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好心人网 Goodpeople情感倾诉 Emotional Talk好人杂谈 Talking about the Good People → 公安部规定:民警执行职务须...
 

发表帖子 发表投票 回复主题 您是本帖的第 774 个阅读者
贴子主题:公安部规定:民警执行职务须出示人民警察证
 
尘缘尊贵身份标志
尘缘
论坛版主
 
等级: 论坛版主
帮派:无帮无派
发帖: 1548
积分: 4
状态: 离线
注册: 2007/5/31
      
楼 主
表情公安部规定:民警执行职务须出示人民警察证
公安部今天发布施行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离、退休,调离公安机关,辞去公职等情形之一的,该管理规定明文指出,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被辞退、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得涂改、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人民警察证,对于将人民警察证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该管理规定指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据悉,该管理规定自2008年2月28日起施行。
TIME: 2008/3/21 10:03:14  IP: *.*.*.*


    管理 | QQ | 主页

分页: 1   转到  
 页次1 / 1 页 共1 条记录 10 条/页
Powered by 好心人 2.1.0
好心人网Copyright © 2005 - 2025 goodpeople 好心人网 < 蜀ICP备09002956号-1 >

论坛访问:15015133次 数据查询:1次 执行时间:109.375 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