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子主题:玻璃窗掉落砸伤路人 推窗人房客房主连带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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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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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窗掉落砸伤路人 推窗人房客房主连带担责 玻璃窗掉下将路人砸成脑震荡后,伤者将推窗人、房屋承租人及所有人告上法庭。6月11日,记者从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获悉,上述三名被告被判连带赔偿伤者1.8万余元。 2006年8月17日,被告俞盈盈开自己家里的玻璃窗时,玻璃窗掉下砸在楼下行人——原告周如花的头部,导致周如花脑震荡和多处软组织裂伤,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 事后,因俞盈盈系未成年人,周如花将俞盈盈的父亲俞少君、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和使用人俞夏妹、房屋所有人章秉洪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俞少君应对女儿俞盈盈给周如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俞夏妹作为房屋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未对玻璃窗尽到管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章秉洪作为房屋所有人,未对租赁物尽到维修义务,应对周如花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TIME: 2007/6/24 12:25:07 IP: *.*.*.* |
以我之孤心 崇法之傲然。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谭仲萱律师 (755)8981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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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博坚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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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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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司考如果再出现类似的高空掉落物伤人,以前的答案是如果受害人能够找到侵害人,那么由侵害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不能确定侵害人,则可以把整幢楼的人列为被告. 今年千万不要这么选了,如果能确定侵害人则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确定的话,则由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万国出题的老师就是这么告诉我们的. |
TIME: 2007/7/18 10:24:20 IP: *.*.*.* |
子非鱼,焉知鱼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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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山墨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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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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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不能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此种整个楼的业主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所以起诉整栋业主就没有了法律根据。 |
TIME: 2007/10/10 16:22:24 I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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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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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2007/10/11 22:05:14 IP: *.*.*.* |
你的困难,我来帮助;我的资源,大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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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静致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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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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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理解一楼的说法。高空坠物是民法理论上有限的几个责任倒置形式(还有环境污染等),在不能确定侵害人的情况下,应该由整幢楼的住户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万国老师怎么又说由被侵害人自己承担呢? 一楼能否给予合理而明确的解释?谢谢! |
TIME: 2007/12/3 13:25:21 IP: *.*.*.* |
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漫随天外风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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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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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 宁静致远 在( 2007-12-3 13:25:21)的发言 我不能理解一楼的说法。高空坠物是民法理论上有限的几个责任倒置形式(还有环境污染等),在不能确定侵害人的情况下,应该由整幢楼的住户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万国老师怎么又说由被侵害人自己承担呢? 一楼能否给予合理而明确的解释?谢谢! 隋彭生的观点:在不能确定侵害人的情况下,由整幢楼的住户承担责任,必需有一个前提条件,整幢楼的住户都实施了危险行为,必须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一点,整幢楼的住户不能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没有人为共同危险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
TIME: 2007/12/5 10:02:23 I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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