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分、开庭
依据起诉书的要求,本案采取被告人认罪的简易程序审理。
下午一点,我们浩浩荡荡的前往法院。到庭后,里面已经坐着两名记者,果然不出我的意料,报纸不会放过这样的好新闻。接着开始正常的法庭审理程序。
1、庭前交锋
当我坐定后,辩护人席只坐着任某的辩护律师和我,其他被告人未聘请辩护律师,我有些感叹。
任某的律师说:“你的辩护词我看看。”
我递了过去,他一看辩护词就变了脸色:“你怎么做无罪辩护?不是说好了让你做有罪辩护吗?我们可是要争取免除处罚和缓刑,你这样是会耽误我们的。”
我立刻明白了他的辩护思路,还是把被害人自愿写赔偿协议这一点做免除处罚的辩护,我说:“你再仔细看看,我没有做无罪辩护。自首和中止的辩护意见实际就是在有罪的前提下作出的,假如无罪,不需要谈自首和中止的辩护意见。”此刻我又突然明白过来,心里想:“他可能把反驳起诉书当作就是无罪辩护了,特别最后那句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判决更加深了他的这一印象。”我转念一想:“检察院假如真有心认可免除处罚,他们就不应当起诉,即便起诉,也应当把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多认定一些。”
任某的律师接着说:“你不要这样辩护,不要坏了事。”
此刻,我说:“你不要管了!我的辩护词里面没有任何一个无罪的字眼。”我心里开始默默哀叹:“没有任何法官在没有合适和合法的理由的情况下会判决免除处罚的。判决免除处罚,那简直就是做梦。刑事辩护不靠真本事,就靠祈祷,那没有出路。任某的辩护律师不配合,看来只有期望赵某配合了。”
他那有罪的辩护意见实际是无罪的辩护,而我做的有罪的辩护却被当作无罪的辩护,这世界真是太奇怪了。我想:“也许接下来,检察官和法官都会这样认为吧。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个人有个人的看法,这也许是一个好事情,也许检察官和法官怎么看待我的辩护词会透漏出案件的走向,我需要认真分析和把握从而随机应变。”
不过,一旦开庭,赵某的父母以及其他人都无法给我代话了,我将彻底摆脱他们的纠缠而专心开始针对检察官了。
2、宣读起诉书
主控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后,四名被告人依次对起诉书发表意见。
李某发言较多,主要内容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的只是赔偿,是合理的;钱是给胡某的,本人在内的四人没有参与分配;初衷不是犯罪,只是帮助朋友。”
此刻法官打断说:“你讲这些,那就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你说的这些实际都不是认罪。你是否认罪?”
李某回答:“认罪。”
法官:“你提出的辩解,法庭都会记录在案,会予以考虑。”
接着,任某提出三点看法:“一是帮助朋友;二是事前没有任何形式的沟通,对于10万的赔偿也没有事前任何沟通;三是1700元是印某主动给的,钱是给了胡某。”
法官问:“是否认罪?”
任某:“认罪。”
其次,赵某提出四点看法:“一是起诉书对本人起的作用未表述;二是欠条说法有错,实际是赔偿协议书;三是1700元是给胡的,我们四个人没有拿;四是10万元没拿,主动放弃,并报警。”
法官此刻打断问:“是否认罪?”
赵某:“认罪。”
最后,秦某说:“同赵某的意见。”
法官:“是否认罪?”
