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美国人马丁和英国人安娜夫妇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来华之前,两人长期在印度工作,并在那里有惯常居所。在中国工作期间,马丁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对于马丁和安娜的离婚纠纷,我国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加以解决?(2003卷一第23题).
14.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值4000元人民币。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一商店发现该款手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商店要求退货,被拒绝。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子满20岁为成年人,自己未届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卷一第37题)
A.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无效,手机可以退货
B.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
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原题解析】《民通意见》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故答案为B。本题,杰克逊18岁, 我国法律认为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领域进行买卖这一民事行为有效,手机不可以退货。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新法规定的更全面。就本题而言,根据新法和旧法,答案都为B。
【答案】原答案 B ,新答案也是B,但法律依据不同。
15.依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婚姻是否有效应当以下列哪一项为准据法? (2004--36)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当事人住所地法 D.法院地法
16.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上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2002-62)
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
B.汤姆的行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D.合同成立
原答案及解析】:BD 根据《民通意见》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认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本题中,该买卖合同是汤姆在我国境内订立,虽然依据汤姆属人法甲国法律规定年满19岁的自然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但依据其行为地法即我国法律规定,汤姆却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因此汤姆购买工艺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该合同成立,故A项错误,BD项正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只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考虑当事人国籍,并且同时公约第2条规定排除公约对仅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合同的适用,因此本题中汤姆购买民间工艺品的合同不适用该公约,因此C项错误。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新法规定的更全面。就本题而言,无法知道汤姆的经常居所地国,但是,无论其经常居所地国在哪国,根据新法都应认定其有民事行为能力,购买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所以,根据新法和旧法答案都为BD。
【答案】原答案 B D,新答案也是BD,但法律依据不同。
17. 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2003—98)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18.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1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美国纽约遗有1套公寓房、2家商店、3辆汽车、若干存款。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诉至上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2003-62)
A.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B.在上海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
C.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D.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9.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5—80)
A 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B 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C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 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7条“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A错。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C项错误。第13条:“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B项正确。第15条:“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正确,故原答案选BD。
【旧题新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05-14) 第九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所以,根据新的补充规定,A项也正确。所以,根据新法,答案应选ABD。
20.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2002-22)
A.法院地法
B.原告住所地法
C.被告住所地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21.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中国,乙定居韩国,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2005-35)
A.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B.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韩国法律
C.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D.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
【原答案及解析】我国《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而对于合同,《民法通则》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本题中当事人选择适用英国法,因此英国法为该合同争议的准据法,故答案为C。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新法与旧法关于时效法律适用的规定虽然具体表述不完全相同,但意思一致。故,根据新法答案仍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