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楼主介绍的情况,兰田有玉兄谭律师的建议是解决本案可行的方法,既专业又有效。从“有效”这个角度,鄙人没有更好的意见可以提供。向12315打电话投诉什么的,在证据缺乏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意义。
对这种售出前售出后两种态度两个说法的商家,固定证据是向其追究责任必须的步骤,否则本案在维权过程中将面临“口说无凭”的尴尬。这也是我的回复第一句就强调“根据楼主介绍的情况”的原因:
证据,是反映客观事实的镜子,证据反映出事实我们称之为“法律事实”,越是想让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保持一致,“证据”这面镜子就要准备得越完整,越无瑕疵----再美的美女再破碎的镜中也只能看见自己不完整甚至变丑的脸。
从日常生活的角度来说,这个方案对当事人在可操作性上有一定难度,因为在权利得到保护,奸商得到惩治以前,楼主将要付出的代价绝对要大于现在已经失去的,虽然目前的损失及维权的金钱投入最终都有可能拿回,但投入的精力和时间却不能得到金钱的赔偿。
因为本案的情况,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楼主不能因为这一系列的事要求商家给予实际损失以外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要解说起来又是一大篇了,篇幅有限请楼主谅解)。
再提醒,维权所产生的费用,楼主可别再忘了索要发标或相应票据、收据。
当然,请楼主注意我用的是“有可能拿回”这个说法,因为取证结果我们无法预料,诉讼本身也有风险。楼主是否愿意为了讨回1000元的损失去支出后面一系列的金钱及精力,还需思量。
如果楼主决定放手干,我们可以把这个难度看成是维权的代价;如果楼主接受现实,我们可以把1000元损失看成是日常生活中缺乏法律意识的教训。
说这个话请楼主原谅,我在这里没有任何责怪楼主或看笑话的意思,而是强调我们在生活中时刻保持法律意识的重要性,这在法制建设还需不断完善、民众诚信素质普遍有待提高的当今社会尤显重要。
如果楼主要以正常法律途径维权的话,以上是我作为一个专业律师基于楼主发帖内容给出的建议。
楼主找商家协商处理当然另作别论。
另:排版了好多次啊,行间距是不可调的么?写得太密眼睛看得累,只好用回车代替了,所以这些话里的分行和逻辑段落无关。。。
「该帖子被 燕兰天 在 2011-3-9 17:54:03 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