秦某说:“认罪。”
法官最后总结说:“你们四人实际都不是认罪,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不应当进行简易审判。”
客观评价,四名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我发现共同的一点都是确认了从犯认定这一点,也就是说四名被告人都是从犯,而不是主犯。原因是都认为是帮助朋友,1700元是给胡某的,10万元是胡某提出的,四人并不敲诈勒索的意思联络。
此阶段,法官未征求我和另外一个律师的意见。此刻,我惊奇的发现,我的辩护词完全包括了他们的意见,写的没有任何错误,我的工作比较到位,我开始对我的辩护词更加的满意。此外我还产生了三个想法:一是此案件四名被告人都应当聘请律师,因为他们做的的确不是认罪的辩护,这个案件四名被告人在以往的律师代理工作中存在严重的缺陷,没有全面及时的掌握的真实想法;二是检察院此前的工作可能是故意借从轻来诱骗四名被告人认罪,应当对这四名被告人提出的辩解理由没有进行任何处理;三是这四名被告人的认罪是不真实的,本意只是想从轻处理,而不是认罪伏法。四是这四名被告人的辩解要点实际集中在起诉书存在遗漏以及指控不实的问题上,只是他们是在辩解而不是和我那样指责起诉书存在缺陷。
3、质证
我在此阶段开始暗中为自己的辩护词准备火药和机会。把辩护词要做的解释性的工作提前说明白,我的第一个俘获的战利品是自首认定,先打好自首认定一战,中止认定一战留给辩论阶段进行。
检察官先是依次宣读四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四名被告人依次发表意见,基本无争议。
接着,检察官宣读印某的陈述。此刻任某的律师提出:“其陈述和案卷中印某9月出具的另外一份证据相矛盾,印某是自愿写欠条和支付1700元。请检察官也宣读。”
法官说:“你自己读。”
于是这名律师开始宣读。我一看就感觉坏事了,既然案卷之中,检察官肯定会宣读,现在宣读,检察官肯定会挑毛病了。
果然,检察官说:“属于胡某向公安机关提交,取证程序有问题,不采信。”
法官接着说:“假如印某后面的说法成立,则印某以前的陈述则涉嫌故意陷害报复他人,要抓起来仔细审问。法庭庭后会核实有关情况。”
此刻我想:“假如真的核实后面的证据,恐怕抓起来的不是印某和胡某,恐怕是那个办案件的实习律师。此前海淀区法院审理的薛辉女律师的案件,就是在办理强奸案件的过程中将一份被害人家属写的证据交给公安机关而被随后关押并审判的。这个本案唯一可能涉及律师取证的证据就是一个律师的陷阱,假如这个争议是此前的那个实习律师当庭提出的,他和薛辉女律师的命运会是一模一样的。也许他逃避出庭是对的,太危险了。”
此刻法官问我:“赵某的律师有异议吗?”
我回答说:“印某说称的欠条的说法错误,应当是两份协议。”我未在这份证据上再做纠缠,快速滑去,以免一个实习律师还没有判决,另外一个实习律师也要进去了。
法官问检察官:“强奸立案了吗?”
检察官回答说:“没有。”
法官问:“对胡某做生理检查了吗?”
检察官回答说:“没有。”
这太棒了,看来法官开始很在意这个案件了。
接着,检察官宣读胡某的证言,任某的律师无异议,我提出:“在该证言中,胡某自认10万元属于其自己提出的,其现无罪,未被关押、公诉,我特别提醒法庭注意这个事实。”当我蹦出“提醒”二字,我立刻意识到我在挑衅法官,法官估计要开始仔细听我的异议了,可能要放开检察官,开始和我直接交锋了。
接着,检察官宣读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任某的律师无异议,我此刻提出:“依据该《到案经过》,赵某是到东升派出所举报印某强奸案件,且配合东升派出所调查,东升派出所调查印某强奸案件后对赵某进行传唤,但起诉书指控是被抓获,两者之间存在冲突。”
法官此刻纳闷的问我:“有什么冲突吗?”
