师叼着一支中华烟,压低声音问道。
“老弟你在干嘛?上班?真是个一心为民的好警官。”豪律师低声地和对方调侃着,“那个家伙的钱交来了,你那边什么时候搞定?”
“下年星期二?好吧!”豪律师弹了弹烟灰“我等下去见下那小子,让他改了口供。”
“好,就这样说了,今晚有什么安排没有?要不要我作东?去哪?听你的。省城?行啊!洪府宾馆又来了新货?好,那就这样说,反正明天星期天了,老哥赔你玩外痛快,下班我去接你!就这样定了,再见!”豪律师放下电话,长嘘了一口气。

下午4:47分 看守所7号律师会见室
“来,小郭,抽支烟。”陪现的警察小郭接过豪律师的烟后,到隔壁会见室和别的来提审的同事聊天去了。
“我是你父亲为你请的律师,你要想早点出去,你就得按我说的做,明白吗?”豪律师以不容置疑的口吻,向坐在铁窗后面的小伙子说道。
小伙子点了点头。
“你看一下这个东西,把它记住了。下个星期一公安提审的时候就这样说,不要怕。”豪律师递给小伙子一张纸后,自己在一旁抽烟。
小伙子很认真地看了好几篇后,把纸还给了豪律师。
“都记住了吗?记住就好了,只要按这上面写的说,保你几天后就出去了。”豪律师把委托书交小伙子签字后,“今天就这样说了,自己好好把握。”
豪律师按了一下提审结束的提示铃,一会儿警察把小伙子带走了。
“走,小郭。”豪律师路过隔壁提审室门口时叫了一声。

下午6:15分 公安局大院侧门
豪律师刚把车停在路边,就看见洪大从侧门挟了个手包出来,豪律师打了一下喇叭向正东张西望身穿休闲服的洪大示意了一下,洪大走过来上了副驾驶,车子向前滑行…..

傍晚7:12分 某县山珍农家菜馆二档包厢
“来,这是你的三十万,已经存在里面了,是以你的名字和你的身份证号办的卡。”豪律师将一张卡递给了洪大,洪大没吱声就收进了袋子里。
“洪弟,看见刚才那妹子吗?够水灵的,要不要叫上来陪两杯?”豪律师向包厢门努努嘴说道。
“算了,你还要开车,再说洪府那的俄罗斯货比这好玩多了。”
“也行,小姐来卖单!”豪律师边剔着牙边起身陪着洪大向外走。

晚上8:20分 洪府宾馆门口
“唉呀,两位老板,你们怎么才到?我在这都等好多时了。”豪律师他们刚下车,洪府宾馆娱乐城的小杨经理就迎了上来。
“谈点生意来晚了?”豪律师虽然多次带人来这里玩,但从不透露自己和同行人的身份,每次都说自己和同来的是生意人,所以小杨经理也一直把他们当老板看待。
“最近有什么新的项目?”豪律师在小杨经理的屁股上摸了一把。
“当然有新项目,并且有新人,包你满意。”小杨经理被豪律师吃了豆腐也不恼,仍然热情地向豪律师推荐“我们现在有一套龙战八国的服务,不知你们有无兴趣?”
“怎么个战法?”洪大显然是被这个名字吸引了。
“就是先洗芬兰浴,然后再来一韩式的面部护理,再接下来边看泰国人妖表演和美式脱衣舞边吃日本料理和饮法国香槟酒,然后再由一位越南美女给你全身做一次按摩,最后由俄罗斯美女陪你共度良宵。”
“有点意思,老弟来一个吗?”豪律师看见洪大有些动心了。
“全套服务每人9999元,你有贵宾卡可以优惠到8888元。”小杨经理不失时机地报出价钱。
“小意思,只是俄罗斯的美女是否是新货?嫩不嫩?”豪律师又趁机在小杨经理胸前捏了一下。
“全是昨天新到的小姑娘,最大不超过二十,给你们一人一个十六岁的如何?”杨经理只想把生意做成,并不在意豪律师的咸猪手。
“就这样定了。”洪大已经不想再废话了。
“小李,过来带这两位老板去开心。”杨经理给了豪律师一人一个牌子后,叫来了一位身材高挑的女服务员。
女服务员带着豪律师们往娱乐城深处走去……
豪律师望着前面的服务员,骂了一句:“女人就是好,动动身子就来钱,老子不放瘫她就对不起我这8888。”
洪大听见笑了笑,没做声。

晚上11:30分 洪府宾馆1816、1818号房门口
“老弟,你先选。”豪律师对面前站着的五位只穿三点式的俄罗斯少女向洪大挥了挥手。
“我选这位吧!”洪大从五人中拉出一位显得年纪最小的。
“那我就得这位吧!”豪律师在余下的四位中选了一位身材中等,双胸挺拔的女孩。
“祝你们晚上玩得开心。”小杨经理带着余下的三位转身离开了。
“老哥,有货没有?”豪律师刚准备关门时,洪大挤身进来低身问道。
“怎么?小弟不行?”
“不是,对于俄罗斯女的,我们还是要有备而来,不然会让中国男人丢脸的。”
“这是个好干部,这时还想着民族大义,给你一点,别大贪了,身子是自己的。”豪律师从包里掏出二粒橙色的小药丸给了洪大。

晚上11:45分 洪府宾馆1816号房
豪律师光着身子,看了看躺在床上一丝不挂的俄罗斯女孩,心中暗叫了一声“红毛子,中国人今天也可以侵入沙俄了。”便扑了上去。

晚上12:00分 省城
省城的夜晚就是与小城不一样,虽是深夜仍然是灯火辉煌,不过此时的豪律师无心欣赏这美丽的夜景,因为他正在完成今天最后的工作。
唉!大牌律师的一天也挺不容易啊!

TIME: 2009/4/10 10:18:05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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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楼
表情

第三部分:刑辩实战

律师是法庭中的王者,总能独霸一方。

1、拒绝明确有罪或无罪

第一部分、委托
2008年1月21日,另外一个律师所的实习律师转委托我处理案件,北京市证泰所实习律师赵某涉嫌敲诈勒索将于2008年1月22日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我和赵某的父母补签了一份免费无偿代理本案的委托协议,完善了全部法律手续。
该转委托的实习律师在介绍本案时要求做有罪辩护,其父母也要求做有罪辩护。在四名被告人中,任某的父亲要求该实习律师请一名律师辩护,于是该实习律师转介绍了另外一个所律师为任某辩护。赵某在看守所写信给父母要求请律师辩护,于是其父母要求该实习律师聘请律师,于是转委托我处理。
该转委托的实习律师为任某的辩护律师代写的辩护词,明确的写明其辩护的要求为建议对被告人任某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要求我按照该意见复制一份给赵某,总结其辩护要点为:
1、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主观危害较小,事实轻微,造成的危害不大。被告人和胡某属同事,在胡某被强奸,产生自杀想法并告诉任某的情况下,任某出于关心和他人一起找到印某,核实有关情况,在胡某提出私了,并提出要求赔偿10万元,故任某的行为属于为朋友抱打不平。
2、被害人自身有不可推卸的过错。2007年9月8日,印某亲笔书写证明显示,10万元的欠条是其当时自愿打给胡某的,其自愿出1700元给胡某看病,都是自愿和主动给的补偿,鉴于最后实际并非拿到10万元,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责任。
3、任某有立功表现。任某是在陪同胡某去派出所报强奸案件时,在派出所被留置到案的,自始至终予以配合,如实交代案情,没有前科,系初犯,且有立功表现。
我看了看这份辩护词,我发现几个问题:
一是对被告人任某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理由并不充足,但明确的提出这个要求,是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要,也可能有其他原因,但是这个做法并不值得借鉴;
二是辩护词看起来是做有罪辩护,实际上是做无罪辩护,其关于被害人本身有过错的辩护实际是无罪的辩护,这一辩护意见可能会在法庭上遭到法官以及检察官的反驳;
三是辩护词的行文上语言拖拉,重点并没有突出出来,可能在法庭宣读过程中遭到法官的训斥,要求其简化语言;
四是写这个辩护词的人肯定不适合自己当庭宣读,而宣读这个辩护词的律师可能会比较尴尬。五是这份辩护词是对以前工作的总结,由于其撰写时间是在起诉书以及阅卷之前,其针对性不足,这实际是大多数刑事辩护律师的共同缺陷,即自言自语进行辩护,而无视了起诉书和案卷,通常检察官当庭不会对这样的辩护词发表任何意见,因为没有发表辩论意见的必要性。
按照该辩护词,我组织了一下思绪,认为本案的情况应当是:

第二部分、取起诉书
2008年1月21日上午,我前往海淀区人民法院阅卷,出示了其父母委托书,但法院告知必须本人签字认可,于是法院送达了一份起诉书给我,并催我早日会见被告人后即可阅卷。
我拿到起诉书后发现:
2007年12月2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京海检刑诉(2007)3988号起诉书,该起诉书指控,2007年8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女,25岁)伙同任某(男,22岁)、赵某(男,27岁,北京市证泰所实习律师)、秦某(男,26岁)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京科技大学附近一粥店包间内,以被害人印某(男,38岁)强奸胡某(女)为由,迫使其写下人民币10万元的欠条,并当场勒索其人民币1700元。赃款未起获。
2007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男,22岁)、赵某(男,27岁,北京市证泰所实习律师)、秦某(男,26岁)被抓获。2007年8月25日,被告人任某(男,22岁)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女,25岁)抓获。
该起诉书据此认为,四名被告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部分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抓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系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分析认为:
简单看起诉书,感觉“被抓获”和“赃款未起获”、“犯罪未遂”相呼应,话虽然没有说透彻,无法确定之间存在关联性,但是觉得已经说到了存在关联性,似乎就是因为被抓获所以赃款未起获。而且这四个人借别人强奸的事情,为自己勒索了10万元,然后勒索了1700元现金私分,而胡某什么也没有得到。我想了想:“3到10年没有跑了!”
按照该辩护词,我组织了一下思绪,认为本案的情况应当是:

