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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侵权责任法等三部法律案获表决通过

侵权责任法等三部法律案获表决通过

  中新网北京十二月二十六日电 (记者 周兆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十六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海岛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作为中国民法典中的一编,侵权责任法草案曾于二00二年十二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初审。由于内容复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草案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此后,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提速,于去年十二月和今年十月、十二月又进行了三次审议。

  专家表示,继物权法之后,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撑性法律。该法获表决通过,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一步。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海岛保护法经过三次审议后获得通过。该法规定: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TIME: 2009/12/26 18:46:33  IP: *.*.*.*
以我之孤心 崇法之傲然。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谭仲萱律师 (755)8981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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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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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关于侵权责任法的问题。第一,我们注意到侵权责任法中专设一章“医疗损害”的规定,我们觉得现在医患冲突是公众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这部法律的通过如何解决当前医患冲突的矛盾。按照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何确认构成医疗损害,是否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第二,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这在以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但是我们知道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涉及到财产权受到损失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这样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谢谢。



[王胜明] (2009-12-26 16:43:01)

你提的两个问题都很好。我国法律,第一次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写这一章,总的指导思想是三个。第一个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这是我们起草这一章具体条款,包括各方面的关系如何平衡、如何把握的总的指导思想。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将有利于减缓医患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及时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之间的纠纷。

医疗损害这一章中有两点突出表现:一是根据诊疗活动的特点,实行的是过错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有条件地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这个规定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医患关系、医院诊疗的特点出发,也借鉴了国外这方面的经验。同时针对有的患者受到医疗器械的伤害,最后找医院的时候,有的医院告诉患者,你别找我,你去找有关医疗器械的厂家。这种做法,不利于对患者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这一章中明确规定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产生的纠纷,患者可以找生产厂家,也可以找医疗机构。最近一次的修改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如果赔偿后,由于损害大多数情况下是生产厂家造成的,医疗机构赔偿相当于垫付,医疗机构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厂家追偿。当然,实际工作中,医院也可以邀请厂家和患者一起协商赔偿问题。这个规定是对患者合法权益给予了积极保护,这个规定也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你讲的医疗损害这一章,由于时间关系,我就做以上介绍。

你问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这是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有的人说,过去法律当中完全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个理解我们认为不一定准确。因为已有法律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包含的内容是什么,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有的理解,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就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我用的词是“第一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究竟赔多少,确实是有一定难度的。这次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侵害人身权益包含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但不包含财产权益。如果侵害财产权益,要根据财产损失给予赔偿。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我们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当然在常委会审议过程当中有的也提出来“严重”怎么理解?我们认为像轻微的精神损害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诉讼成本很高。什么叫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后司法解释还可以做进一步具体规定,也可以根据个别案例加以认定。在国外,也不是任何情况都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而是有一定的限度。你的问题,我想就回答到这里。

[光明日报记者](2009-12-26 16:52:53)

谢谢主持人。我有两个关于侵权责任法的问题。第一,据我们了解,侵权责任法在审议期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于证券侵权应该作出一定的规定,但是我们看通过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我想知道这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因进行考虑。第二,这部法律将于明年7月1日实施,我想问为什么现在通过要到明年7月1日实施,这七个月的时间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谢谢。

[王胜明] (2009-12-26 16:57:40)

你提到的“证券侵权”问题,在常委会审议过程当中,有的常委委员也提出,希望完善证券侵权法律制度,在侵权责任法当中,规定那么一条、两条,甚至规定一章。对这个问题,经过反复研究,首先侵权责任法不是完全不适用证券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行为人”,我们理解就包含证券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等。在证券侵权当中,比较典型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等,按照第6条的规定,如果有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这里的“民事权益”包含财产权益。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有的行为也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第二章中有很多规定,包括承担责任方式的规定,包括财产损失如何计算等,对证券侵权都是适用的,所以不能说侵权责任法对证券侵权完全没有规定,不是完全不适用。证券侵权制度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有必要进一步具体规定,但是这个“进一步具体规定”是放在侵权责任法,还是放在证券法?我们觉得,放在证券法中作出规定更合适。因为侵权责任,涉及面非常广,法律之间也有分工,不同的法律,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有一个各自调整范围。对你提出的问题,我想就是三层意思。第一,当前证券侵权纠纷比较突出,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完善是有必要的。第二,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对证券侵权是适用的。第三,证券侵权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由证券法来完成这个任务更合适。大家知道,现在常委会对修改法律的态度非常明确,如果意见比较一致,哪怕改一条两条,在立法程序中没有障碍。

TIME: 2009/12/26 19:58:10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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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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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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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客体]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侵权请求权]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竞合的处理]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注:本条为非裁判基准条款,第六、七条确定了归责原则双轨制。