我立刻意识到法官开始注意听我的发言了,这是一个好现象,说明我需要开始争夺庭审的控制权了,于是我解释说:“被抓获,是一个抓字,而《到案经过》显示的是主动到派出所。”
当我还在琢磨怎么样把之间的区别说的更清楚,法官提示说:“你的意思是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
太绝了,我怎么就没有想到用这样明显的带有反义词的词组来表达含义呢?我立刻对主审法官另眼相看,真是一个驾御庭审的高手,思维敏捷,我需要小心翼翼了。
此刻,任某补充说:“我们是主动告诉警察,我们有一个书面的协议书证明印某自认存在强奸行为,由于该协议书存放在李某那里,所以我打电话让李某送过来。我认为我们是自动投案。”
“这小子果然聪明。”我心里想到。不过他没有意识到李某是自首后,起诉书中指控其协助抓获李某,属于立功表现,就属于指控不实,不存在立功表现了。我于是再仔细看了看四个被告人,彼此都是含着冤屈和气愤,但是依然有着浓厚的兄弟姐妹的亲情,我此刻意识到任某不是想多一个自首情节,而是客观的表达事实,帮助自己的姐妹,而不是只为自己考虑。
然后,检察官宣读协议,我立刻说:“公诉机关将10万元的欠条和给1700元的协议书的名称确定为协议,而起诉书却指控为欠条,我提请法庭注意两者之间的冲突。”
法官说:“我明白了。你不需要再重复了。”
我内心意识到:“这个法官看来比我明白的更多了。他意识到本案很蹊跷了。我开始大胆追击了,我宣读辩护词时要大胆的读出气势。”
4、辩论
我的辩护词只是对证据进行集中总结,而不是一次出奇兵,要是一次总攻,要彻底固定从犯以及自首之战利品,同时要敲响“中止”认定之战。
辩论阶段,检察官先发言,她的发言有一个亮点:“鉴于本案的情况,四名被告人依法构成自首,请合议庭依法予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心里想:“我此前把自首作为重点,果然起到了迷惑检察官的作用,她想通过认可自首来为整个案件解套,当然也是在工作和良心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假如我在此前把中止也突出出来,她可能就要严防死守了,一点都不会让步。”
任某的律师按照此前的辩护此还一字不漏的念完了。我听着辩护词,觉得十分刺耳,简直就是不知道随机应变,还抱着老掉牙的东西死不丢。
我心里在想:“这个检察官比较有良知,但是她也许不知道我还有更厉害的辩护词等着她!”于是我开始声音洪亮的宣读辩护词,整个法庭被我压的十分安静,我感觉到法庭鸦雀无声的感觉,都听我咆哮和怒吼。
具体内容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以及书记员:
受赵某的委托,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发表如下意见:
我首先补充一点,赵某为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关系到律师业的声誉,下面我发表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互相矛盾
起诉书指控“迫使其写下10元的欠条,并当场勒索其1700元。赃款未起获。”分析该指控事实,当场勒索1700元和赃款为起获之间抵触,只可能存在一种情况,不可能同时存在。起诉书指控“赃款未起获”,却又在本院认为部分指控说“部分犯罪行为未得逞”,上述事实显然互相矛盾。(我心里想,这个错误她敢给领导看吗?即便将来补充起诉或者侦察,领导能够饶了这个错误吗?)
二、起诉书存在如下指控不实的问题
1、起诉书指控“迫使其写下10万元的欠条”,该欠条的定性属于指控不实,本案中并无带有“欠条”字眼的任何证据。依据印某出具的赔偿协议书可见,赔偿协议书不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该赔偿协议书属于效力待定的协议,尚需胡某在本协议书上签字认可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我心里想,这其实是吸引检察官辩论。但是自己一会说欠条,一会说协议,她也无法自圆其说。)
2、起诉书指控赵某是被抓获,和东升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相抵触,依据该《到案经过》,赵某是到东升派出所举报印某强奸案件,且配合东升派出所调查,东升派出所调查印某强奸案件后对赵某进行传唤,符合自首特征。我非常感谢欢迎公诉人对自首的认可。(我心里想,我特别加上了这样一句话,巩固战斗成果,并对检察官的善意予以感谢和回应。)
三、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如下重大遗漏
1、遗漏印某是否强奸胡某的事实,且遗漏赵某是否知情的事实,该事实影响赵某的主观恶性的认定和判断;(我心里想,既然你公安机关都这样容易出现错误,何必对一些律师的过错行为直接作为犯罪处理呢?何必也给予宽容?)