此刻,我回忆起来任某的辩护词,我发现其辩护意见在这份起诉书的面前显得软弱无力,对起诉书而言,并没有针对性,实际上也无法发挥任何作用。想到任某的辩护词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各说各的话,我一时无法理清头绪,看来只有去会见赵某,问问他本人的意见了。我必须找一个独特的完美的突破口。
第三部分、午饭闲谈
首先,我考虑从法律角度入手进行辩护。
2008年1月21日中午午饭期间,我将该起诉书交本所一名老牌律师老孙看后,他认为该行为就是敲诈勒索犯罪,无辩护价值。
孙律师说:“强奸案件中受害人的律师最容易出现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我国不支持精神损害,刑事案件以实际损失为限制,超过实际损失部分的赔偿主张就是敲诈勒索,很多律师都是因为强奸案件触犯敲诈勒索犯罪。不过,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相反经常容易串供取伪证,否认存在强奸事实,最容易触犯律师伪证罪。”
我略调侃说:“看来强奸案件最容易被强奸的是律师,而不是女人。”
接着我们开始谈起来强奸案件的办理技巧,我说:“广东已经有判例支持强奸案件中的精神损害。”
旁边有人愤恨不平的说:“现在出去嫖娼也要花个三百或者五百的,现在市面上的处女没有三五千,想都不要想。这强奸犯比嫖客还要牛,可以一分钱都不掏。”
我接着说:“强奸案件中,人民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这应当是程序性上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程序上剥夺,但不是《刑法》或者《民法》等实体法律禁止主张精神损害。我认为公民个人主张和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当授予犯罪行为。”
孙律师提醒说:“刑事案件以当事人的意思为主,当事人主张无罪辩护就做无罪辩护,当事人主张罪轻辩护就做罪轻辩护,这样少惹事。律师过分主张自己的辩护思路,成功了好说,不成功的话则会责怪,会吃不了兜着走。”
我点头说:“这倒也是。律师把自己的意思讲明白,最后还是以当事人的意思为主,这样律师个人没有什么责任和风险。”
我自己心里想:“赵某的父母不让辩护律师辩护,那只有让赵某自己去辩护了。我的辩护意见可能需要和赵某先沟通了。假如没赵某的支持,我不会坚持自己的辩护思路,因为这样做,其他人会把没有免除处罚或者缓刑的责任推卸到我身上,我也无法和那些人解释清楚。只有拿赵某做挡箭牌了。”
第四部分、第一次会见,听取其辩护意见
由于只看见起诉书,我对整个案件没有太多的知觉,于是我想先征求赵某的意见和看法,再看看起诉书是否存在争议。
2008年1月21日下午,我在海淀区看守所会见了赵某,我问:“你对这份起诉书有异议?”
赵某回答说:“无异议。”
会见赵某的过程中,我告诉赵某,假如被判决刑罚,其将无法做律师了。
赵某问:“那司法资格证件还有效吗?”
雷海军:“按照法律规定,你将无法做法官和检察官以及律师,实质上司法资格证已经失去意义,但不会被吊销。”
赵某:“法官会仔细看我的案件吗?”
雷海军:“你应当自己拯救自己,怎么可以指望别人施舍机会呢?你涉案的起诉书编号为3988,这至少说明海淀区法院的法官一年要审理将近4000个案件,法官每周工作5天,要开庭,要写判决书,要从事其他工作,是没有时间提前看你们的案卷。假如你们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法官就会按照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判决,不会再看案卷,因为那是做多余的工作。只有那些存在严重争议的案件,才会逼迫法官不得不去看案卷。你再仔细看看起诉书,你看看有异议吗?”
赵某:“对起诉书没有异议。我能够免予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吗?”
雷海军:“按照起诉书,你应当在3到10年的范围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考虑到本案是适用普通程序,虽然适用了简易审理的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达到免予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程度还是缺乏有力的事实支持。依照起诉书,在3到4年之间判决比较合适。”
我征询做罪轻还是做无罪辩护,赵某回答:“在看守所发现,一些无罪的案件最后公安机关会采取劳教等处罚,反正关进来的人没有被放出去的。我做罪轻辩护。”
此刻赵某问我:“你带名片了吗?”
我此刻才发现我已经很久没有带名片了,而律师本则在会见前压在武警那里,于是我说:“你听说过雷海军吗?”
赵某回答说:“听说过。”
我继续问:“你经常上网吗?我经常在一些论坛写一些律师方面的文章。”我仔细观察了他的表情,我发现他其实并不知道网络论坛中有一个叫雷海军的人,我本来准备兴致勃勃的想和他谈谈《小律师 大律师》这本书,也立刻索然无味起来了,于是没有继续说下去。
后来,我问赵某:“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大所,在汽车车皮上都做广告了,你的案件他们怎么不帮忙处理一下呢?”
赵某回答说:“我是凭关系才找到实习机会的,和其他律师不熟悉。”
后来我们谈了一下案件中他发挥的作用,他说:“我只是告诉他们报案是什么结果,私了是怎么处理,我本人无敲诈的故意,也不打算参与。”
我立刻感觉到律师的职业环境实在太糟糕了。正常的风险提示,就很可能被当作是犯罪。于是我回顾起来很多律师的办案手法,他们都是习惯的告诉别人,你还钱和给钱是什么结果,假如你不给钱,那我们就报案,那又会是什么结果。甚至很多律师的律师函都是这样赤裸裸的写的,好象这是提醒和宣传法律规定,而似乎根本就不是敲诈勒索犯罪。
我想了想:“你们的行为可能带有威胁的心理暗示,但应当区别于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但是这个细微的差别,可能我们平时都不怎么留意,只是你这个案件被放大了这个差别。”
最后我告诉赵某:“我先阅你的卷之后再来会见你,具体的代理思路和策略,我们再明确下来,你自己也可以先考虑考虑思路。”
一晃就是将近一个多小时,等我走出看守所,和他父母简单碰头说前往法院阅卷,打电话给法院,法院告知:“下午来不及了,明天上午来阅卷。”然后我就和他的父母约着第二天上午10点到10点半在海淀区法院碰头。
赵某父母走后,我和别人说起这个案件,思量到:“好家伙!我说怎么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不代理这个案件?另外一个律师挑的是任某的案件,那个转介绍案件的实习律师原来自己也不代理,原来发现是烫手山芋啊!”
“我将会跟着赵某这个实习律师被判刑和上报纸被跟着一起报道,以后是人都知道在我的辩护下,一个同行的实习律师被判刑了。我的诉讼纪录由此蒙上灰尘。”
我此刻想起来,转介绍的实习律师要求做有罪辩护,其父母也附和,在没有会见赵某之前,我就一直在考虑这个问题,这也导致我对本案件未做更深入的思考,冷汗直冒下,我立刻醒悟过来:“我不能够走形式,那对我自身今后的发展太不利了。”
第五部分、第二次会见,培训其为优秀的辩护律师
辩护角度,选择从事实入手。
1月22日上午,此前已经安排了一个其他会见,当天会见中,由于赶上警察集中提审,导致将近10点才将人提审出来,鉴于无法赶回法院复印,和赵某父母通报了一下。此后发生的一些事情让我心中突然有了一些怒火。
大约11点,该转委托的实习律师打电话给我说:“赵某父母发火了,他们说你欺负他们老实,说的是上午10点半在法院复印案卷,他们在法院不但等不到我,还连个电话都不打!”我突然火很大,对赵某的父母十分厌恶,觉得他们愧对于我。本案会见2次,陪见律师都是我个人先掏钱支付,每次两百元,没有赚钱相反贴钱,加之此案此前属于其他人办理,我做无罪的努力也得罪转委托的该实习律师,本来就左右为难,贴钱还受气,真是亏大了。
下午复印完案卷后,我再次会见赵某,我发现赵某渴望无罪判决,但不敢做无罪辩护。
赵某疑惑的问我:“从我被关进来的那一天开始,我就一直在思考敲诈勒索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我回答:“起诉书指控你们未遂,以这个指控来看,敲诈勒索犯罪在海淀区是以钱款得手作为既遂的标准。”我想了想,认为赵某的诉讼经验太少,他甚至到现在为止都还没有认真的去看起诉书,而流于按照自己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于是,我根据赵某诉讼经验太少,习惯以学术的角度看待诉讼的特点提示了赵某看起诉书需要注意的四点:
1、按照主犯和从犯的分工不同,你应当明确的提出起诉书未明确你所起的作用;
2、欠条的说法不实,实际应当为协议书;
3、被抓获的指控不实,应当属于自首;
4、未遂的指控不实,应当为中止,因为犯罪已经放弃。
此刻我发现赵某骨子里面实际是不敢辩护,最后我对他说:“你是一名律师,你要为自己辩护。假如你还连自己都不会辩护,谁敢请你这样的律师?请了你这样的律师不也是白搭?一个连自己都保护不了的律师,那是多么的可悲的律师。”我一直希望他自己去辩护,免得我做辩护得罪一些不方便告诉他的一些人。
会见完毕后,我想起来会见赵某的过程,感觉其人温和有礼貌,但一想到其父母上午的事情,就又开始愤恨不平。于是,我召集赵某的父母做了一份谈话笔录:
雷海军:我将赵某案件的代理思路向你们做一些简要说明,并听取你们的意见。本案应当做无罪辩护,在罪轻辩护下,可主张存在中止、自首、从犯等情形,且存在蒙蔽下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较小。你们的意见是什么呢?
赵某父母:做罪轻辩护。
雷海军:辩护过程中,我将回避有罪和无罪的争议,仅就起诉书中遗漏的事实和不实的指控客观发表意见。有罪和无罪由法官决定或者赵某自己决定。
赵某父母:赵某自己是什么想法?
雷海军:做有罪辩护。我的代理思路也客观向赵某做了一些说明,这是根据赵某的要求将代理意见通报给你们。
