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规定,除前述人员义务的自然人不能作为罗的代理人提起诉讼。
罗也可以自己名义提起相关诉讼,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被告抗辩的问题,罗无义务证明自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鉴于罗的生母尚在,按法律规定其父母(含养父母、生父母)是监护人,如果罗已婚,则其配偶应是其监护人,如果其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或离异,其成年兄妹是监护人。
关于是否应留在医院治疗的问题,请参阅《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综上,关于诉讼问题,建议向成都市司法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另外,如果罗的情况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条件,其监护人可以申请政府救助。
以上完全是个人的一点小看法,如有偏颇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