2、遗漏1700元的下落和用途等事实,不便于全面判断赃款的下落和性质;(假如一查,那自然就和当场勒索的指控相抵触。)
3、遗漏赃款未起获的原因等事实,无法准确判断未起获的原因属于胡某等人主动放弃还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得逞;(我心里想,原因不是起诉书指控的被抓获,而是主动报案前决定放弃赔偿协议书。起诉书怎么可能不说原因就认为未遂,这太莽撞了。)
4、起诉书“伙同”二字无法明确主犯和从犯,遗漏四名被告人之间的分工、作用等事实,遗漏确定清楚勒索的主使者以及起意者,无法准确判断赵某在本案中的作用以及是否有敲诈的故意。我特别提请法庭注意,胡某现无罪。(我心里想,反正赵某不是主犯,我不能够让赵某无缘无故的被当作主犯对待,我以此突出一个案件四个被告人都是从犯的荒唐和可笑,无意要求对胡某补充起诉,我也知道检察院不会去起诉胡某,因为本案就已经够难处理的,不会去再惹事。)
四、起诉书指控犯罪未遂,且遗漏未遂的原因和事实,且同东升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相抵触,按照该《到案经过》应当属于主动放弃赔偿协议书,依法属于中止,其未遂的指控存在事实不清、指控不实等问题。(我心里想,看起来我连起诉书的从轻理由压根不在乎,似乎是对四名被告人不利,实际上检察官不敢指责我反对未遂的理由,看来这一点她也只能够被动挨打了。)
综合以上意见,本律师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判决。(我心里想,起诉书的事实的确也不应当被判决书原文不动的照搬吧?)
当我说:“法官,我发言完毕。”我想到:“这份辩护词开始脱离和赵某的父母以及接案律师之间的争议,开始和法官以及检察官正面交锋了,我以前只想着防备赵某的父母,没有想到这份辩护词居然也可以防备法官和检察官,真是太棒了。”
法官于是主持交叉辩论。
检察官接着对我的辩护意见发表辩论意见:“一是四人都是共犯,不需要区分主犯和从犯;二是欠条和协议的争议不影响本案的定罪。”我分析该检察官实际已经放弃和任某的律师做无谓的争论,不得不只单方面的回应我的辩护词,我想她的这个发言其实已经很被动了,因为有一些问题她无法去辩论,一旦辩论她自己都无法收场,比如胡某和印某的处理、比如中止是否成立,一旦辩论下去就会对我有利。
我想了想,想到自己还贴钱400元,加之赵某的父母以及其他人的态度不利于我发挥,我便停止进行第二轮辩论,于是说:“没有新的补充。”我心里想:“我也应当给检察官一点面子。这个案件起诉前是由其他检察官办理,对面的这个检察官也许只是被动应付差事。我留一些余地,也好为今后解决案件打下良好的人际氛围。得饶人处且饶人!她不说的事情,我也不说了。”
由我的辩护词燃起的战火,在还没有燃烧起来的时刻,我已经把它熄灭了。这个世界有了一丝曙光,也并没有因此而彻底告别黑夜。赵某的案件在审判这一时刻,再次回到了“被抓获”的那一时刻,这需要智慧和胆略才能够处理。以前的案件处理过程,我是缺席的,现在的案件处理过程,我依然是缺席的,我自己不会因为这个案件遭受什么风险和代价。
从犯之战,检察官还去狡辩,我就觉得不值得,四个人本来都是从犯,在从犯里面本来就挑不出来主犯,还怎么在四个从犯里面区别主犯和从犯呢?所以从犯之战,四名被告人获得胜利。自首这座城池被攻破后,中止这座城池也要立刻被攻破了,因为在法庭上,在这样的情况下检察官的沉默实际意味着认可,但是我在第二场决定性的战役中作壁上观,我想这些战斗留着让那四个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呼啸而出,再次让检察官无法辩论,只有被动的挨打,而没有任何反击的机会。因为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但是检察官没有权利就最后陈述再发表辩论意见,这样实际也可以给检察官一些台阶,避免我乘胜追击导致检察官不得不正面狡辩,以便在和谐的环境下解决本案。
5、法官提问
当我正在继续琢磨案件的走向时,法官突然问我:“你做有罪辩护还是做无罪辩护?”