然后我让赵某的父母在该谈话记录上签字。
此刻,我更加的同情赵某,当一个实习律师被关押后,其父母默默等待着,默默等待着,只是祈祷,把希望寄托在另外一个实习律师的身上。我在想:“假如一天,被关押的人是我,谁又会搭救我呢?我的父母会不会和他的父母一样呢?”
于是我想了想:“假如做有罪辩护,他们自己又不知道怎么具体辩护,他们何必请律师呢?就像此前他们不打算请律师,就让四个被告人在法庭上自己辩护,那样多省事呀!”
第六部分、撰写辩护词(看透起诉书)
2008年1月22日晚,我依然纠缠挣扎,赵某的父母不让辩护,而赵某又不敢辩护,我的辩护工作非常难开展。多么好的一个案件机会可以施展手脚,但是施展手脚相反会被当作推卸责任的借口,唯一的办法就是跟着做有罪辩护,可是心中很不甘心,不愿意动笔。
突然想到,我假如只挑下起诉书的毛病,而不做实体辩护,那就全身而退了,谁也找不到我的毛病。于是我去发现起诉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间接通过对起诉书提出异议的方式巧妙的进行辩护工作。结合案卷可见,起诉书存在的问题如下:
1、“伙同”二字来表达四人的分工,没有明确主犯和从犯,没有明确敲诈勒索的主使者和起意者,此部分的指控存在严重的遗漏;
2、“以被害人印某强奸胡某为由” ,却未认定是否存在强奸的事实,也未认定四人是否知情的事实,此部分的指控存在严重的遗漏;
3、“迫使其写下10万元的欠条”,但实质应当只是一份赔偿协议书,以这个协议为主线,可以发现,其只是印某单方面出具,并无其他人在上面再签字认可,鉴于该协议属于解决印某和胡某之间的纠纷,在胡某未签字的情况下可作为效力待定的协议处理,且四名被告人主动放弃赔偿协议书而报警,依法属于中止,此部分指控不实。
4、“当场勒索1700元”,却未交代赃款的下落,此部分的指控存在严重的遗漏;“赃款未起获”,却未表达具体原因,此部分的指控存在严重的遗漏;
4、“四人被抓获”的说法,和东升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相抵触,依据该《到案经过》,赵某是到东升派出所举报印某强奸案件,且配合东升派出所调查,东升派出所调查印某强奸案件后对赵某进行传唤,符合自首特征,此部分存在指控不实的问题。
如此从起诉书的正文看下来,则除了时间和地点没有问题外,其他地方的文字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我又感觉到这样辩护,可能法官会习惯的认为律师在狡辩而不理睬,我必须找到能够让法官听起来突然很醒目的第一炮。
此刻,我猛然发现“迫使其写下10万元的欠条,并当场勒索1700元。”和“赃款未起获”以及“部分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之间存在文字上的矛盾,其正常的文字表达方式应当为“迫使其写下10万元的欠条,并当场勒索1700元。该10万欠条部分的赃款未起获”当发现这个突破口后,我突然高兴起来,我想有了这个突破口,任何人都会认为起诉书很不严肃认真,那这个起诉书上所说的任何事实都可能是编造的,这样我的所有指控不实以及遗漏的指控就显得顺理成章的正确。
于是,我想,代理词应当以这个文字矛盾为入口,接着打击“欠条” 、“未遂”、“被抓获”这些不实的指控,然后写那些存在的遗漏“伙同”、“强奸”、“1700元”,后来一想这样进攻过于张扬,且未遂和中止之间的争议,应当采取先退后进的方式,先说未遂存在遗漏原因,再批驳未遂不成立,最后论证中止成立。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我应当借力打力,使用武当的太极拳的打发。很快,我就奋笔疾书的起草了一份对起诉书充满异议的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以及书记员:
受赵某的委托,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发表如下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互相矛盾
起诉书指控“迫使其写下10元的欠条,并当场勒索其1700元。赃款未起获。”分析该指控事实,当场勒索1700元和赃款为起获之间抵触,只可能存在一种情况,不可能同时存在。起诉书指控“赃款未起获”,却又在本院认为部分指控说“部分犯罪行为未得逞”,上述事实显然互相矛盾。
二、起诉书存在如下指控不实的问题
1、起诉书指控“迫使其写下10万元的欠条”,该欠条的定性属于指控不实,本案中并无带有“欠条”字眼的任何证据。依据印某出具的赔偿协议书可见,赔偿协议书不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该赔偿协议书属于效力待定的协议,尚需胡某在本协议书上签字认可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2、起诉书指控赵某是被抓获,和东升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相抵触,依据该《到案经过》,赵某是到东升派出所举报印某强奸案件,且配合东升派出所调查,东升派出所调查印某强奸案件后对赵某进行传唤,符合自首特征。
三、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如下重大遗漏
1、遗漏印某是否强奸胡某的事实,且遗漏赵某是否知情的事实,该事实影响赵某的主观恶性的认定和判断;
2、遗漏1700元的下落和用途等事实,不便于全面判断赃款的下落和性质;
3、遗漏赃款未起获的原因等事实,无法准确判断未起获的原因属于胡某等人主动放弃还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得逞;
4、遗漏四名被告人之间的分工、作用等事实,遗漏确定清楚勒索的主使者以及起意者,无法准确判断赵某在本案中的作用以及是否有敲诈的故意。
四、起诉书指控犯罪未遂,且遗漏未遂的原因和事实,且同东升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相抵触,按照该《到案经过》应当属于主动放弃赔偿协议书,依法属于中止,其未遂的指控存在事实不清、指控不实等问题。
综合以上意见,本律师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判决。
辩护律师:雷海军
2008年1月23日
大约10分钟,我完成了辩护词。我很满意这份辩护词,有攻有守,但是检察官却无法反驳,特别最后的结论“综合以上意见,本律师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判决。”没有说有罪,也没有说无罪,看起来是“操两可之词,设无穷之辩”的境界,可以为今后的辩护工作留足余地。
我的辩护工作总的来说,外显平淡,内藏玄机,外柔而内刚。刑事辩护工作就是夹缝中利用各方借力打力,没有张扬的暴露,本案之中抓住检察院的工作失误去穷打猛追,但在关键时刻却嘎然而止,战而不胜,敢败而不敢胜。所以,我并不完全认可我的辩护工作,因为我原本可以做的更周全和完美。一个案件在被告人利益最大化和辩护律师利益最大化的取舍上,我选择维护被告人的利益,谨慎操作,不求虚名虚利。
我的辩护属于“操两可之词。”辩护词说了有罪的事情,自首和中止以及从犯的辩护意见为证,当然也说了无罪的事情,假如把那些遗漏的事实查清楚,就典型的成为无罪的案件。不过我的辩护词却没有承认有罪和无罪,其最后“综合以上意见,本律师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判决。”的结论会人民法院无法判决,难道让人民法院自己去认定一个和检察院完全不同的事实,然后判决?
我的辩护也属于“设无穷之辩。”人民法院进行何种程序,我都有进退的余地。当然从程序和实体辩护角度分析,我的辩护词是抓住实体问题进行了程序辩护,最后辩护词带来的是程序上处理方法,这也是本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我的辩护意见不可能按照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那样进行就是3到10年之间的辩护,而我的辩护意见则将使得案件可能会判决免除处罚或者适用缓刑,但是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通过补充起诉和补充侦察的形式解决实体争议,这也是法院需要给检察院面子的潜规则决定的,即人民法院一般不会轻易主动的认定事实,认定事实的责任主要由检察院来承担。我的辩护意见不反对任何程序,相反任何程序都是持欢迎态度,这就是辩护词的巧妙之处。
我的辩护也属于“在防守中进攻。”本案由于特殊情况,我在撰写辩护词的过程中是考虑防备赵某的父母以及接案的律师,然后进攻检察官,但也必须兼顾法官审理案件的需要,该辩护是在夹缝中就生存,法官、检察官、当事人的父母、案件介绍人都将左右律师的辩护思路。在本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发现辩护思路是符合四名被告人的真实想法,也表达了他们的真实处境,但在和法官以及检察官的交流和辩论过程中,我并未进行实体辩护,没有抛开辩护词进行延伸,当然存在一些不足,这也是刑事律师无奈的地方。刑事律师是无法做到让任何一个人都满意的,当我们无法让每个人都满足的情况下,我们选择让自己最满意的处理方法,正所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我的辩护也考虑了自我保护。本辩护词未完成的工作也许需要下一次开庭才能够处理。我们无法做到一辩解万难。为别人留有余地,也是给自己留后路,毕竟我本人不是只做这样一个案件,处处与人作对,毕竟不是一件好事情。不过从辩护角度来说,本案让我明白了一些道理,探究律师自身的内心,我们发现了一些可贵的东西,我认为这比金钱的收获更大更多更好。任某律师的辩护是和检察官对抗模式,而我只是监督和指导检察官工作的模式,也许在本案中先采取我的模式处理,应当是一个最优的方案。至于今后是否对抗,那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再作决定。

