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意谭律师的法律意见。
2、如要寻找可能存在的其它责任人(因为在没有其它责任人的情况下,本案用通俗的话来说属于“责任自负”),要有事发前后的详细经过及证明详细经过的确实证据。
其它责任人有可能是侵权人,有可能是未尽到看护义务的人(暂时只想到这两种可能)。
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思路:一是让其它三位小孩如实的说出事发当时的情形,看有无故意行为导致死者溺水。比如可以让校方或警方在家长陪同的情况下对小孩温和询问。二是了解四位小孩当时的监护责任人,比如四小孩分别从家中出发约好江边玩耍,那四个小孩当时的监护责任人与法定监护人一致,就是各自的家长,但如果四小孩的家长约好由其中一个家长带出来玩,那四个小孩当时的监护责任人就是那一个家长,这时再分析其有无未尽到的监护义务。三是寻找目击证人,这个难度最大,所以放在最后。
3、江能淹死人,这是一个常识,所以将死因归结为没有警示的可能性是很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