我做出了今生永远难忘的一个绝妙的回答:“既未做有罪辩护,也未做无罪辩护,我只对检察院指控的证据和起诉书发表意见。”按照我以前的辩护策略,是否有罪将由法官决定或者赵某自己确定,我不会就这个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
当我说完,我发现检察官满脸通红,尴尬的笑出声。我此刻想到:“她可能从来没有想到一个律师会这样说法,一个刑事案件不做有罪辩护,就是做无罪辩护,像我这样的回答简直就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没有任何程序是审理不是有罪也不是无罪的案件,中国只有有罪和无罪的程序,没有中间状态的程序。”
法官此刻开始转去审问赵某:“你是有罪还是无罪?”此刻我发现,法官自己不会回答这个问题,他要求赵某自己来回答,从而保持足够的超然性和独立性。当然法官也非常智慧的让赵某回答,并没有为难辩护律师,表现出了娴熟的社会经验和驾御庭审的能力。
赵某开始反复绕着说:“我有过错。”
法官开始逼问其直接回答:“到底是有错还是有罪?”
赵某回答:“有罪。”
我心里开始对赵某很失望:“法官肯定会去问赵某,因为这个问题我不回答,就必须赵某来回答,法官自己本人不可能先代为回答这个问题。自首认可,中止也基本无异议了,四个被告人都是从犯的案件,如此轻微的案件居然还不主动提出无罪,难道让法官和律师帮你把话说透彻和清楚吗?”
法官转过来又问我:“你认为检察院退回补充侦察,对赵某有利吗?” 也许法官意识到中止意味着法官应当判决免除处罚,而遗漏事实则意味着可能是无罪,看来法官内心深处对律师这个职业并无偏见,可能更倾向实习律师回答自己是无罪,因为只有无罪的案件,法官才有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的必要。
我心里立刻意识到,我的辩护词发挥作用了,这个案件不可能在3到10年之间判决了,我回答说:“应当!”,我停顿片刻,斩钉截铁的说“有利!”在这个时刻,在法官可能和检察官的工作思路出现差异和冲突的情况下,我应当果断的支持法官的正确决策,支持退回补充侦察和补充起诉。法官和律师联合起来,对于检察官来说,就是二比一的优势了。
我心里明白:“这个案件法院是不会主动去判决免除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原因太简单了,法院不会在我把起诉书批驳的狗屁不是的情况下,法院自己去认定查明事实,那这样的话,我会在上诉的过程中又抓住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说三道四的。胡某和印某肯定不会被关押起来的,赵某的案件就已经够麻烦的了!而且一旦退回补充侦察,由于这个案件涉及律师犯罪,检察院会受不了压力。看来法院和检察院之间要开始踢下皮球,就看谁玩的过谁了。”
法官最后以“请相信法庭的判断力,我们会公正处理的!”结束了互相辩论。我想法官可能是怀疑我不相信法庭会公正判决,特别以这个意味深长的话表达自己的廉洁和公正。
此刻中止之战,实际已经被大家牵引向无罪之战了。
客观分析,在是否需要退回补充侦察这个问题上,法官可以征求检察官的意见,但是法官没有去征求检察官的意见,看来法官也不打算为难检察官,其实法官的内心对于检察官的工作是不满意的。连法官都明白,即便存在敲诈勒索的故意,这四个被告人并没有互相联络的意思,只是胡某有敲诈勒索的故意,而且钱款也是支付给胡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四名被告人有借强奸案件背着胡某敲诈勒索印刷某,然后私分钱款的故意。检察官在辩论阶段主动先认可自首,这说明检察院知道自首和中止的情节,依法应当不起诉,法官一般对于检察院利用法官为自己解套的做法十分反感,这很容易导致法官出现错案。
当然,法官没有在这个问题上去逼问赵某,这也是本案的微妙之处。客观分析赵某的性格特点,假如法官逼问赵某,赵某肯定会反对退回补充侦察,原因在于:一是赵某诉讼经验不足,不知道退回补充侦察后怎么利用这个程序为自己获得更好的结果;二是赵某害怕退回补充侦察会成为继续关押的理由,而不会在事实在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法官不问赵某,实际为法官个人处理本案留足余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最后通过合议的方式处理这个问题,假如赵某直接拒绝,法院还决定退回补充侦察就不太正当了。
其次,法官不会再逼迫我回答问题了。我一被逼迫回答问题,肯定就是直脾气,一点也不妥协。我要有律师的骨气,我可以沉默,当作什么都没有发生,但是我一旦发言就不会懦弱,我不能够让人鄙视,我要给律师业长脸!”