TIME: 2009/4/10 10:18:39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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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楼
表情
第七部分、开庭
依据起诉书的要求,本案采取被告人认罪的简易程序审理。
下午一点,我们浩浩荡荡的前往法院。到庭后,里面已经坐着两名记者,果然不出我的意料,报纸不会放过这样的好新闻。接着开始正常的法庭审理程序。
1、庭前交锋
当我坐定后,辩护人席只坐着任某的辩护律师和我,其他被告人未聘请辩护律师,我有些感叹。
任某的律师说:“你的辩护词我看看。”
我递了过去,他一看辩护词就变了脸色:“你怎么做无罪辩护?不是说好了让你做有罪辩护吗?我们可是要争取免除处罚和缓刑,你这样是会耽误我们的。”
我立刻明白了他的辩护思路,还是把被害人自愿写赔偿协议这一点做免除处罚的辩护,我说:“你再仔细看看,我没有做无罪辩护。自首和中止的辩护意见实际就是在有罪的前提下作出的,假如无罪,不需要谈自首和中止的辩护意见。”此刻我又突然明白过来,心里想:“他可能把反驳起诉书当作就是无罪辩护了,特别最后那句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判决更加深了他的这一印象。”我转念一想:“检察院假如真有心认可免除处罚,他们就不应当起诉,即便起诉,也应当把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多认定一些。”
任某的律师接着说:“你不要这样辩护,不要坏了事。”
此刻,我说:“你不要管了!我的辩护词里面没有任何一个无罪的字眼。”我心里开始默默哀叹:“没有任何法官在没有合适和合法的理由的情况下会判决免除处罚的。判决免除处罚,那简直就是做梦。刑事辩护不靠真本事,就靠祈祷,那没有出路。任某的辩护律师不配合,看来只有期望赵某配合了。”
他那有罪的辩护意见实际是无罪的辩护,而我做的有罪的辩护却被当作无罪的辩护,这世界真是太奇怪了。我想:“也许接下来,检察官和法官都会这样认为吧。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个人有个人的看法,这也许是一个好事情,也许检察官和法官怎么看待我的辩护词会透漏出案件的走向,我需要认真分析和把握从而随机应变。”
不过,一旦开庭,赵某的父母以及其他人都无法给我代话了,我将彻底摆脱他们的纠缠而专心开始针对检察官了。
2、宣读起诉书
主控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后,四名被告人依次对起诉书发表意见。
李某发言较多,主要内容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的只是赔偿,是合理的;钱是给胡某的,本人在内的四人没有参与分配;初衷不是犯罪,只是帮助朋友。”
此刻法官打断说:“你讲这些,那就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你说的这些实际都不是认罪。你是否认罪?”
李某回答:“认罪。”
法官:“你提出的辩解,法庭都会记录在案,会予以考虑。”
接着,任某提出三点看法:“一是帮助朋友;二是事前没有任何形式的沟通,对于10万的赔偿也没有事前任何沟通;三是1700元是印某主动给的,钱是给了胡某。”
法官问:“是否认罪?”
任某:“认罪。”
其次,赵某提出四点看法:“一是起诉书对本人起的作用未表述;二是欠条说法有错,实际是赔偿协议书;三是1700元是给胡的,我们四个人没有拿;四是10万元没拿,主动放弃,并报警。”
法官此刻打断问:“是否认罪?”
赵某:“认罪。”
最后,秦某说:“同赵某的意见。”
法官:“是否认罪?”
秦某说:“认罪。”
法官最后总结说:“你们四人实际都不是认罪,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不应当进行简易审判。”
客观评价,四名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我发现共同的一点都是确认了从犯认定这一点,也就是说四名被告人都是从犯,而不是主犯。原因是都认为是帮助朋友,1700元是给胡某的,10万元是胡某提出的,四人并不敲诈勒索的意思联络。
此阶段,法官未征求我和另外一个律师的意见。此刻,我惊奇的发现,我的辩护词完全包括了他们的意见,写的没有任何错误,我的工作比较到位,我开始对我的辩护词更加的满意。此外我还产生了三个想法:一是此案件四名被告人都应当聘请律师,因为他们做的的确不是认罪的辩护,这个案件四名被告人在以往的律师代理工作中存在严重的缺陷,没有全面及时的掌握的真实想法;二是检察院此前的工作可能是故意借从轻来诱骗四名被告人认罪,应当对这四名被告人提出的辩解理由没有进行任何处理;三是这四名被告人的认罪是不真实的,本意只是想从轻处理,而不是认罪伏法。四是这四名被告人的辩解要点实际集中在起诉书存在遗漏以及指控不实的问题上,只是他们是在辩解而不是和我那样指责起诉书存在缺陷。
3、质证
我在此阶段开始暗中为自己的辩护词准备火药和机会。把辩护词要做的解释性的工作提前说明白,我的第一个俘获的战利品是自首认定,先打好自首认定一战,中止认定一战留给辩论阶段进行。
检察官先是依次宣读四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四名被告人依次发表意见,基本无争议。
接着,检察官宣读印某的陈述。此刻任某的律师提出:“其陈述和案卷中印某9月出具的另外一份证据相矛盾,印某是自愿写欠条和支付1700元。请检察官也宣读。”
法官说:“你自己读。”
于是这名律师开始宣读。我一看就感觉坏事了,既然案卷之中,检察官肯定会宣读,现在宣读,检察官肯定会挑毛病了。
果然,检察官说:“属于胡某向公安机关提交,取证程序有问题,不采信。”
法官接着说:“假如印某后面的说法成立,则印某以前的陈述则涉嫌故意陷害报复他人,要抓起来仔细审问。法庭庭后会核实有关情况。”
此刻我想:“假如真的核实后面的证据,恐怕抓起来的不是印某和胡某,恐怕是那个办案件的实习律师。此前海淀区法院审理的薛辉女律师的案件,就是在办理强奸案件的过程中将一份被害人家属写的证据交给公安机关而被随后关押并审判的。这个本案唯一可能涉及律师取证的证据就是一个律师的陷阱,假如这个争议是此前的那个实习律师当庭提出的,他和薛辉女律师的命运会是一模一样的。也许他逃避出庭是对的,太危险了。”
此刻法官问我:“赵某的律师有异议吗?”
我回答说:“印某说称的欠条的说法错误,应当是两份协议。”我未在这份证据上再做纠缠,快速滑去,以免一个实习律师还没有判决,另外一个实习律师也要进去了。
法官问检察官:“强奸立案了吗?”
检察官回答说:“没有。”
法官问:“对胡某做生理检查了吗?”
检察官回答说:“没有。”
这太棒了,看来法官开始很在意这个案件了。
接着,检察官宣读胡某的证言,任某的律师无异议,我提出:“在该证言中,胡某自认10万元属于其自己提出的,其现无罪,未被关押、公诉,我特别提醒法庭注意这个事实。”当我蹦出“提醒”二字,我立刻意识到我在挑衅法官,法官估计要开始仔细听我的异议了,可能要放开检察官,开始和我直接交锋了。
接着,检察官宣读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任某的律师无异议,我此刻提出:“依据该《到案经过》,赵某是到东升派出所举报印某强奸案件,且配合东升派出所调查,东升派出所调查印某强奸案件后对赵某进行传唤,但起诉书指控是被抓获,两者之间存在冲突。”
法官此刻纳闷的问我:“有什么冲突吗?”
我立刻意识到法官开始注意听我的发言了,这是一个好现象,说明我需要开始争夺庭审的控制权了,于是我解释说:“被抓获,是一个抓字,而《到案经过》显示的是主动到派出所。”
当我还在琢磨怎么样把之间的区别说的更清楚,法官提示说:“你的意思是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
太绝了,我怎么就没有想到用这样明显的带有反义词的词组来表达含义呢?我立刻对主审法官另眼相看,真是一个驾御庭审的高手,思维敏捷,我需要小心翼翼了。
此刻,任某补充说:“我们是主动告诉警察,我们有一个书面的协议书证明印某自认存在强奸行为,由于该协议书存放在李某那里,所以我打电话让李某送过来。我认为我们是自动投案。”
“这小子果然聪明。”我心里想到。不过他没有意识到李某是自首后,起诉书中指控其协助抓获李某,属于立功表现,就属于指控不实,不存在立功表现了。我于是再仔细看了看四个被告人,彼此都是含着冤屈和气愤,但是依然有着浓厚的兄弟姐妹的亲情,我此刻意识到任某不是想多一个自首情节,而是客观的表达事实,帮助自己的姐妹,而不是只为自己考虑。
然后,检察官宣读协议,我立刻说:“公诉机关将10万元的欠条和给1700元的协议书的名称确定为协议,而起诉书却指控为欠条,我提请法庭注意两者之间的冲突。”
法官说:“我明白了。你不需要再重复了。”
我内心意识到:“这个法官看来比我明白的更多了。他意识到本案很蹊跷了。我开始大胆追击了,我宣读辩护词时要大胆的读出气势。”
4、辩论
我的辩护词只是对证据进行集中总结,而不是一次出奇兵,要是一次总攻,要彻底固定从犯以及自首之战利品,同时要敲响“中止”认定之战。
辩论阶段,检察官先发言,她的发言有一个亮点:“鉴于本案的情况,四名被告人依法构成自首,请合议庭依法予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心里想:“我此前把自首作为重点,果然起到了迷惑检察官的作用,她想通过认可自首来为整个案件解套,当然也是在工作和良心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假如我在此前把中止也突出出来,她可能就要严防死守了,一点都不会让步。”
任某的律师按照此前的辩护此还一字不漏的念完了。我听着辩护词,觉得十分刺耳,简直就是不知道随机应变,还抱着老掉牙的东西死不丢。
我心里在想:“这个检察官比较有良知,但是她也许不知道我还有更厉害的辩护词等着她!”于是我开始声音洪亮的宣读辩护词,整个法庭被我压的十分安静,我感觉到法庭鸦雀无声的感觉,都听我咆哮和怒吼。
具体内容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以及书记员:
受赵某的委托,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发表如下意见:
我首先补充一点,赵某为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关系到律师业的声誉,下面我发表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互相矛盾
起诉书指控“迫使其写下10元的欠条,并当场勒索其1700元。赃款未起获。”分析该指控事实,当场勒索1700元和赃款为起获之间抵触,只可能存在一种情况,不可能同时存在。起诉书指控“赃款未起获”,却又在本院认为部分指控说“部分犯罪行为未得逞”,上述事实显然互相矛盾。(我心里想,这个错误她敢给领导看吗?即便将来补充起诉或者侦察,领导能够饶了这个错误吗?)
二、起诉书存在如下指控不实的问题
1、起诉书指控“迫使其写下10万元的欠条”,该欠条的定性属于指控不实,本案中并无带有“欠条”字眼的任何证据。依据印某出具的赔偿协议书可见,赔偿协议书不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该赔偿协议书属于效力待定的协议,尚需胡某在本协议书上签字认可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我心里想,这其实是吸引检察官辩论。但是自己一会说欠条,一会说协议,她也无法自圆其说。)
2、起诉书指控赵某是被抓获,和东升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相抵触,依据该《到案经过》,赵某是到东升派出所举报印某强奸案件,且配合东升派出所调查,东升派出所调查印某强奸案件后对赵某进行传唤,符合自首特征。我非常感谢欢迎公诉人对自首的认可。(我心里想,我特别加上了这样一句话,巩固战斗成果,并对检察官的善意予以感谢和回应。)
三、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如下重大遗漏
1、遗漏印某是否强奸胡某的事实,且遗漏赵某是否知情的事实,该事实影响赵某的主观恶性的认定和判断;(我心里想,既然你公安机关都这样容易出现错误,何必对一些律师的过错行为直接作为犯罪处理呢?何必也给予宽容?)
2、遗漏1700元的下落和用途等事实,不便于全面判断赃款的下落和性质;(假如一查,那自然就和当场勒索的指控相抵触。)
3、遗漏赃款未起获的原因等事实,无法准确判断未起获的原因属于胡某等人主动放弃还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得逞;(我心里想,原因不是起诉书指控的被抓获,而是主动报案前决定放弃赔偿协议书。起诉书怎么可能不说原因就认为未遂,这太莽撞了。)
4、起诉书“伙同”二字无法明确主犯和从犯,遗漏四名被告人之间的分工、作用等事实,遗漏确定清楚勒索的主使者以及起意者,无法准确判断赵某在本案中的作用以及是否有敲诈的故意。我特别提请法庭注意,胡某现无罪。(我心里想,反正赵某不是主犯,我不能够让赵某无缘无故的被当作主犯对待,我以此突出一个案件四个被告人都是从犯的荒唐和可笑,无意要求对胡某补充起诉,我也知道检察院不会去起诉胡某,因为本案就已经够难处理的,不会去再惹事。)
四、起诉书指控犯罪未遂,且遗漏未遂的原因和事实,且同东升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相抵触,按照该《到案经过》应当属于主动放弃赔偿协议书,依法属于中止,其未遂的指控存在事实不清、指控不实等问题。(我心里想,看起来我连起诉书的从轻理由压根不在乎,似乎是对四名被告人不利,实际上检察官不敢指责我反对未遂的理由,看来这一点她也只能够被动挨打了。)
