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权可以由公民行使吗? [案情介绍]
某公司职员公寓201房间住了5名工人。1998年7月,公司连续发生了三起工人财物被盗事件,其中工人李某的损失最为严重,失窃3 000元现金。公司报案后,当地派出所民警孙某和邹某到公寓查看后,认为系内部人员所为,但由于没有证据,不能确定哪个工人是犯罪嫌疑人。民警孙某对李某说:“你仔细注意一下,如果发现有谁有嫌疑,马上告诉我。”从此以后,李某便对案情格外留意。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李某发现工人刘山的嫌疑最大,便暗中监视刘山的行动。1998年8月12日上午,李某发现刘山又趁人不在溜回公寓,便到公寓门口等候,同时给民警孙某打了个电话。孙某指示李某,在刘山出来时,先搜搜他的身,如果有偷来的东西,再告诉他。不一会儿,刘山从公寓出来,李某上去搜查,果然发现刘山身上确有偷来的2 000元现金,随即将刘山扭送派出所。对于民警孙某和工人李某的行为,有人赞赏,认为这是“依靠群众原则”的典型例子;有人则持否定态度,认为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例。
[法律分析]
本案不是依靠群众原则的典型案例,而是一个违法的事公民的人身自由是由我国的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一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一个国家应当立法保护的权利。公民享有的这种人身自由也不是无限制的,为了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限制,工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刘山的人身自由权。
民警孙某委托李某搜查刘山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侦查权是指收集证据j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条规定,侦查权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行使。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是有分工的。检察机关只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只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则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
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检察权的内容极为广泛。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最主要的活动表现为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以及对公安机关、法院等机关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审判权是对案件公正地进行审理,并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做出裁判的权力。审判权决定着诉讼当事人的命运和诉讼的结局。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在行使权力方面不能包办代替。
第二,公检法三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办理刑事案件,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被追究公民的名誉、财产、人身自由和生命,而且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及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这样的工作只能让专门的司法机关去做,这样的权力只能交给公检法机关行使,否则,就会造成司法上的混乱,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除公检法机关以外,我国法律还对其他机关行使司法权作了特别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除了公检法机关及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里讲的“其他任何机关”,是指法律赋予其司法权以外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同时,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是一种侦查行为,只有享有侦查权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才可进行搜查。司法人员也不能将搜查权委托他人行使。
民警孙某指示李某搜查刘山的身体,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靠群众的原则。根据依靠群众原则的要求,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要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到群众当中去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但是,不得将专门机关的工作交给群众去做。此案中,民警孙某指示工人李某监视、搜查刘山的行为,就是“把专门机关的工作交给群众去做”的典型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