实际上,法官问检察官和赵某,也没有多大的必要性,基于二审,一审工作越扎实越好。其实,这个提问阶段的重要性是最大的,这预示着案件的走向,律师只有用心才会体会到其中的微妙含义。
6、最后陈述
此阶段,我期待着四名被告人呼啸而出,紧咬住我丢给他们的“中止”不丢,在“中止”认定之战中高唱凯歌。
李某说:“任某打电话给我通知到派出所交协议,且此前也是警察让我回家的,我也是自首。”
任某说:“我也认可自己属于自首。”
赵某此刻有一些后悔:“我的情节十分轻微。我也属于自首。”
赵某说:“我也属于自首。”
此刻,我突然明白:“我简练的辩护词中的任何一句话都是在说起诉书存在错误。自首认可之后,接着中止也必须认可,在本案中自首和中止是关联在一起的。因为已经中止,才出现后面的自首。本案自首一旦成立,则任某协助抓获李某的指控就不实,则在李某是自首的情况下,任某不是立功表现了。本案依然还是要轻都轻,没有一个人可以独善其身,看来赵某判决无罪,其他人判决免除处罚或者缓刑的空间是不存在的了。”
不过,让我遗憾的是,他们四个人没有一个人主动咬住说:“我们主动放弃赔偿协议书,依法属于中止,请法庭依照刑法的规定,在中止的情况下,鉴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判决免除处罚。”
我轻轻的摇了一下头,心里想:“要知道中止是应当免除,而自首则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真是天壤之别啊。即便其他三个被告人由于法律知识的缺陷和一般的理解,会认为自首非常重要,那赵某应当在检察官主动提出属于自首后,还有必要坚持自首的最后陈述吗?你就为什么不把中止作为最后陈述的重点,接着让最后一个发言的秦某也随声附和呢?真是白白的浪费了我第二次会见的苦口婆心的指导!这个实习律师太老实了,不善于见风使舵,也不善于狡辩,其性格实际不适合做一名律师。”
这四个被告人不管是什么原因,都没有乘胜追击,而只是忙着巩固胜利成果,最后陈述存在严重的缺陷,中止这一场战役没有打好。
7、休庭
法官宣布休庭。法官和检察官都沉默不动,在其他人都朝出去走时,我也纹丝不动,有那样短短的时间,法庭的空气是凝固的,处于胶合状态。
当我起身离开法庭后,他们依然纹丝不动的坐在那里。记者也在法庭里面坐着,看起来很疲倦,犯困了,我想:“一个让她惊奇的新闻线索就这样夭折了,她能够不失望吗?记者肯定无法,也不会报道这个案件,当然会很失望。也许法官和检察官会也请记者不要报道本案的。”
我看了看检察官,内心在想:“我终于明白了起诉书为什么要写成这样了!检察院的人真是厉害!能够把起诉书写的那样绝妙和巧妙,真是不简单,不过他们也许有自己为难之处吧。想一想历史说的罗织罪名的一些传说,我想手法应该也是如此了,让这些人承担本不属于别人的事情的责任,而别人却安然无恙。假如以他们要求律师业务规范的程度来说,那检察官自己都如此多的问题,又如何处理呢?也许这个案件看的出来,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律师这个职业存在报复的潜心理,而这四个人包括实习律师在内都在一种微妙的心理下被耍弄和侮辱,这真是做律师的悲哀啊!也许这四个人从此只知道痛恨胡某和印某,他们还不知道幕后可能就是职业报复的黑手,因为胡某和印某就是安然无恙的正常生活,就他们四个还被关押的看守所。也许本案不给检察院以宽容,处理本案会变的非常困难,此刻我想到我及时收手不战应当是正确的选择。”
开完庭,任某的律师先走出法庭,任某的父亲就吵了起来,我在法庭里面都听的到:“你不是说当庭就要判决吗?怎么没有判决?”