综合以上意见,本律师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判决。(我心里想,起诉书的事实的确也不应当被判决书原文不动的照搬吧?)
当我说:“法官,我发言完毕。”我想到:“这份辩护词开始脱离和赵某的父母以及接案律师之间的争议,开始和法官以及检察官正面交锋了,我以前只想着防备赵某的父母,没有想到这份辩护词居然也可以防备法官和检察官,真是太棒了。”
法官于是主持交叉辩论。
检察官接着对我的辩护意见发表辩论意见:“一是四人都是共犯,不需要区分主犯和从犯;二是欠条和协议的争议不影响本案的定罪。”我分析该检察官实际已经放弃和任某的律师做无谓的争论,不得不只单方面的回应我的辩护词,我想她的这个发言其实已经很被动了,因为有一些问题她无法去辩论,一旦辩论她自己都无法收场,比如胡某和印某的处理、比如中止是否成立,一旦辩论下去就会对我有利。
我想了想,想到自己还贴钱400元,加之赵某的父母以及其他人的态度不利于我发挥,我便停止进行第二轮辩论,于是说:“没有新的补充。”我心里想:“我也应当给检察官一点面子。这个案件起诉前是由其他检察官办理,对面的这个检察官也许只是被动应付差事。我留一些余地,也好为今后解决案件打下良好的人际氛围。得饶人处且饶人!她不说的事情,我也不说了。”
由我的辩护词燃起的战火,在还没有燃烧起来的时刻,我已经把它熄灭了。这个世界有了一丝曙光,也并没有因此而彻底告别黑夜。赵某的案件在审判这一时刻,再次回到了“被抓获”的那一时刻,这需要智慧和胆略才能够处理。以前的案件处理过程,我是缺席的,现在的案件处理过程,我依然是缺席的,我自己不会因为这个案件遭受什么风险和代价。
从犯之战,检察官还去狡辩,我就觉得不值得,四个人本来都是从犯,在从犯里面本来就挑不出来主犯,还怎么在四个从犯里面区别主犯和从犯呢?所以从犯之战,四名被告人获得胜利。自首这座城池被攻破后,中止这座城池也要立刻被攻破了,因为在法庭上,在这样的情况下检察官的沉默实际意味着认可,但是我在第二场决定性的战役中作壁上观,我想这些战斗留着让那四个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呼啸而出,再次让检察官无法辩论,只有被动的挨打,而没有任何反击的机会。因为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但是检察官没有权利就最后陈述再发表辩论意见,这样实际也可以给检察官一些台阶,避免我乘胜追击导致检察官不得不正面狡辩,以便在和谐的环境下解决本案。
5、法官提问
当我正在继续琢磨案件的走向时,法官突然问我:“你做有罪辩护还是做无罪辩护?”
我做出了今生永远难忘的一个绝妙的回答:“既未做有罪辩护,也未做无罪辩护,我只对检察院指控的证据和起诉书发表意见。”按照我以前的辩护策略,是否有罪将由法官决定或者赵某自己确定,我不会就这个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
当我说完,我发现检察官满脸通红,尴尬的笑出声。我此刻想到:“她可能从来没有想到一个律师会这样说法,一个刑事案件不做有罪辩护,就是做无罪辩护,像我这样的回答简直就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没有任何程序是审理不是有罪也不是无罪的案件,中国只有有罪和无罪的程序,没有中间状态的程序。”
法官此刻开始转去审问赵某:“你是有罪还是无罪?”此刻我发现,法官自己不会回答这个问题,他要求赵某自己来回答,从而保持足够的超然性和独立性。当然法官也非常智慧的让赵某回答,并没有为难辩护律师,表现出了娴熟的社会经验和驾御庭审的能力。
赵某开始反复绕着说:“我有过错。”
法官开始逼问其直接回答:“到底是有错还是有罪?”
赵某回答:“有罪。”
我心里开始对赵某很失望:“法官肯定会去问赵某,因为这个问题我不回答,就必须赵某来回答,法官自己本人不可能先代为回答这个问题。自首认可,中止也基本无异议了,四个被告人都是从犯的案件,如此轻微的案件居然还不主动提出无罪,难道让法官和律师帮你把话说透彻和清楚吗?”
法官转过来又问我:“你认为检察院退回补充侦察,对赵某有利吗?” 也许法官意识到中止意味着法官应当判决免除处罚,而遗漏事实则意味着可能是无罪,看来法官内心深处对律师这个职业并无偏见,可能更倾向实习律师回答自己是无罪,因为只有无罪的案件,法官才有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的必要。
我心里立刻意识到,我的辩护词发挥作用了,这个案件不可能在3到10年之间判决了,我回答说:“应当!”,我停顿片刻,斩钉截铁的说“有利!”在这个时刻,在法官可能和检察官的工作思路出现差异和冲突的情况下,我应当果断的支持法官的正确决策,支持退回补充侦察和补充起诉。法官和律师联合起来,对于检察官来说,就是二比一的优势了。
我心里明白:“这个案件法院是不会主动去判决免除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原因太简单了,法院不会在我把起诉书批驳的狗屁不是的情况下,法院自己去认定查明事实,那这样的话,我会在上诉的过程中又抓住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说三道四的。胡某和印某肯定不会被关押起来的,赵某的案件就已经够麻烦的了!而且一旦退回补充侦察,由于这个案件涉及律师犯罪,检察院会受不了压力。看来法院和检察院之间要开始踢下皮球,就看谁玩的过谁了。”
法官最后以“请相信法庭的判断力,我们会公正处理的!”结束了互相辩论。我想法官可能是怀疑我不相信法庭会公正判决,特别以这个意味深长的话表达自己的廉洁和公正。
此刻中止之战,实际已经被大家牵引向无罪之战了。
客观分析,在是否需要退回补充侦察这个问题上,法官可以征求检察官的意见,但是法官没有去征求检察官的意见,看来法官也不打算为难检察官,其实法官的内心对于检察官的工作是不满意的。连法官都明白,即便存在敲诈勒索的故意,这四个被告人并没有互相联络的意思,只是胡某有敲诈勒索的故意,而且钱款也是支付给胡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四名被告人有借强奸案件背着胡某敲诈勒索印刷某,然后私分钱款的故意。检察官在辩论阶段主动先认可自首,这说明检察院知道自首和中止的情节,依法应当不起诉,法官一般对于检察院利用法官为自己解套的做法十分反感,这很容易导致法官出现错案。
当然,法官没有在这个问题上去逼问赵某,这也是本案的微妙之处。客观分析赵某的性格特点,假如法官逼问赵某,赵某肯定会反对退回补充侦察,原因在于:一是赵某诉讼经验不足,不知道退回补充侦察后怎么利用这个程序为自己获得更好的结果;二是赵某害怕退回补充侦察会成为继续关押的理由,而不会在事实在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法官不问赵某,实际为法官个人处理本案留足余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最后通过合议的方式处理这个问题,假如赵某直接拒绝,法院还决定退回补充侦察就不太正当了。
其次,法官不会再逼迫我回答问题了。我一被逼迫回答问题,肯定就是直脾气,一点也不妥协。我要有律师的骨气,我可以沉默,当作什么都没有发生,但是我一旦发言就不会懦弱,我不能够让人鄙视,我要给律师业长脸!”
实际上,法官问检察官和赵某,也没有多大的必要性,基于二审,一审工作越扎实越好。其实,这个提问阶段的重要性是最大的,这预示着案件的走向,律师只有用心才会体会到其中的微妙含义。
6、最后陈述
此阶段,我期待着四名被告人呼啸而出,紧咬住我丢给他们的“中止”不丢,在“中止”认定之战中高唱凯歌。
李某说:“任某打电话给我通知到派出所交协议,且此前也是警察让我回家的,我也是自首。”
任某说:“我也认可自己属于自首。”
赵某此刻有一些后悔:“我的情节十分轻微。我也属于自首。”
赵某说:“我也属于自首。”
此刻,我突然明白:“我简练的辩护词中的任何一句话都是在说起诉书存在错误。自首认可之后,接着中止也必须认可,在本案中自首和中止是关联在一起的。因为已经中止,才出现后面的自首。本案自首一旦成立,则任某协助抓获李某的指控就不实,则在李某是自首的情况下,任某不是立功表现了。本案依然还是要轻都轻,没有一个人可以独善其身,看来赵某判决无罪,其他人判决免除处罚或者缓刑的空间是不存在的了。”
不过,让我遗憾的是,他们四个人没有一个人主动咬住说:“我们主动放弃赔偿协议书,依法属于中止,请法庭依照刑法的规定,在中止的情况下,鉴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判决免除处罚。”
我轻轻的摇了一下头,心里想:“要知道中止是应当免除,而自首则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真是天壤之别啊。即便其他三个被告人由于法律知识的缺陷和一般的理解,会认为自首非常重要,那赵某应当在检察官主动提出属于自首后,还有必要坚持自首的最后陈述吗?你就为什么不把中止作为最后陈述的重点,接着让最后一个发言的秦某也随声附和呢?真是白白的浪费了我第二次会见的苦口婆心的指导!这个实习律师太老实了,不善于见风使舵,也不善于狡辩,其性格实际不适合做一名律师。”
这四个被告人不管是什么原因,都没有乘胜追击,而只是忙着巩固胜利成果,最后陈述存在严重的缺陷,中止这一场战役没有打好。
7、休庭
法官宣布休庭。法官和检察官都沉默不动,在其他人都朝出去走时,我也纹丝不动,有那样短短的时间,法庭的空气是凝固的,处于胶合状态。
当我起身离开法庭后,他们依然纹丝不动的坐在那里。记者也在法庭里面坐着,看起来很疲倦,犯困了,我想:“一个让她惊奇的新闻线索就这样夭折了,她能够不失望吗?记者肯定无法,也不会报道这个案件,当然会很失望。也许法官和检察官会也请记者不要报道本案的。”
我看了看检察官,内心在想:“我终于明白了起诉书为什么要写成这样了!检察院的人真是厉害!能够把起诉书写的那样绝妙和巧妙,真是不简单,不过他们也许有自己为难之处吧。想一想历史说的罗织罪名的一些传说,我想手法应该也是如此了,让这些人承担本不属于别人的事情的责任,而别人却安然无恙。假如以他们要求律师业务规范的程度来说,那检察官自己都如此多的问题,又如何处理呢?也许这个案件看的出来,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律师这个职业存在报复的潜心理,而这四个人包括实习律师在内都在一种微妙的心理下被耍弄和侮辱,这真是做律师的悲哀啊!也许这四个人从此只知道痛恨胡某和印某,他们还不知道幕后可能就是职业报复的黑手,因为胡某和印某就是安然无恙的正常生活,就他们四个还被关押的看守所。也许本案不给检察院以宽容,处理本案会变的非常困难,此刻我想到我及时收手不战应当是正确的选择。”
开完庭,任某的律师先走出法庭,任某的父亲就吵了起来,我在法庭里面都听的到:“你不是说当庭就要判决吗?怎么没有判决?”
任某的律师回答说:“我说过吗?”
我走了出去,协助其脱身离开,于是补上一句:“不可能当庭判决。”
赵某的母亲此刻拦住我说:“你怎么把法官惹火了?”我一看这架势,怕是我也无法脱身了。
“看来她认为法官是被我惹火了!”我心里想,于是说了一句天方夜谈的话:“自首认可,中止认可,四个被告人都是从犯,都受蒙蔽,如此有利的情况,赵某居然还张不开口说无罪,真是傻啊,要是说出来当庭就无罪释放了。”
她一听当庭就无罪释放,立刻从火冒三丈,转为懊悔不已,我见此赶快甩开人群,走出法庭。我心里想了想:“不惹火法官,法官会关心你这个案件吗?其实,她只看见了表面,没有看见内在的本质,我怎么和她解释的清楚呢?她没有看见法官对她儿子的宽容,也许正因为宽容才会和辩护律师发生冲突。幸亏她没有说我怎么把检察官惹火了。看来这个案件真正难处理的不会是这个检察官了,因为起诉的前半部分工作是其他检察官完成的,她可以推卸责任。而审理案件的法官却没有合适的理由推卸审理,看来法官是要浪费一些时间去考虑怎么处理这个案件了。”
任某的律师被截住,无语的听着咆哮,却无法脱身。
同所的一个律师助理追上我,对我说:“你最后说出了气势,整个法庭都是你的声音,太棒了。这个案件太荒唐了。”
我伤感的想着:“商女不知亡国恨,隔岸犹唱后庭花。外人难以理解我在此案辩护中的无奈和困惑,都是还固执的站自己的偏见上故步自封,我真是太受委屈了。这个案件给我的压力实在是太大了,我都没有去考虑这个案件是否荒唐,而只是考虑怎么样把这个案件圆满的处理完毕。但是我观察了这所有的人,我看不到结果,连这些被告人的父母都没有合适的处理问题的策略和主见,都是在指望别人,我看见这个案件太悲哀了。”
任何事情都是出钱的人说了算。大多数刑事辩护律师都是听从委托人的指使,而不是被告人的指使,在委托人和被告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律师会选择出钱的委托人,而不选择受益者被告人。
爱,经常是错误的,也许赵某的父母是太爱他们的儿子了,都忘记了辩护律师有自己的感受,总是怕儿子受罪,因为爱而失去了判断力。这就是中国父母对儿子的爱,让人痛恨,却也心中泛起微酸,也许大家都是站在自己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也许我无法感受他们心中的焦虑和痛苦,要知道他们可只有这样一个儿子,他们站在法庭之中,这样长时间才只在法庭上看一面自己的儿子,又有谁能够了解和释放他们的压力和情绪呢?
8、庭后自我评价
四名被告人在对起诉书发表意见的第一阶段,虽然都认罪,但通过异议基本确定四名被告人均为从犯,赢得了第一战的胜利。我在质证阶段围绕自首下手,在辩论阶段确定了自首,赢得了第二战的胜利。本案最为关键的中止之战在辩论阶段打响了,但是表面上没有宣布胜利者和失败者,在最后陈述阶段却悄无声息,存在美中不足之处。
客观来说,中止和无罪之间只有一步之遥,这依赖于对起诉书遗漏事实的补充侦察,这是全案真正的聚焦点,也是辩护律师、法官、检察官暗中较量的真正战场。
四名被告人虽然都是认罪的措辞,但实质是无罪心理。在是否有罪或无罪的这场较量中,辩护律师、法官、检察官处于胶合状态,谁都没有下决断,谁都不愿意表态。