第八条[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人和帮助人的责任问题(拟制的共同加害行为)]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原因竞合]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内部关系]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承担责任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同命同价赔偿规则]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注:对于侵害生命权,废除了之前司法解释中区别城乡居民的二元赔偿标准,确立了同命同价的赔偿规则。

第十八条[受害人死亡情形下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财产损失的赔偿]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因人身权益遭受损害而导致的财产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注:侵权获利剥夺规则);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停止侵害等请求权]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双方均无过错时的损失分担]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1]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过失相抵规则2]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三人侵权]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注: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确定了三种抗辩事由。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监护人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行为人无意识情形下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使用人责任(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注:替代责任,先由使用人承担了责任再说。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注:劳务派遣情形下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补充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替代责任,两者不构成共同侵权。

第三十五条[使用人责任(个人)]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注:第三十八至四十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严格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警示、召回义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惩罚性赔偿规则]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注:法官存在自由裁量权。惩罚性赔偿,是针对受害人全部人身损害而言。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处理]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 , 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TIME: 2009/12/27 8:09:02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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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楼
表情

焦点一

再有“楼脆脆”开发商要担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意味着今后如果再出现像上海“楼脆脆”这样的直接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法律还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焦点二

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

法律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这一规定,以后当某人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时,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因为那极有可能是因为楼内的某一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就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了。

另外法律还明确,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还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三

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四

不必要医疗检查就是侵权

《侵权责任法》中提到不必要的医疗检查,专家表示,《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其中的“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就是确定的标准,违反诊疗规范的检查,就是不必要检查。

比如一个人得了感冒,去医院治疗。给他检查的医生先给他做了脑CT,又做了核磁共振,还进行了X光、化验、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你得的是感冒。这就是不必要检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种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就属于不必要检查行为,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焦点五

吃了问题药可先找医院索赔

前不久代理过南京儿童医院“徐宝宝”案件的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延说,现实中的很多医疗纠纷,比如输血感染、药品缺陷等给患者带来的权利损害,处理非常复杂,亟待便捷的处理通道。

可喜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提供了这样一个“通道”: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耿延感到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并未就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边界作一规定:哪些纠纷应该做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多大;哪些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而由法律直接确认。当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结论相悖时,哪一个法律效力优先,这些都未规定。

焦点六

猫狗伤人主人要担责

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七

同一事故中城乡人“同命同价”

“同命同价”是《侵权责任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之一。该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专注于交通事故官司的上海秦建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建铭,此时无疑有着更深切的感受。今年上半年,他所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在上海打工的安徽四名农民工死亡。在无锡市锡山区法院起诉时,他提出这四名民工的死亡赔偿金按上海市民同等标准计算,这一提议得到法院支持,最终这四名民工获得230多万元的赔偿,创民工死亡个人赔偿全国之最。(本报7月28日曾经报道)秦建铭和锡山法院共同完成的这一经典案例,在《侵权责任法》审议时被引用,为该条款的设立提供了实践支撑。

“这一规定是对一个人平等的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秦建铭说,人的生命权利是平等的,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没有贵贱之分,理应按同一标准赔偿。往后,不光是交通事故,矿难、爆炸等生产事故、意外事故中,也将按照这一规定赔偿,他们是由“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这是赔偿时必须考量的因素,其他的诸如户籍、工种、身份等,不作数。

焦点八

肇事逃逸“交强险”要赔

对于机动车肇事逃逸的行为,为严惩开车人,即使机动车参加了“交强险”等强制保险,在很多地方,“交强险”也不赔偿,由事故导致的死伤者的医药费、丧葬费等,以及车辆自身的损伤等,也由开车人承担。

秦建铭律师认为,这对伤者的救济很不利,因而在《侵权责任法》中专门规定,开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只要该机动车参加了“交强险”等强制保险,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在眼下的标准是12.2万元。

“这一规定,对眼下各地尚在争议不休的交通肇事逃逸后,‘交强险’赔偿还是不赔偿的问题,统一了执行标准。”事实上,“交强险”规定中,“肇事逃逸”并非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之一,只是在面临这样的交通事故时,很多操作“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自己设定为免责条款,“不赔”似成为一种行业惯例。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秦建铭说,类似“6·30”张明宝这个案子,假设它是在《侵权责任法》之后发生的,张明宝的别克车是买来的,参加了“交强险”,虽然还没过户,但“交强险”也应该赔偿。