任某的律师回答说:“我说过吗?”
我走了出去,协助其脱身离开,于是补上一句:“不可能当庭判决。”
赵某的母亲此刻拦住我说:“你怎么把法官惹火了?”我一看这架势,怕是我也无法脱身了。
“看来她认为法官是被我惹火了!”我心里想,于是说了一句天方夜谈的话:“自首认可,中止认可,四个被告人都是从犯,都受蒙蔽,如此有利的情况,赵某居然还张不开口说无罪,真是傻啊,要是说出来当庭就无罪释放了。”
她一听当庭就无罪释放,立刻从火冒三丈,转为懊悔不已,我见此赶快甩开人群,走出法庭。我心里想了想:“不惹火法官,法官会关心你这个案件吗?其实,她只看见了表面,没有看见内在的本质,我怎么和她解释的清楚呢?她没有看见法官对她儿子的宽容,也许正因为宽容才会和辩护律师发生冲突。幸亏她没有说我怎么把检察官惹火了。看来这个案件真正难处理的不会是这个检察官了,因为起诉的前半部分工作是其他检察官完成的,她可以推卸责任。而审理案件的法官却没有合适的理由推卸审理,看来法官是要浪费一些时间去考虑怎么处理这个案件了。”
任某的律师被截住,无语的听着咆哮,却无法脱身。
同所的一个律师助理追上我,对我说:“你最后说出了气势,整个法庭都是你的声音,太棒了。这个案件太荒唐了。”
我伤感的想着:“商女不知亡国恨,隔岸犹唱后庭花。外人难以理解我在此案辩护中的无奈和困惑,都是还固执的站自己的偏见上故步自封,我真是太受委屈了。这个案件给我的压力实在是太大了,我都没有去考虑这个案件是否荒唐,而只是考虑怎么样把这个案件圆满的处理完毕。但是我观察了这所有的人,我看不到结果,连这些被告人的父母都没有合适的处理问题的策略和主见,都是在指望别人,我看见这个案件太悲哀了。”
任何事情都是出钱的人说了算。大多数刑事辩护律师都是听从委托人的指使,而不是被告人的指使,在委托人和被告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律师会选择出钱的委托人,而不选择受益者被告人。
爱,经常是错误的,也许赵某的父母是太爱他们的儿子了,都忘记了辩护律师有自己的感受,总是怕儿子受罪,因为爱而失去了判断力。这就是中国父母对儿子的爱,让人痛恨,却也心中泛起微酸,也许大家都是站在自己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也许我无法感受他们心中的焦虑和痛苦,要知道他们可只有这样一个儿子,他们站在法庭之中,这样长时间才只在法庭上看一面自己的儿子,又有谁能够了解和释放他们的压力和情绪呢?