第九部分:判决
2008年3月6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
判决查明的事实,没有照搬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增加了赵某等三人构成自首的事实,但认为李某是在任某协助下被抓获,由此认为李某不构成自首,鉴于本律师仅仅代理了赵某案件,应当说自首的主张也被人民法院采信,并附带让任某和秦某也获得自首的认定。删除了“赃款未起获”的指控,人民法院应当认为此说法存在严重的争议,予以放弃,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采纳。在未遂的原因上,通过“本院认为”部分间接认定未遂的事实是因为四名被告人被抓获,导致无法向被害人继续勒索钱款,属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对本律师批评起诉书对未遂的事实不清,直接作出了回应,但鉴于本案件未上诉,本律师无法在法律程序上对此认定意见作出批判。在主从犯认定上,认为李某主动提出赔偿要求,并积极实施殴打恐吓行为,属于主犯,未认定胡某的作用。任某协助抓获李某,属于立功表现。总体来说,法院对四人都减轻处罚,从而使四人量刑均在3年之下,李某判一年半,赵某和秦某判一年,任某判10个月。
根据判决书评价我的工作,我认为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出现了一些变化,而这些变化和律师的辩护工作有关,这说明我的辩护工作是很有价值的。
二、本案的量刑较轻,这是律师辩护工作的结果。这一刑期也是多种利益冲突互相妥协的结果,其中律师的辩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值得肯定。
判决后,任某律师会见后,任某不上诉,据说4人均不上诉。四人亲属面对如此判决,则李某家属认为上诉价值不大,赵某家属咨询赵某指导律师,认为上诉会加重处罚,决定放弃上诉。本案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显示本案判决非常高明,四名被告人的刑期均偏短,且存在一定的差异,非常有学问。
客观分析本案,我认为在有罪判决的情况下,未认定为中止,而认定为未遂,是判决有期徒刑的主要原因。按照法院的理解,不是四人报警导致被害人被抓而无法得到钱款,且1700元的协议明确写明和10万的协议无关,结合未实际勒索其他款项的事实,可以认定为主动放弃。人民法院未做如此认定,过错应当在四名被告人身上,其均做有罪辩护,则一般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不便主动判决免于处罚,且在诉讼中四名被告人和其家属在很多方面公开或者私下均存在麻痹和不当行为,导致人民法院倾向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失去在和谐的环境下解决问题的机会。
在认定未遂的情况下,则李某应当不会被认定为自首,鉴于10万元协议书保存在其身上,则被抓获的指控和未遂是一直的,仅在中止的情况下,认定自首才不会和事实存在内在冲突。
分析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未遂的原因未在查明的事实中直接进行认定,而是在本院认为部分通过分析的方式间接认定,做法比较稳妥,也符合客观事实,因为人民法院不便于帮助公诉机关查明或者指控犯罪行为,所以通过这样的技术处理也为今后四名被告人上诉留下机会,但是四人均放弃上诉,则此做法显示此认定方法比较高明。
分析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胡某提出勒索故意,但其无罪,而四名被告人有罪,但人民法院显然无法处理此事,故判决书对此进行了回避,这也是本案4人获得轻判的背后原因之一。
分析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在有罪无罪的认定上做了很好的技术处理,“以印某强奸胡某为由,迫使其写下10万的欠条”出现在查明的事实部分,此认定未明确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但在本院认为部分则过度为“以揭发印某强奸胡某的事实,勒索财物”,明确的认定属于犯罪行为,其中欠条和协议书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因为协议书更接近民事行为,而欠条更接近犯罪行为,更符合构成犯罪的表述。
本案件量刑也是非常有学问的,其量刑在四人之间制造了一些差异,增加了内在矛盾。其刑期的长短也非常有学问,四名被告人均满意,未上诉。本案的四名被告人的亲属,在上诉的事宜上有存在认识差异,其他人认为赵斌应当上诉,以挽救自己的职业生涯,而其他三人家属认为这点刑期上诉花钱不值得,而赵斌的父母可能认为一人上诉三人跟着受益,但其一人承担费用,也有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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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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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罪辩护

