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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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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帖子被 古古 在 2011-9-18 0:32:55 编辑过」
TIME: 2011/9/17 18:44:01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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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田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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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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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月12日为中秋节,国家法定节假日,当天全国中小学均放假,学校在此期间没有安保的义务且不存在过错,因此,学校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但学校在事发后表现冷漠,不是教书育人机构应有的态度,令人心寒。

2、若无证据证明其他三位小孩有故意行为导致该名小孩溺水死亡,则其他三位小孩的监护人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TIME: 2011/9/17 20:09:32  IP: *.*.*.*
以我之孤心 崇法之傲然。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谭仲萱律师 (755)8981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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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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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谭律师的法律意见。

2、如要寻找可能存在的其它责任人(因为在没有其它责任人的情况下,本案用通俗的话来说属于“责任自负”),要有事发前后的详细经过及证明详细经过的确实证据。

其它责任人有可能是侵权人,有可能是未尽到看护义务的人(暂时只想到这两种可能)。

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思路:一是让其它三位小孩如实的说出事发当时的情形,看有无故意行为导致死者溺水。比如可以让校方或警方在家长陪同的情况下对小孩温和询问。二是了解四位小孩当时的监护责任人,比如四小孩分别从家中出发约好江边玩耍,那四个小孩当时的监护责任人与法定监护人一致,就是各自的家长,但如果四小孩的家长约好由其中一个家长带出来玩,那四个小孩当时的监护责任人就是那一个家长,这时再分析其有无未尽到的监护义务。三是寻找目击证人,这个难度最大,所以放在最后。

3、江能淹死人,这是一个常识,所以将死因归结为没有警示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TIME: 2011/9/17 22:36:52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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