8、庭后自我评价
四名被告人在对起诉书发表意见的第一阶段,虽然都认罪,但通过异议基本确定四名被告人均为从犯,赢得了第一战的胜利。我在质证阶段围绕自首下手,在辩论阶段确定了自首,赢得了第二战的胜利。本案最为关键的中止之战在辩论阶段打响了,但是表面上没有宣布胜利者和失败者,在最后陈述阶段却悄无声息,存在美中不足之处。
客观来说,中止和无罪之间只有一步之遥,这依赖于对起诉书遗漏事实的补充侦察,这是全案真正的聚焦点,也是辩护律师、法官、检察官暗中较量的真正战场。
四名被告人虽然都是认罪的措辞,但实质是无罪心理。在是否有罪或无罪的这场较量中,辩护律师、法官、检察官处于胶合状态,谁都没有下决断,谁都不愿意表态。
第九部分:判决
2008年3月6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
判决查明的事实,没有照搬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增加了赵某等三人构成自首的事实,但认为李某是在任某协助下被抓获,由此认为李某不构成自首,鉴于本律师仅仅代理了赵某案件,应当说自首的主张也被人民法院采信,并附带让任某和秦某也获得自首的认定。删除了“赃款未起获”的指控,人民法院应当认为此说法存在严重的争议,予以放弃,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采纳。在未遂的原因上,通过“本院认为”部分间接认定未遂的事实是因为四名被告人被抓获,导致无法向被害人继续勒索钱款,属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对本律师批评起诉书对未遂的事实不清,直接作出了回应,但鉴于本案件未上诉,本律师无法在法律程序上对此认定意见作出批判。在主从犯认定上,认为李某主动提出赔偿要求,并积极实施殴打恐吓行为,属于主犯,未认定胡某的作用。任某协助抓获李某,属于立功表现。总体来说,法院对四人都减轻处罚,从而使四人量刑均在3年之下,李某判一年半,赵某和秦某判一年,任某判10个月。
根据判决书评价我的工作,我认为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出现了一些变化,而这些变化和律师的辩护工作有关,这说明我的辩护工作是很有价值的。
二、本案的量刑较轻,这是律师辩护工作的结果。这一刑期也是多种利益冲突互相妥协的结果,其中律师的辩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值得肯定。
判决后,任某律师会见后,任某不上诉,据说4人均不上诉。四人亲属面对如此判决,则李某家属认为上诉价值不大,赵某家属咨询赵某指导律师,认为上诉会加重处罚,决定放弃上诉。本案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显示本案判决非常高明,四名被告人的刑期均偏短,且存在一定的差异,非常有学问。
客观分析本案,我认为在有罪判决的情况下,未认定为中止,而认定为未遂,是判决有期徒刑的主要原因。按照法院的理解,不是四人报警导致被害人被抓而无法得到钱款,且1700元的协议明确写明和10万的协议无关,结合未实际勒索其他款项的事实,可以认定为主动放弃。人民法院未做如此认定,过错应当在四名被告人身上,其均做有罪辩护,则一般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不便主动判决免于处罚,且在诉讼中四名被告人和其家属在很多方面公开或者私下均存在麻痹和不当行为,导致人民法院倾向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失去在和谐的环境下解决问题的机会。
在认定未遂的情况下,则李某应当不会被认定为自首,鉴于10万元协议书保存在其身上,则被抓获的指控和未遂是一直的,仅在中止的情况下,认定自首才不会和事实存在内在冲突。
分析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未遂的原因未在查明的事实中直接进行认定,而是在本院认为部分通过分析的方式间接认定,做法比较稳妥,也符合客观事实,因为人民法院不便于帮助公诉机关查明或者指控犯罪行为,所以通过这样的技术处理也为今后四名被告人上诉留下机会,但是四人均放弃上诉,则此做法显示此认定方法比较高明。
分析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胡某提出勒索故意,但其无罪,而四名被告人有罪,但人民法院显然无法处理此事,故判决书对此进行了回避,这也是本案4人获得轻判的背后原因之一。
分析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在有罪无罪的认定上做了很好的技术处理,“以印某强奸胡某为由,迫使其写下10万的欠条”出现在查明的事实部分,此认定未明确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但在本院认为部分则过度为“以揭发印某强奸胡某的事实,勒索财物”,明确的认定属于犯罪行为,其中欠条和协议书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因为协议书更接近民事行为,而欠条更接近犯罪行为,更符合构成犯罪的表述。
本案件量刑也是非常有学问的,其量刑在四人之间制造了一些差异,增加了内在矛盾。其刑期的长短也非常有学问,四名被告人均满意,未上诉。本案的四名被告人的亲属,在上诉的事宜上有存在认识差异,其他人认为赵斌应当上诉,以挽救自己的职业生涯,而其他三人家属认为这点刑期上诉花钱不值得,而赵斌的父母可能认为一人上诉三人跟着受益,但其一人承担费用,也有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