2008年1月,一个朋友介绍我办理一个刑事案件。此后,被告人的母亲以及叔叔多次打电话和找到我,导致我大量时间浪费在沟通上,于是我提出我写一份案件分析报告,让他们自己讨论后告诉我成熟的意见。2008年5月1日撰写律师分析报告(提示:本分析报告为赵鹏云等人一案的工作参考意见。)发送被告人的母亲。
我个人也认为律师需要通过书面报告等形式重新梳理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沟通方式,在书面形式中律师将自己的思路客观的介绍给当事人,一方面可以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和检验,能够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另外一方面,也可以灵活调动当事人的智慧,充分发挥其主动性。
撰写案件分析报告,属于我在这个案件最为色彩的地方,属于我个人办理刑事案件的自创经验,效果非常好。

第一章:
赵汉伟、赵鹏云、李秀国、张祖兵
等人涉嫌故意伤害案的律师分析报告
第一部分:起诉书简介:
2007年12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制作京朝检刑诉(2007)3523号起诉书,指控赵汉伟(男,汉族,1987年生,湖北襄樊人)、赵鹏云(男,汉族,1991年生,湖北襄樊人)、李秀国(男,汉族,1965年生,湖北襄樊人)、张祖兵(男,汉族,1977年生,湖北襄樊人)等人于2007年9月3日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师家坟东侧路边,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男,26岁,河北人,另案处理)进行互殴,持酒瓶、木棍将刘打伤,致刘左侧胸腔开放性损伤,血气胸,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重伤。被告人赵汉伟、赵鹏云、李秀国、张祖兵等人后被抓获归案。起诉书指控四名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赵鹏云于未成年人,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就该起诉书的内容,可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遗漏同案犯刘某某,可以主张补充起诉。刘某某既然存在互殴事实,就应当一并起诉,但是起诉书却对刘某某的对打细节保密,且对姓名保密,这其间存在蹊跷的事情。
2、起诉书指控的“等人”,可能存在遗漏同案犯的情况,可以主张补充起诉。起诉书只指控四名被告人,在事实部分就不应当对次出现“等人”这样不周延的字眼。
3、故意伤害的罪名可能存在异议。“因琐事进行互殴”这一表达方法不清楚,通常来看,“互殴”的起因会导致出现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等无罪的情况,也会出现寻衅滋事等其他非故意伤害罪的情况,假如需要准确认定罪名,则需要明确“琐事”的具体情况,以及“互殴”的先后和工具。起诉书没有清楚的指控互殴的具体情况,对“持酒瓶、木棍”的手段无法正确分析其本意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无法正确分析“互殴”中双方的手段是否具备对等性。
4、起诉书指控“互殴”,但却遗漏互殴的完整细节,且未明确谁先动手,也未明确四名被告人被刘某某刺伤的情况,无法准确分析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大小,起诉的事实非常笼统含糊。
5、“持酒瓶、木棍将刘打伤”这一指控,未明确清楚的指控赵汉伟、赵鹏云、李秀国、张祖兵各自的手段和方法,无法清楚判断四名被告人各自发挥的作用。
6、刘某某重伤是什么东西导致的,这些东西又是在谁手上?本案需要明确到底是酒瓶还是木块导致重伤结果,还是混合原因导致?假如司法机关办案件事实不清楚,可以要求退回补充侦察。“致刘左侧胸腔开放性损伤,血气胸”这一指控未清楚确定“开放性损伤,血气胸”是谁造成的,用什么东西造成的。其次,结合互殴的过程表达不清楚,无法区分重伤后果是四人共同承担责任,还是由单独施害方承担责任。
7、起诉书,首先是写着几个被告人,一般来说,二人以上犯罪的案件应当有主次之分,但是起诉书一般不写主犯和从犯,这有几个原因。一是检察院干工作只求简单;二是写了主次,相反不见得正确,于是不写;三是让几个被告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然后利用这个局面,这是分化被告人的手段之一。当然,这不等于检察院不会在起诉书中透露主犯和从犯。一般来说,顺序在前面的是主犯,顺序在后面的是从犯。
综合分析,这份起诉书的质量不高,由于案件事实不够清楚确定,所以故意伤害的指控可能存在异议,可能会出现无罪辩护的空间,辩护律师应当有作为的空间。
第二部分:会见情况
2008年2月,雷海军律师在朝阳区看守所会见了赵鹏云,根据起诉书就本案做了简要提问。
雷海军:“我是你父母请的律师,你同意辩护吗?”
赵鹏云:“谢谢!”
雷海军“我今天来是两个目的,一是让你签署授权委托书,法院说你拒绝聘请律师,我需要过来征求你的意见;二是简单了解一下你对起诉书的意见。我对起诉书的一些问题提问,你回答。”
赵鹏云“好。”
雷海军:“起诉书上写着等人是什么意思?还有其他人吗?”
赵鹏云:“打他的有4个人,其他人骂他。”
雷海军:“起诉书上写着刘某某,没有写姓名,是谁?”
赵鹏云:“不知道。”
雷海军:“起诉书上写着另案处理,你知道检察院是怎么处理的?”
赵鹏云:“不知道。”
雷海军:“起诉书上写着琐事是什么事情?”
赵鹏云:“不知道。从小店出来,赵汉伟和刘某某已经打起来了 。”
雷海军:“起诉书上写着互殴是什么意思?”
赵鹏云:“刘某某用尖刀。大约15厘米长。”
雷海军:“你是怎么参与的?”
赵鹏云:“酒瓶砸头。”
雷海军:“木棍是什么样的?”
赵鹏云:“不是木棍,是木块,四方形的,70到80厘米长。”
雷海军:“我推测重伤可能是前胸被刺穿,有可能是被酒瓶扎穿的。你知道刘某某的胸口有无酒瓶扎伤?”
赵鹏云:“不知道。赵汉伟也拿了酒瓶砸头。”
雷海军:“起诉书中的报案是怎么回事情?”
赵鹏云:“张祖兵报案。”
雷海军:“你们报案,起诉书怎么指控你们是被抓获呢?”
赵鹏云:“不知道。”
雷海军:“你们为什么打刘某某呢?”
赵鹏云:“开始将我们老乡赵学成扎伤,其次是赵汉伟。”
雷海军:“你还有补充的吗?”
赵鹏云:“我有一次偷看到公安的卷,里面写着是刘某某的真名,叫刘小辉,不过不清楚是这个吗?”
根据以上会见情况可以发现:
赵鹏云本人对本案并无突破口。赵鹏云对本案的事实并无明确的异议,对于自身的责任也无明确的异议,这是其本人选择了有罪辩护,同意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要原因。
第三部分:阅卷情况
2008年2月,雷海军律师在朝阳区法院王四营少年法庭阅卷,将整套案卷复印完毕。
本案主要证据如下:
一、刘小辉的重伤鉴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京朝公法临床字(2007)第5612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于2007年9月4日送检,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结论,论证意见为:刘小辉因损伤致头面部、背部、四肢部遗留条状斑痕多处,其中左背部损伤致左侧血气胸,肺压缩量约70%;入院时P:90次每分钟,R:22次每分钟,行开胸手术治疗,术中见:左肺下叶有一约1厘米裂伤,有活动性出血及漏气,予以缝合。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8条、第37条的规定,评定为重伤。
分析意见:
1、该重伤实际因为气胸和血胸被鉴定为重伤,其击打的来源分别为左背部损伤和左肺下叶约1厘米裂伤,这可能与起诉书指控的“酒瓶和木棍”相对应,然后再阅读四名被告人的口供,再结合主从犯分析,四名被告人可能均为主犯,不区别从犯。
2、该重伤为两处。血胸和气胸均为重伤。本案中,赵汉伟、赵鹏云用酒瓶,可能导致前胸被扎伤,导致血胸,另外李秀国、张祖兵用铁棍、木块殴打到背部,导致出现气胸,上述结论与起诉书的四名被告人意义对应后可以发现,无法实际区别四人的主从犯,应当均作为主犯对待,同等量刑。
3、该重伤结论有利的一面是本案无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无法核对伤口和凶器的对应关系,也无指纹对应凶器的鉴定结论,无其他目击证人的证言,无法一一明确重伤具体应当由谁负责。
二、赵学臣的鉴定书
赵学臣因损伤导致心脏破裂,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63条的规定,评定为重伤。在笔录中自述,对现场情况一无所知,故无法辨认刘某某。赵学臣的破案报告书显示,2007年9月3日21时许,赵学臣饭后准备返回暂住地,步行途经朝阳区望京师家坟南侧路边,与刘某某的三轮车发生碰撞,发生口角时,刘某某将赵学臣持刀扎伤。
分析意见:
赵学臣在本案中负有责任,导致本案发生。其未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刘小辉的刑事责任,案件发生后未及时营救本案几名被告人,错过了时机。
三、报案记录
9点 29,第1份报警记录,王某报警,称有人打架;9点 35,第2份报警记录,赵爱宾报警,称被打,受伤,已经拨打了120;9点 38,第7份报警记录,显示有人打架。
分析意见:
1、刘小辉一方没有报警,这是很反常的,假如存在互相打架的情况,刘小辉一方应当报警,而不会有一人先溜回家。这说明在事件起因上刘小辉一方存在过错。
2、报案记录,结合口供分析,赵爱宾属于四名被告人一方,显示四名被告人应当被当作自首对待。赵鹏云称,张祖兵报案,并无证据支持。
3、群众报警的次数很多,显示目击证人应当很多。公安机关未收集其他证人证言,有蹊跷的地方。
四、四名被告人的口供
案卷中只取了互相打架的动作的口供,故意伤害这个主观目的的证据不足,笔录中未对互殴的动机进行任何讯问;结合报警记录分析,所谓的互殴的时间很长,笔录中的口供和实际情况不符合;口供中包含有教育等记录,显示口供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情况,我也对警察将此写入笔录的目的进行了一些猜测,不能够排除警察在良心和压力之下通过此方法为自己留有余地,可能不是办案水平的原因,不排除是办案技巧;对于口供中所说的酒瓶、木块、尖刀等都没有采集实物证据,也没有现场照片,也没有现场实地勘验。四人有互相推卸责任的说法,未将责任推卸给刘小辉。
分析意见:
结合以上证据分析,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显示的事实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但是正当防卫的证据也不足。四人未明确否认故意伤害的目的,未提出见义勇为等理由推卸责任。
五、刘小辉的证言
刘小辉自认在殴打过程中,也手持酒瓶,这是本案件比较有利的地方。刘小辉和其舅舅等人已经串供,并已经申请取保,对其重伤他人的事实,至今未被起诉。
第四部分、赵鹏云的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赵鹏云的委托,就本案的起诉书以及案件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赵鹏云涉嫌故意伤害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并无故意伤害的事实认定,只有对工具和后果的认定,且起诉书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赵鹏云有伤害刘小辉的故意,在本案所有的口供中并无对“互殴”以及“持酒瓶、木棍将刘打伤”的动机和目的的讯问记录,赵鹏云也未自认对刘小辉有报复等故意伤害的意图。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事实,“互殴”过程不详细,但结合本案的证据,刘小辉用尖刀先将赵学臣、赵汉伟等人刺伤,致赵学臣重伤,致赵汉伟轻伤,随后刘小辉持尖刀逃窜,至此本案的定性已经从琐事转化为刑事案件,
赵汉伟、赵鹏云、李秀国、张祖兵等人事后追赶,应当依法不属于互殴,应当属于抓捕犯罪嫌疑人。在大约50米处,刘某某先后用尖刀、酒瓶、木板等工具对赵汉伟、赵鹏云、李秀国、张祖兵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起诉书指控的含赵汉伟、赵鹏云、李秀国、张祖兵的等人对其暴力反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依法不属于故意伤害。
二、起诉书指控四名被告人致刘小辉重伤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持酒瓶、木棍将刘打伤,致刘左侧胸腔开放性损伤,血气胸,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重伤。” 刘小辉重伤鉴定书论证意见为:刘刘小辉因损伤致头面部、背部、四肢部遗留条状斑痕多处,其中左背部损伤致左侧血气胸,左肺下叶有一约1厘米裂伤,有活动性出血及漏气,由此鉴定为重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重伤结论之间无法构成严密的证据链,根据刘小辉的口供,其先后挥动木板以及酒瓶,无法排除自己所持的酒瓶在行凶过程中误伤自己,也无法排除挥动木板过程中自己滑倒在地被手持的酒瓶扎伤,或者在地上躲闪或滚动过程中被手持酒瓶或者地上的破酒瓶扎伤,结合四名被告人的口供分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刘小辉前胸损伤为四名被告人所为。
本案并无现场勘验照片记录、指纹核对记录等证据明确的将刘小辉的损伤与赵鹏云紧密的吻合在一起,起诉书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属于赵鹏云造成了刘小辉的重伤损伤结果。
辩护人现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就四名被告人承认的殴打头部等部位的损伤单独进行伤情鉴定,赵鹏云仅对其认可的,并经过现场物证指纹等核对一致的证据造成的损伤承担法律后果。
三、提请对见义勇为、自首是否成立进行补充侦查
本案的报警记录以及口供显示,四名被告人一方主动报警,按照警察的要求先前往医院治疗,后被传唤到派出所,在有罪的情况下,依法属于自首,但起诉书依然指控“被告人赵汉伟、赵鹏云、李秀国、张祖兵等人后被抓获归案”属于事实不清,指控不实,依法应当在补充侦查中纠正。
起诉书指控的琐事,辩护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所谓的琐事发生在刘刘小辉和赵学臣之间,四名被告人均未参与该琐事纠纷。结合起诉书上的证据,互殴发生在刘小辉持尖刀致人重伤之后,赵鹏云等四人属于追捕刘小辉后,在琐事现场之外发生起诉书指控的“互殴”,法律上存在见义勇为的可能性。
刘小辉持尖刀致赵学臣重伤,赵汉伟轻伤,赵鹏云轻微伤,依据起诉书指控的互殴事实,应当一并起诉,追究故意伤害罪,但朝阳区检察院未提交另案起诉的起诉书,且对刘小辉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赵学臣重伤结论下达后未变更强制措施,而将赵汉伟、赵鹏云、李秀国、张祖兵四人关押至今,且起诉书隐匿刘小辉的真实姓名,可能构成违法事由,依法应当在补充侦查中予以明确,在存在违法的情况下应当纠正。
起诉书既然指控“互殴”,且现场有群众报警,四名被告人所使用的工具并非随身携带,但本案证据中并无现场勘验照片和记录,也无旁观群众的证言,尖刀、酒瓶、木棒等均无实物照片,也未寻访这些物品的主人,但本案只有涉案人员的口供和证言,这和报警后出警记录不相符合,依法应当在补充侦查后提交这些证据。
综合以上意见,本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赵鹏云致刘小辉重伤有异议,本案证据存在见义勇为的可能性,依法应当退回补充侦查。
辩护人:雷海军
2008年3月5日
分析意见:
有罪指控牵强,无罪辩护证据不足,这是本案证据的突出特点。这导致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就本案证据各有各的判断,云山雾海诉以致人重伤,花言巧语辩其见义勇为,是对本案的公诉和辩护工作的概括。“云山雾海诉以致人重伤”中的“云山雾海”说明本案作为故意伤害案件,且系重伤,存在无法说清楚的异议。“花言巧语辩其见义勇为”中的“花言巧语”说明本案目前的证据还不足证明属于见义勇为,还需要通过补充侦查的方式彻底明确是否成立。
由此,我的辩护词先攻击起诉书,对其故意伤害以及重伤提出证据不足的异议,然后再提出补充侦查的形式确定或者排除见义勇为的要求,先破而后立。
第五部分:本案量刑情况
由于受到四名被告人认罪的制约,无罪辩护存在难度。被告人赵汉伟、赵鹏云、李秀国、张祖兵等人未积极采取措施挽救,并未和刘小辉一样采取措施,加之四人互相推卸责任,并未在本质上否认故意伤害的目的,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汉伟、赵鹏云、李秀国、张祖兵均为本案主犯,应当在5到7年之间量刑,其中赵鹏云属于未成年人,可在3到4年之间,也可在2到3年之间量刑,赵鹏云在最轻的情况下可以在1年左右量刑。
刘小辉在本案中属于受害人,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依法应当由被告人赵汉伟、赵鹏云、李秀国、张祖兵四人承担,其赔偿金额应当会在开庭时提出。
建议:
1、四名被告人的亲属应当就本案的辩护思路进行协商,及时明确辩护思路,在本案中互相推卸责任并无价值;
2、本案的四名被告人的亲属应当及时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对本案中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及时开展工作。

