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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田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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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走近律师团--罗秋林律师简介

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虽然是理想,但每一天我都在努力......。
2002年湖南大学法学研究生学历
自我要求:勤勉、尽责、仗义、敢言


过去承办案件:
民事诉讼方面:
1、 1999年7月代理了全国第一例患有白血病的儿媳刘某状告公公遗弃案,经过近一年的诉讼,为刘某索回了5万多元的赔偿费用(见衡阳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14日头版)。
2、 2000年7月代理了汽车司机阳某诉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因一元钱车票不服除名劳动争议案,经过法院两审终审,以撤销公交公司的除名决定而告终。维护了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案被全国数十家媒体报道(见中央电视台2001年2月23日《今日说法》栏目报道)。
3、 2001年3月代理了湖南省第一例高中生诉学校违法开除案,在代理高中生谭毅诉衡山县第四中学违法开除一案中,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衡山四中主动地赔偿了谭毅18000元的经济损失并撤销了开除决定,该案被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报道。
4、 2003年10月代理了湖南省第一例未成年人“性骚扰”案,在该案中作为衡南县某学校的代理人,在诉讼的过程中,敏锐地发现了学生家长有意栽赃行为的证据,证实该学生的性病的感染是其母亲所传染,最后衡南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被《衡阳晚报》报道。
行政诉讼方面:
1、2001年7月19日代理了湖南省第一例村官不服乡政府撤职案,在该案中作为常宁市荫田镇爷塘村村主任蒋石林的委托代理人,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选择适当的切入点,起诉到常宁市人民法院,该院于2001年10月29日作出撤销常宁市荫田镇人民政府违法撤职行为。该案例被2002年1月10日《南方周末》等多家媒体报道,并被全国政协第九届五次会议作为专题讨论,促进了基层政权民主建设。
2、2002年代理湖南省首例内河责任认定行政诉讼案,担任船主梁东平委托代理人起诉衡阳港航监督处违法作出责任认定,2003年5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其责任认定。该案被《潇湘晨报》报道。
3、2002年代理常宁市亲仁水电站职工廖常禄等诉常宁市公安局对举报人、控告人的打击报复行政不作为案,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常宁市公安局不作为违法,从而,使原告免受被检举人的打击报复,为检举人如何维权提供了很好途经,该案被《湖南经视》之《聚焦》栏目报道。
4、2005年代理祁东县河洲镇定山村委及三组诉祁东县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农民的代理律师,经过两败诉后,最后,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祁东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为定山村及三组把十六亩土地经过诉讼程序要了回来。该案被《中国青年报》报道。
5、2005年4月1日因衡阳市公安局不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侵犯本人的律师会见权,依法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衡阳市人民政府认定:衡阳市公安局侵犯律师的会见权,该案成为全国第一例通过准司法程序维护律师会见权的成功案例。该案被《法制早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报道,还被一部分媒体列为“律师风云榜”,被湖南法治网列入2005年十大法治候选新闻事件。
刑事辩护方面:
1、2000年7月担任耒阳市某局李副局长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受贿一案的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供不构罪的法律意见书后,2000年的中秋节的前一天李副局长被无罪释放。
2、2001年7月衡山县某局的领导班子成员全被衡山县检察院指控为滥用职权窝案,担任该局工会主席王某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及时地向衡山县检察院提供了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后,该院撤销了案件。
3、2001年12月5日在公安部挂牌三湘第一黑“张飞、幺七”案中,担任第8名被告人的辩护人。
4、2003年1月17日参与湖南省“屈氏七兄弟”盗窃金融机构案的辩护。
5、2003年6月19日,担任未成年学生谢某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抢劫罪一案的指定辩护律师,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同年,该被告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于7月17日获释。
6、2003年8月担任衡南县某局廖某被指控涉嫌贪污罪一案的律师,向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构罪的法律意见书后,该院作出了不诉决定。
7、2003年10月27日担任湖南省首例律师被指控犯受贿罪一案中刘某的辩护律师,在该案中作无罪辩护。
8、2003年12月13日,担任未成人罗某被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一案的指定辩护律师,接受案件后,向法院提供了该被告人行为时还未满16周岁的公证证据,于同月24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04年元月7日,罗某被无罪释放。
9、2004年5月24日担任备受媒体关注的,由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2、5”抢劫金行案中担任邓某的辩护人,为其作减轻处罚的辩护,得到法院的支持。
10、2004年9月7日,接受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杀人罪的陈某的指定辩护律师,2004年9月27日在法庭上为其作无罪辩护,于2005年3月2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陈某无罪释放。

11、2005年3月,接受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杀死十二人,被新闻界称为“杀人狂魔”的李春生的一、二审辩护律师,该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3日裁定,只认定李春生杀死五人,其七起杀人案不能成立。

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07348910



「该帖子被 兰田有玉 在 2007-10-17 21:14:00 编辑过」
TIME: 2007/10/17 20:50:19  IP: *.*.*.*
以我之孤心 崇法之傲然。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谭仲萱律师 (755)8981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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