焦点九

明确学校幼儿园事故责任区分

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焦点十

用惩罚性赔偿打击问题产品

法律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能否达到惩罚的目的令人关注。专家表示,例如产品责任方面,我们知道假如某不法厂家生产出1000个不合格产品,最后造成了侵权后果。但一些大众有可能会因维权太麻烦或者维权成本高等原因,不进行维权,可能就几十个维权,最后即使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效果并不明显。有了惩罚性赔偿金,不仅可以对不法厂商予以惩罚,并且可以调动受害人的维权积极性。

法律中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是指恶意的产品侵权责任,即明知产品有缺陷有可能造成损害,却仍然将其投放市场,放任造成损害。但具体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侵权责任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需要经过司法实践摸索,积累经验,将来由法院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解析一:死亡赔偿金,同命可能同价。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规定被一些媒体解读为“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的确立。但实际上,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本条只是解决了在诸如同一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形中,具有城乡不同户籍的受害人的赔偿标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其他的侵权损害赔偿中,城乡不同户籍的受害人采用不同赔偿标准,从而产生“同命不同价”的赔偿结果的问题。如果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则仍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精神,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解析二: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其自身的难以量化等特性,使其在以往的立法中未能正式确立,而仅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存在。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并非所有的侵权案件都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上对此加了两个限制性条件值得注意:一是仅限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不包括财产权益;二是对人身权益的侵害要达到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就这一点来说,与过去的司法解释规定别无二致。

解析三:保护见义勇为,英雄的血不白流。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此条明确规定了,在见义勇为者无法从侵权者处获得赔偿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相比《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而言,本法的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显然加大了。

解析四:网络侵权首次列入,“人肉搜索”谨防侵权。

  “人肉搜索”,自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被网络上的正义之士识为舆论监督的利器,但这利器又恰好是一柄双刃剑,在揭露社会阴暗面的同时也有可能因为泄露他人隐私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的情形下将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网民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同时也要注意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限。

解析五:明确规定了罕见的惩罚性赔偿。

  由于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部分无良商家重建社会责任心,《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以“填平”为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领域,新法突破性的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无疑体现出立法者对产品质量问题的重视。

解析六:车辆转让却未过户,原则上受让人承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机动车辆转让并交付受让人后,即使没有过户,登记簿上仍是原所有人的名字,发生交通事故也只由受让人承担责任,与原所有人不再有关系。这一点来说比过去的司法解释显然更为明确,先前最高法院曾经针对个案出台相关批复,但有些地方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未适用。比如,四川省绵阳市就出现因分手男友强行开走女友机动车肇事女友被判承担垫付责任的生效案例。

解析七:经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下医院可以直接进行手术。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和推动医学事业发展,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立法指导思想。该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疑是对该立法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该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即医生只有在患者生命垂危、不能取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意见时,可以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直接实施手术等医疗措施。

解析八:流浪狗伤人,原主人脱不了干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被主人抛弃的流浪狗造成他人损害了,其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说自己已经与狗没有关系是不行的,还得继续为其闯下的祸事买单。但是,转念一想,要为流浪狗找到它的原主人来承担责任是一件多么渺茫的事情,所以此条的规定似乎有点雷声大雨点小的感觉。

解析九: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脱不了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就意味着今后如果再出现像上海“楼脆脆”这样的直接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作为建设单位的开发商和施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不仅仅是施工单位的事情。

解析十: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意味着你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也可能成为某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让你对在你家楼下被烟灰缸砸伤的受害人进行补偿。高空抛物、坠物,只要查不出具体的行为人,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就要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为了尽量避免自己卷入不必要的纷争之中,我们只有尽量管好自己的阳台、窗台,尽量减少自己身边的安全隐患,以便在万一不幸卷入类似纷争之时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完)


TIME: 2009/12/28 6:55:53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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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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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意义,就是保护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受到他人侵害的人得以最大程度上的保护。

所以我不明白在《刑法》,《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甚至《环境保护法》等等一系列法条外,单独弄这么个《侵权责任法》有什么实际意义。该法条所列举的侵权责任行为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都有相应的规定,得不到有效伸张,出台这部新的《侵权责任法》又有何意义呢。。。。

拿世界人民都知道的“三鹿奶粉”事件来说吧,好不容易谈及侵权赔偿问题的时候,受害最为严重的患儿一方却又被法院视为“一般债权关系”了。

看完整部《侵权责任法》后,对这样的结果也没什么好说的了。

该法第一章第四条二款,跟第五条不是明确规定了吗。。。。。。。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就是说这部法律,不会优先伸张“一般债权关系”。。。。。。。。。。

TIME: 2009/12/29 11:47:28  IP: *.*.*.*
再小的举动,也可能给需要的人以无限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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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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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语。。。。。。。。。。。。。
TIME: 2009/12/29 11:59:54  IP: *.*.*.*
以无为的工作建有为的事业;以悲苦的心情度乐观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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