上述分析报告提交被告人赵鹏云母亲后,赵汉伟的母亲拒绝沟通意见,张祖兵的妻子认为其无事,李秀国亲属则无法联系上。被告人赵鹏云母亲对辩护工作也无明确态度。
TIME: 2009/4/10 10:19:22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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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开庭情况
2008年5月中旬,该案开庭。
庭前,我再次就辩护工作和其他被告人的亲属进行沟通,但难以沟通。
开庭后,赵汉伟、赵鹏云认罪。李秀国庭前突然不认罪,否认自己参与殴打刘小辉。张祖兵庭前自始至终认罪,开庭中依然坚持侦查阶段的供述,自始至终认为自己没有打到刘小辉,在法官提示没有殴打到刘小辉则其应当作为无罪对待后,张祖兵选择无罪,不认罪。
经过庭审,确认张祖兵报警属实,其中有一个报警电话属于张祖兵的电话。由于法庭将焦点集中在李秀国和张祖兵是否参与殴打,我在证据的质证阶段提出的对刘小辉的重伤的因果关系有异议、刘小辉在被追赶后是否继续使用暴力伤害他人、四名被告人的主从关系等事实未进行更进一步的处理,法庭审理过于集中于李秀国和张祖兵是否有罪,无法全面客观查实案件情况。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因为受害人自身有过错,请求对赵汉伟从轻处罚,因为赵鹏云属于未成年人,请求对赵鹏云减轻处罚。由于李秀国、张祖兵拒不认罪,请求对其从重处罚。
赵汉伟的辩护律师认为,刘小辉的重伤结论中呼吸并不困难,故应当作为轻伤对待,其重伤结论缺乏依据,依法应当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其行为属于无罪。
我当庭口头形式发表辩护意见,并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交辩护词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赵鹏云的委托,就本案的起诉书以及案件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提请法庭在下达的判决书中不直接采用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理由如下:
1、起诉书对刘某某的对打细节保密,且对姓名保密,遗漏同案犯刘某某。既然存在互殴事实,就应当一并起诉,以避免今后其量刑和本案四名被告人的量刑的刑期存在过大差异,导致审判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刘小辉持尖刀致赵学臣重伤,赵汉伟轻伤,赵鹏云轻微伤,依据起诉书指控的互殴事实,应当一并起诉,追究故意伤害罪,但朝阳区检察院未提交另案起诉的起诉书,且对刘小辉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赵学臣重伤结论下达后未变更强制措施,而将赵汉伟、赵鹏云、李秀国、张祖兵四人关押至今,且起诉书隐匿刘小辉的真实姓名,可能构成违法事由,提请人民法院向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下达司法建议书予以纠正。
2、起诉书指控的“等人”,可能存在遗漏同案犯的情况。起诉书既然只指控四名被告人,在事实部分就不应当对出现“等人”这样不周延的字眼。假如本案重伤实际为未起诉的其他人直接导致,则可能不需要四名被告人为该重伤负责。
3、起诉书指控“互殴”,但却遗漏互殴的完整细节,且未明确“互殴”的先后手,也未明确四名被告人被刘某某刺伤的情况。此会影响对四名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提请法庭完整认定“互殴”的具体细节,建议明确“互殴”中各自的工具以及“互殴”的先后。这实际导致起诉书存在严重的事实不清的问题。这一过失也导致四名被告人对司法机关的不公正行为有腻烦心理,并不能够息诉服判。
4、起诉书未明确导致重伤的凶器,也未明确何人直接导致,影响对四名被告人的量刑。这实际导致起诉书存在严重的事实不清的问题,假如无法排除刘小辉自伤的情况,则本案涉及重伤结论证据不足的问题。假如重伤结论存在天然的瑕疵,会成为其他同案犯纠缠的突破口,并不能够息诉服判。
辩护结论:
支持公诉人对赵鹏云减轻处罚的意见,辩护律师恳请法庭在一年左右对赵鹏云量刑。
一、赵鹏云的行为具备防卫性质,本案中刘小辉也存在过失,同意公诉人基于刘小辉存在过错而减轻处罚的意见
鉴于赵鹏云认罪,辩护律师不主张本案为正当防卫,但具备防卫性质。本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互殴”有异议,鉴于本案证据不足,刘小辉重伤的损伤是发生在倒地之前还是之后无法确定,故本案律师主张至少可作为防卫过当对待。
起诉书指控的琐事,辩护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所谓的琐事发生在刘刘小辉和赵学臣之间,四名被告人均未参与该琐事纠纷。结合起诉书上的证据,互殴发生在刘小辉持尖刀致人重伤之后,赵鹏云等四人属于追捕刘小辉后,在琐事现场之外发生起诉书指控的“互殴”,法律上存在见义勇为的可能性。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并无故意伤害的事实认定,只有对工具和后果的认定,且起诉书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赵鹏云有伤害刘小辉的故意,在本案所有的口供中并无对“互殴”以及“持酒瓶、木棍将刘打伤”的动机和目的的讯问记录,赵鹏云也未自认对刘小辉有报复等故意伤害的意图。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事实,“互殴”过程不详细,但结合本案的证据,刘小辉用尖刀先将赵学臣、赵汉伟等人刺伤,致赵学臣重伤,致赵汉伟轻伤,致赵鹏云轻微伤,随后刘小辉持尖刀逃窜,至此本案的定性已经从琐事转化为刑事案件,
赵汉伟、赵鹏云、李秀国、张祖兵等人事后追赶,应当依法不属于互殴,应当属于抓捕犯罪嫌疑人。在大约50米处,刘某某先后用尖刀、酒瓶、木板等工具对赵汉伟、赵鹏云、李秀国、张祖兵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起诉书指控的含赵汉伟、赵鹏云、李秀国、张祖兵的等人对其暴力反抗行为,在刘小辉未放弃犯罪之前应当属于正当防卫。鉴于本案证据不足,刘小辉重伤的损伤是发生在倒地之前还是之后无法确定,故本案律师主张至少可作为防卫过当对待。
二、起诉书未指控赵鹏云单独致刘小辉重伤,无证据证明刘小辉重伤由赵鹏云直接导致
起诉书指控“持酒瓶、木棍将刘打伤,致刘左侧胸腔开放性损伤,血气胸,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重伤。” 刘小辉重伤鉴定书论证意见为:刘刘小辉因损伤致头面部、背部、四肢部遗留条状斑痕多处,其中左背部损伤致左侧血气胸,左肺下叶有一约1厘米裂伤,有活动性出血及漏气,由此鉴定为重伤。
上述鉴定结论书存在如下问题:
1、鉴定依据的证据不够充足
起诉书既然指控“互殴”,且现场有群众报警,四名被告人所使用的工具并非随身携带,但本案证据中并无现场勘验照片和记录,也无旁观群众的证言,尖刀、酒瓶、木棒等均无实物照片,也未寻访这些物品的主人,但本案只有涉案人员的口供和证言。
2、不能够排除重伤属于刘小辉自伤
刘小辉自认其也手持酒瓶,赵汉伟当庭指认其也用酒瓶殴打其头部,在此情况下,刘小辉滑倒在地时,存在被自己手持的破啤酒瓶扎伤的可能性。根据刘小辉的口供,其先后挥动木板以及酒瓶,无法排除自己所持的酒瓶在行凶过程中误伤自己,也无法排除挥动木板过程中自己滑倒在地被手持的酒瓶扎伤,或者在地上躲闪或滚动过程中被手持酒瓶或者地上的破酒瓶扎伤,结合四名被告人的口供分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刘小辉损伤只可能为四名被告人所为。
3、重伤结论未明确重伤的具体来源
鉴定结论书未明确重伤是由酒瓶、木棒、铁棍、尖刀中何种物体导致,或者被几种物体混合导致。
鉴定结论书依据的刘小辉的病历资料有限,没有进行全面的检查,未确定是否骨折,本案中血气胸的来源也可能为肋骨骨折后扎伤肺前页,鉴于本案中刘小辉的背部受到剧烈的撞击,故无法排除木棒、铁棍打击导致重伤后果。
4、无证据证明赵鹏云单独或者直接致刘小辉重伤
本案并无现场勘验照片记录、指纹核对记录等证据明确的将刘小辉的重伤的损伤与赵鹏云紧密的吻合在一起,赵鹏云应当仅对其认可的损伤承担法律后果。
三、赵鹏云属于自首
本案的报警记录以及口供显示,四名被告人一方多人主动报警,按照警察的要求,和张祖兵(报警人之一)乘坐同一辆警车先前往医院治疗,后被传唤到派出所,自始至终未脱离警察的监控范围,在有罪的情况下,依法属于自首,但起诉书依然指控“被告人赵汉伟、赵鹏云、李秀国、张祖兵等人后被抓获归案”属于事实不清,指控不实,依法应当纠正。
自首构成的原因如下:
1、张祖兵等人报警,警察出警后,赵鹏云未脱逃。不应当强求赵鹏云重复报警,其只要在警察到达后主动介绍和指引刘小辉处即也构成报警。
2、在警察未察觉认定赵鹏云故意伤害刘小辉的情况下,仅因为形迹可疑,即一起乘坐警车,此后所有的行为均接受警察的指挥和安排,属于主动投案。
3、如实坦白自己和同案的犯罪行为,无翻供和串供的行为。
四、赵鹏云属于未成年人,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提请法庭减轻处罚。
赵鹏云母亲的辩护意见为,赵鹏云母亲提交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家庭收入情况,并表示主动愿意赔偿刘小辉的部分损失,恳请法庭予以支持和协助,以便减轻对赵鹏云的处罚。法庭告知,无法和刘小辉联系上,无法处理。
赵汉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刘小辉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不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刘小辉的呼吸不困难,故赵汉伟无罪。
李秀国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李秀国系初犯,受害人有过错,建议从轻处罚。
张祖兵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受害人有过错,张祖兵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故张祖兵无罪。
李秀国辩护律师意见为:被告人系初犯,被害人有过错,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张祖兵辩护律师意见为:被害人具有过错,张祖兵的行为属于正防卫,其行为属于无罪行为。
就以上辩护可见,四名被告人的态度互相矛盾对立,从而导致四名被告人的利益互相对立冲突,四名被告人的态度和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冲突,由此导致辩护逻辑和工作十分混乱,难以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本案的自我辩护以及律师辩护工作基于各自为政的弊端,无法冲突抵消,严重影响了辩护效果。
一、关于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这一问题上,四名被告人均无此明确的思路,是重大缺陷。四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先提出正当防卫的意见,但基于赵鹏云认罪,修正为属于防卫过当。张祖兵不认罪,但未辩解其行为属于防卫,其辩护律师虽然提出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我作出的防卫过当的意见互相对立,辩护意见互相抵消,难以实现辩护效果。
李秀国、张祖兵无罪主张并无过错,但其自我辩护角度存在严重的失误。李秀国、张祖兵作出的并未参与殴打的辩护意见并不能够实现无罪的结果。李秀国的辩护律师在其作出无罪辩护后选择罪轻辩护,并无不当,属于为其利益着想。张祖兵的辩护律师选择受害人有过错,并将受害人有过错直接过度认定为正当防卫,辩护思路正确,但受赵汉伟、赵鹏云认罪的牵制,其无罪辩护属于无效辩护。
二、关于是否属于自首这一问题上,张祖兵在追赶现场殴打前后均报警,但其本人在法官提问报警电话中如何陈述时,未做出四名将刘小辉制服的意思,其回答回避殴打刘小辉的事实。其他辩护律师未意识到报警可能导致认定存在自首,受张祖兵掩盖事实的牵制,其报警属于无意义的报警行为。在自首行为的认定上,公诉人不认可属于主动投案,我转而辩护为在警察未察觉赵鹏云参与殴打的情况下,赵鹏云就主动坦白参与,并此后一直在警察的监控下直到被传唤后拘留,依法属于行迹可疑,接受盘查后主动坦白的行为,可作为自首对待。但公诉人认为,在赵鹏云属于未成年人,可以减轻处罚,该理由已经足够,不需要再增加自首的辩护意见。
三、关于重伤结论。赵汉伟的辩护律师认为不属于重伤,故不应当作为证据对待,按照其辩护意见则应当属于无罪辩护,该辩护意见和赵汉伟认罪相矛盾。庭后,我建议赵汉伟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其未予以理会。我提出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试图从谁导致了重伤为突破口,该辩护意见法庭未予以处理,也未叙述在判决书中,实际也证明此应当是本案最为关键的突破口。庭后,赵鹏云的母亲和赵鹏云短时间温情会见后,本案法官透漏赵汉伟属于自身受到轻伤,可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重伤不成立的辩护意见十分可笑,赵鹏云属于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赵鹏云的母亲对赵鹏云能够减轻处罚十分满意,不要求提出因果关系鉴定的申请。就此因果关系鉴定的事宜,赵鹏云的母亲和我都建议赵汉伟的辩护人若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则应当一并提出因果关系鉴定的要求。
TIME: 2009/4/10 10:19:40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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